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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整理重点了。21日晚间额外调整论述讲更清楚些。 a.nknuukyo主要是指出他另外抓版主原本判决公告所揭示的「违规事实范围『内』」的 句子,主张要加判。 b.但因为这些已经列在公告中的所有句子都在形式上属於已经审理的范围,取得公定力; 依法并不属於可以加判的情况。 为什麽nknuukyo会认为属於加判?因为他不懂法理只是自己脑补--群组长有怀疑没关系-- 这方面,请群组长去谘询相关免费的法律专业人士,就可以佐证我本文所言是正确法理。 一些公家机关都有免费的法律谘询,或者群组长问问看法务站长有没有认识律师网友也行 。Cass说的法理如果群组长狐疑不敢轻信,既然Cass也不适合自扛社会中身份,所以群组 长自行依人脉去请问专业法律人士,是个办法。 ps.至於有时人们曾听说过的(nknuukyo所不精确说的)「加判」是麽一回事? 答:我本文也厘清了如果有些人真的心痒痒非要依循合法途径去处置被告的话,程序法上 有三种途径去「加判」--只是本案连其中任何一种途径都没有被nknuukyo与yaqqq依循, 而纯然是nknuukyo等人自己闭门造车以为是。 以下各段落是为了论证上方句子而做的法理论述。 尤其,标色的段落都是重点之处,群组长想抓重点看或nknuukyo还想回辩, 都请不遗漏标色之处吧。 ※ 引述《nknuukyo (我无所能因敌成体)》之铭言: : ※ 引述《CassSunstein (Pm)》之铭言: : : 主旨: : : 请群组长注意宗教组小组长nknuukyo不依正当法律程序,在合法裁决「程序外」去要求佛 : : 法版(Buddha)版主yaqqq加重本人原先「已经被yaqqq裁定终结」的水桶周数。请群组长 : : 对联手滥权侵犯网友发言权,毫无自知缺乏法治素养之明的nknuukyo、yaqqq做适当处置。 : : 事件脉络: : : 宗教组务板小组长nknuukyo对其宣称开板但一拖再拖(nknuukyo的说词是要慢慢规划)的 : : 拖字诀之下,被本人在Buddha板中偶尔提到其「食言」,而被与本人有隙、多次针对本人 : : 的Buddha版主yaqqq判决水桶一周。 : 其一,这是属於意识形态本可不受理之事件,协助处理是帮助,不是义务。 : 其二,食言这词我认为使用不当,这些工作我目前都有在进行。 不管你认为当不当,大法官解释、学者阐述、法院判决的意旨都指出, 你身为管理者怎麽认为一点并不是重点。请群组长一览我先前文章引的司法实务等等。 换言之,本案中「食言」两字的声称,依照司法实务,并不构成我身为版民质疑看板管理 者拖拖拖的违法或违版规之处。请群组长一览我先前文章引的司法实务等等其中大法官与 法官皆已有说明(是「申诉」文之中)。 : : nknuukyo後来得知自己被本人说食言之事,怒不可遏,倒是一改其他事(例如以往其受理 : : 上诉到判决出炉、或其自称的筹划开板等等,皆常常拖了一个月以上)慢慢摸、慢慢来的 : : 个性,快速跳到Buddha版发「公告」文「澄清」,大肆表示本人说他「食言」多麽过份。 : : 因此nknuukyo不依上诉改判程序(nknuukyo不是当初此一判决案件中的原告也不是被告, : : 搞不好根本连上诉的身份都没有),而是直接在原审程序「终结并宣判」「後」,在裁决 : : 「程序外」,到Buddha板交待版主yaqqq对同一案件做第二次判决以求判到最重,并获得 : : 版主配合进行这种宗教组规没有、佛法板版规也没有规定的毫无法治素养的抵触正当法律 : : 程序的「裁决程序『终结後』」的「程序外」非法联手的行为,不是吗? : 简言之,我们并不是在同一个规定跟事实上做诉之声明及标的的变更。 : 我是直接拿【自以为得计】的一段做检举, 你不知案件同一性的观念。 版主已经审理完毕并判决的「涉及违规句子内容的范围事实」如下,请群组长一见即知: #1Rw3Yw-2 (Buddha) 版主yaqqq的判决公告(此项目在佛法板属公诉,当初不是nknu检举) 被检举人:CassSunstein 所犯板规:红区四 文章代码:#1Rw11i5G (Buddha) 违规证据: 其实这不是我空言喔,比如说小组长不是自以为得计,说要以小组长固有职权来暂开一个 「各宗教人士畅所欲言版」来解套吗?结果开了啥?结果快一个月下来只有开「天窗」咧 !开的版在哪?我都懒得说小组长这种食言例子了。 事实必须厘清,不能被你扭曲。 上方违规证据中的「三行」话,是版主在原审范围中审理的部份,加黄色是我加的, 版主可没有加色说原本「只审理食言两个字」。你那麽根据我的加色数目,那麽 我这次顺便把绿色也加起来你又要怎麽接? 我先前检举文虽然只选择把「食言」标记为黄色,是因为我认为并没必要解释普通用语 「自以为得计」(详下述,这种修辞在中文典籍中就曾见,典籍作者并无侮辱之意)。 现在标记绿色给大家看清楚,绿色的五个字,「本来就已经在那三行话的审理范围内」 了啊!有句很多人听过的法理(详细说起来复杂,不赘述):一事(一案)不应再理。 就nknuukyo的辩解而言,nknuukyo第二次自以为得计地举当初的「自以为得计」五个字, 又能证明什麽?证明同一个案件内的三行话审理范围的「不同」语词,所以可以「加判」 ? 诉讼法有这个规定与逻辑吗?(请群组长去谘询相关免费法律专业人士就清楚了) 关於「自以为得计」是否过度,大家自己看完思考: 却说魏延烧断栈道,屯兵南谷,把住隘口,自以为得计 不想杨仪、姜维星夜引兵抄到南谷之後。 (明·罗贯中《三国演义》第一百五回) 难道是对魏延好侮辱不堪的词?凡是看到本文的网友们一起来想。 因此,承更上方所述,nknuukyo的法律素养却认为举着版主原审已经列入证据范围 (总之就是我那三行话被版主认为应判水桶一周)「自以为得计」来不经上诉程序, 自己交待版主改判重判。他的想法并没有法律依据,纯粹与yaqqq联手硬干, 整个改判程序他也讲不出依哪条版规、组规赋予的裁决途径--只是丢出「加判」的名词-- 所以其要求、以及版主配合其要求所作的改判,根本非法。 拜托群组长请教法律专业人士即知知道: 我上述贴出的版主原审「三行句子范围」的证据,是否是「同一案件」的范围。 : 也说明:为这种不当论述道歉,组务於此就既往不咎。 : : 「各宗教人士畅所欲言版」来解套吗?结果开了啥?结果快一个月下来只有开「天窗」咧 : : !开的版在哪?我都懒得说小组长这种食言例子了。 : 所以这种说法根据似乎在於: : 该板友认为组务无心处理这些事务, : 照之前申诉yaqqq时给组务的的私信频率来看,按常理来说, : 他实在可以寄封信确认目前的进度与状况, 依据大法官解释、学者阐述、法院判决意旨身为版民的我,一来了解你当初自认为开新 版就能解决纷争,乃是天真的自以为得计,结果宣称要开,拖了快一个月没个影子。我 据初步观察到的组务版迟迟无下文的现象因此判断身为管理者的「食言」而因此写文字 批评公共事务(包含批评身为管理者的你)之前,并没有义务要写信问你向你确认本 案中不管是写你自以为得计或写你食言,都是我受到法律保障的评价管理者的合法用语。 