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UKAKA (Mieux Que la V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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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申诉]请求删除之文章
时间Mon Apr 11 22:29:18 2005
※ 引述《VMAN (想昵称很麻烦)》之铭言:
: ※ 引述《LUKAKA (Mieux Que la Vie)》之铭言:
: : 本申诉案判决如下:
: : NTUSTAR_rain板板主须删除VMAN所指明之中由VMAN撰写之文章
: : 事由:依着作权法规定 文章之着作财产权属於着作人
: : 除非台大星雨方面可证明社团与使用者VMAN有雇用关系
: : 否则依着作财产权之归属
: : VMAN有权要求板主删除其文章
: 谢谢小组长,我有进一步的问题。
: 不知此判决的依据是否为着作权法第11条
不是
就是依照一般情形
着作财产权属於着作人
因为我不认为该社与阁下有成立顾佣契约
: 若依本条,那我的问题是:
: 1.我曾为台大星雨的社团干部,学生社团与社团干部之间是否属於雇用关系?
不算吧!
详见民法482 (我不是法律人啊啊啊 orz)
你没拿到报酬吧!
有不是为了报酬才做的吧!
: 本部份我想就算是了吧,但台大星雨还应该证明被收录之文章,
: 属於我在担任干部时为「职务上」所完成的文章,台大星雨才有智慧财产权。
: 2.若前项成立,如何划分「职务上」的文章?
: 例如社团活动公告等可以明确的被认定为职务上的着作,
: 但一些以个人名义发表的社团活动感想、个人上课心得等,是否也算在其中?
: 若在认定上有争议,由何人或何组织以何标准界定?
: 3.属於职务上完成之文章,社团拥有智慧财产权,
: 但我是否可要求社团将收录之文章修改,删除我在文章标题中作者栏的姓名?
该社团的文章 如为阁下所着
你当然有处分权
本站所有你的文章你都有着作财产权啦!
(除非是特殊情形 如违规存证等特殊状况)
你要怎麽处分你的文章是由你自己决定
如果你希望授权给该社团使用
以何种形式 如何使用 则是你们之间的契约关系了
只是说 你有权要求该社社板删除原为你所着的文章(对方不得对抗你的删文要求)
或是要求该社板以特定方式使用阁下着作(这就要看人家也是否接受了)
: 谢谢
不客气
你可以通知该板板主来看看这个判决
让他们自发一点 依合理的方式处置
(我不想直接命令板主啊! 很不亲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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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245.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