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knuukyo (我无所能因敌成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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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关於针对管理人员之检举与申诉
时间Thu May 30 10:54:34 2024
针对板主、组务之检举或申诉,
如举证多与诉讼当事人之法益无涉,宜简化之。
审酌法益受损之情形是群组务及以下管理人员之义务,
然而提出诉讼者若无法益受损之情事,仍随意予以诉讼实施之权益,
很容易令宝贵的行政资源沦为报复私怨之工具,
并僵化出团体、区块间之成见,使管理人员难以集中精力处理主要业务,
间接使少数人之恩怨影响到各区块受众之权益。
故,本群组调整案件受理之原则,以下叙明:
一、诉讼提出者之法益若未有受损情事:
如诉讼提出者牵涉之案情延宕、水桶不公、要件未洽、於法未合等,应以受理,
并以提出者为诉讼当事人。
若举证事实非关诉讼提出者,管理人员得不受理。
如欲提出检举、申诉者仍认为:
自身於该案纵非一般定义下法益受损之当事人,
为该看板文化经营仍需表达改善之建议,
得以特案请求之,然需要说明成立特案之事由,
组务或群组务得评估事由後予以受理。
二、诉讼提出者之法益有受损情事,然而夹列太多无涉其法益之事证:
这些无涉其法益之情事,检举、申诉者请列为参考事证,
原案之法规-事实涵摄过程仅以主要牵涉法益之事证为准,
参考事证仅影响裁判人员之部分心证,不应概推之主要事实之涵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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