依照司法实务的意旨来检视本案,当初的检举人跟判决的版主哪时证明了我偏偏就是要 造谣诽谤你的故意--这是大法官解释告知的就言论自由与诽谤等等之间的判断标准。 不好意思,司法实务让你失望了耶: 正确法理就是让一般版民的人可以不必在发言批评版务前还要仔细查证,就算 因此讲得与事实不符,也应被容忍、并不违法。 也应被容忍、并不违法 也应被容忍、并不违法 : 而不是下【食言】、【拖字诀】、【自以为得计】这样的判断。 : 这些把自我臆测当成事实去描述,是我更换标的去检举的原因。 你在程序上哪来的权利去「重复在『同一个旧标的』的三行话挑五个字」, 然後认为这是不同事项--导致你以为你在「更换标的」去对已经判决终结判决公告中 已经标明该案的违规事实的三行话再次挑「其中」的五个字的案件来做检举-- 版规是对版主原判决「没有列入有没有列入?是从判决公告所列的『违规事实』可以 检证,不是靠『嘴炮』)」的「其他」违规句子,被版友们发现,所以「增」检举, 来让版主「增决的跟本案情况不同你懂吗?你兴冲冲地也想学别人增加检举? 所以你哪来的自信接连乱扯你脑补的法理? 你的法理观念来源,我倒是好奇,你是在学校上过诉讼法的课? 或你自己看网路来自修法理?或是你是听你学法律的朋友闲聊讲过, 然後你(不知是否全盘理解或只抓某些枝节)就自以为你懂了? 这给大家的启示就是,多读书很重要。术业有专攻。 : : ---- : : 小组长连组标都改了,板主可以去看看喔! : : 判决:成立,删文并水桶7天。 : : (ps:板规有假释条款可以运用。) : : ~~依小组长建议,改判1个月~~ : : 说明关键:想改判就改判?这两人脑中可曾想过「凭版规哪一条,未经合法上诉裁决 : : ,小组长与版主就自以为版主有权非法做第二次判决」,只求满足小组长 : : 在合法裁决「程序外」自行异想天开认为应判第二次改判到最重的需求? : 可以参考#1RVeD4qV (HumService): 在这个判例里,yaqqq板主提出就同一事实请组务加重处分的请求, : 但被组务驳回了。 : 盖第二审的状况应采用「不利益变更禁止」之法理, : 不得在标的跟适用法规相同的状况下, : 第二审擅自加重审判。 : 【但组务於佛法板的检举,是针对另外的事实】 : 所以该版主要做的是:视板规适用情形决定是否加判,【并不是改判】。 请不要乱扯加判改判或叭啦判的法律名词。 本案中,版主公告所界定违规范围的我那三行话(其中已包含「自以为得计」、「食言」 )--经版主认定那三行话的「违规总值」是水桶一周。我当时都还先喝口茶没动作咧, 你倒是事後跳进来指手画脚。我现在就你的辩词来破解你乱扯的缘故。在合法允许的途径 上: 一、有时(前审就某一案件审判後,在其余案件)所谓「加判」如果要合法的话,必须: 1.形式上:这个加判出来的独立於旧判决外的新的不同判决,流程上 必须经历明确的另一个检举、审理、判决的程序。更重要的是需同时具备-- 2.实质上:必须属於原审没有审理过的范围--这不是靠空口说白话,而是版主以判决书 内容来举证证明先前他的审理没有纳入、後来才纳入,--才行。 关键是本案就不符这个要件。 但是nknuukyo脑袋中的半桶水法理根本不管三七二十一,「自己觉得」可以 加判就是可以加判。空口说话说「这次另外检举『自以为得计』来请版主 『加』判」。 3.符合上述俩要件後,法官就原先未经审理的部份,另外宣判, 至此,就两个分别独立的合法判决结果,执行上可「合计执行」的刑度。 在「公告(判决书)」中,我那三行话亦即被版主审过了,事後「加」判个鬼? 难道能第二次(从同样的三行话中抓某些字)非法检举、起诉吗?答案是依法并不能。 