作者TonyDog (汤尼狗:团结真有力!)
看板About_Life
标题Re: [申诉] sex板bohemianC的水桶与劣文
时间Fri Mar 10 04:55:00 2006
※ 引述《FoxTz (静静听)》之铭言:
: 但在Beauty板,性质完全不同,虽然我不敢说每个人贴上来就代表是Beauty,
: 但最起码会被贴在Beauty板大部分都代表是对当事人的一个肯定。
: 这跟贴在sex板会被意淫的情况可能不太一样。
: 所以被贴在Beauty板的人多半不会反感。
: 在这个情况下,当事人也多半不在意是否有侵权的问题。
仅就事论事。先声明本人无意涉入贵版治版之个案。
以下是本组的法律问题,而与个案较无关系。今天不弄清楚,以後
一样会出状况。至於您说的律师人言言殊,确实有可能。不过,何
不现在就搞清楚呢?底下提出两个问题,请组长以及FoxTz大思考并
商请本站之法律顾问解决之。
一、处不处理,可以利用「臆测当事人在不在意」作为标准吗??
如果同一行为,都是「未获得原着作权人之同意,将受保护之着作
上传於公开之网站上」的话;何以在Beauty版时,仅仅因为「当事
人也多半不在意是否有侵权」,所以成为一个合法的侵权行为呢?
是否侵权可以拿「臆测当事人多半不在意吧!」来作为阻却违法的
事由吗?
举例来说。常常发生的状况是,有人张贴了某美女之像簿的连结,
十分钟後,该像簿即行关闭。诸如此种状况,在Beauty版屡见不鲜。
如果在Sex版的违法行为不可以做,那麽在Beauty版的违法行为就
可以做吗?
二、「张贴连结」等於「上传着作物」?
当然还是要先思考一件事:仅仅张贴相片之网路连结在BBS上,是
否就该当了「将受保护之着作上传於公开之网站上」的这个行为?
第一个问题其实是FoxTz大所衍伸出来的。第二个问题则是组长的
判决里的基本问题。烦请二位可否将法律问题予以解决,以免日後
讼累?
敬祝治版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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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rest Gump‧FORREST GU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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