公告(判决书)才是最权威的看板公文书,公文书一公告以後,管理者「们」还可以 党同伐异嘴炮说「唉呀,文书上虽然列了三行,但其实只审理公文书上白纸黑字列的 范围的某一行,其他行只是列好看的耍耍外界,所以事後有人提议『加审加判』, 我就照做」吗? 小结:所以nknuukyo的说词不属於类型一。 二、至於「原审审理终结」,就检察官起诉(检举人检举)之犯罪(犯规)事实(例如 那三行)「以外的其他部份」,且与原本起诉之犯罪事实有不可分割性的部份,则可以 「在『原审宣判前」,由法官超出检察官起诉书的范围来(增加)审理然後判决! 所以nknuukyo扯到底什麽加判?版主判决公告中所列的那「三行」「之外」,你 检举时列了什麽新句子?没有。你是在原本三行话「之内」去找,符合案情内容同一性, 而不符合「违规者未曾原审所审理证据」得以「另行」检举的条件,不是吗? 因为你并没有提出原本判决审理的三行话以外的新内容,依法你就不具备请求版主 「加」什麽「加」在不管是原判决中或新判决中。 小结:因此本案情况也不属於上述二、的情况。 此外众人要留意的是: 请问:当初版主让某人(那个人也不是nknuukyo!宣判你nknuukyo自以为想重复同一 案件、同一标的--同一,不是靠嘴炮,是靠查证版主判决公告--的检举人就能当喔) 进行秘密检举、秘密审理的本案相关流程情况,nknu即便寄望上述类型的另行检举来让 版主「加判」,但上述类型的要件中关於「『原审』审理过程中、宣判的这个要件-- 早就因为Cass案原审业已审理终结、并经宣判而完成、而不存在了!还乱套用干嘛? nknuukyo是要在Cass这案「都已经宣判了」以後,乱套这个适用於「『原案』审理『中』」 的类型来扯干嘛! 说明一下一个关於佛法版的版主执法态样: 版主判决前完全不公开审理。在版主偷偷摸摸私下审理期间,我完全蒙在鼓里, 来不及表达意见抗辩我没违规,某天就突然被突袭公告说版主把我水桶7天了、 妙在nknuukyo也错过这个审理期间了,不过反正这就是宗教组务版nknuukyo自己 建立的制度,这个制度对被告不利我也就忍了;nknuukyo向来叫说由看板自治; 但nknuukyo被他自己纵容的佛法版秘密审理制度也阴了,倒是想耍特权不配合 这个制度走!) 总之关键就是:版主原判决公告所示审理范围同样那三行中,仅仅分居不同行位置 食言」、「自以为得计」,根本不是nknuukyo以为的「不同案件不同 标的」,而是版主判决公告文白纸黑字交待已经审理范围的「同一 同一标的,nknuukyo自以为是「其他」标的的认知,并不正确 群组长一时无法判断谁说的对没关系,拜托请群组长谘询法律专业人士啊! 就知道nknuukyo此文对您胡说法理。 三、另外一个或许可以合法试着达到更正原判决来重判的目的的管道: 除非检举人「上诉」到组务版。 但幽默的是,本案,依照组规,nknuukyo这个时候能否「当本案的检举人」、 是否有权上诉,都要打问号,则请问nknuukyo,假设本案有落实合法上诉程序的话: 依(上诉)程序,是在组务版由哪篇申诉文发动、由你何时受理、 我何时发文答辩、你又是何时发文答辩?是不是根本没有这些! 向群组长报告:nknuukyo根本没有去进行上述程序。 nknuukyo担任小组长执行上诉审的裁决,也是采不告不理、当任何其辖下各版的 被水桶的人,不服版主判决,因此在你的组务版发文「上诉(申诉)」或「检举」-- 然後被水桶者与被控告的版主各自在版上替自己辩护、然後nknuukyo做出判决。 然後各版主依照nknu判决的意旨(比如说减少水桶周数)「才能改判」!不是这样吗? 群组长也一定听过这整个一套「提出」上诉以至於「经由上诉阶段的『审理』、『宣判』 後」,小组长依法发交版主「改判」的流程! 但是这回我检举、申诉nknuukyo整个非法干涉经过的「事发过程」,nknuukyo有依照上述 合法流程吗?没有!因为依照流程,他已经无权「再次」举举「同一段落中的句子」! nknuukyo自己身为管理者,被我符合大法官解释、法院判决意旨的法理质疑、否定了几句 ,唉呀不得了,什麽程序正义都不管了,就是要「想办法、管他合法办法非法办法」没 判到最重的一个月就不罢休。 要「改判(就算如果要合法达到nknuukyo希望的「加重其刑」的目的的话)」, 哪是小组长(我前文举例的上级法院法官)在没有上诉程序的情况下,交待版主 (下级法院法官),在判决已经宣示出炉後,再说一次:没有上诉程序的情况下-- 叫版主改判更重! 以下10几行是比喻,请大家想一想,若想省时间可以跳过: 就算这是一件发生在台北、台中、或台南的公然侮辱或诽谤案好了, 原告的检察官/自诉人(指当初的检举人--不一定是「被害人」)或被告, 在判决宣示被告讲的那三行话(其中已经包含了「自以为得计」、「食言」等等) 判7天有期徒刑後-- 原告、被告没有任何一方上诉(身为被害人的上级法院法官, 因为自己涉及被害的上诉权,依法已经委由检察官为之,所以自己完全没有上诉身份, 除非请检察官/检举人上诉至上级法院,也就是发文至宗教组务版) 这时--原判宣告後三天:上级法院法官跳出来告诉下级法院法官, 你「重新『加判』吧!我请求你判被告一个月有期徒刑,不过如果被告向我道歉, 我愿意既往不咎呢!」 下级法院法官说好,於是原判决宣示後三天,「第二次(好,姑且先说是)『加判』-- 下级法院法官到法院公布栏(比喻佛法版看板上)把原本判决书下方加注: 「依照上级法院法官交待,改判一个月有期徒刑」! 这根本是违法判决,可由当事人进行合法上诉後经上诉审法官(亦即群组长,同时不是指 那个举例的院外指挥的上级法院瞎法官)废弃此一违法判决。 ps.nknuukyo「自以为」的他是「另外找标的」检举,我上方已经写了,是他脑补。 他找的「『同一』标的其他』标的」,这有检证标准 版主原判决公告所示的「违规事实」范围的审理,已经揭示了,请群组长一览即知-- 不是靠nknuukyo单纯的喷口水说「是『另一个』标的就真的是另一个」。 ~~~~~ nknuukyo一直胡说实体法理与程序法理,真是够了。加判咧? ps.再者,nknuukyo声称道歉後就让其「开恩」请版主yaqqq解桶本人-- 依照大法官解释与法院判决(都先还不想拿学者阐述咧),你身为管理者搞成这样拖延, 当初又写得不清不楚,我的质疑句子本来就合法,无须道歉。 依照司法实务,法理上当nknuukyo辞职、没有管理之职时,才是用到他那套 不知司法实务、纯粹半桶水关於公然侮辱诽谤或举证责任的某部份认知。 身为管理者需忍受较高的被批评的义务,nknu都不知此基本公民素养该知的法理: 你连大法官解释、学者阐述、跟法院实务都不看,把掌握施政权力的自己,还当成 一般版民一样认为批评你管理事务的人要「仔细」举证、要先写信给nknu确认。 没有这个必要好吗~没写信给你确认,我疏忽(就算退几百步而言,假设我)讲错 也不违法。法官说的你有没有看呢?万一你看不懂判决书文字就说一声。 对身为管理者的你的管理措施不知拖到猴年马月的初步观察後现象大法官与法官见解 已指出,我当初监督管理者之用的质疑「事前无需向你确认事後连跟你道歉都不必要」 ,因为版民我当初就有权依据初步观察後的现象发文批评组务事项就算失察也无妨 ;我在实体法上并不违法、因此也就实体上并不违反宣称一切依法院、法律为准的版规。 而版主原先判决所列犯规事实范围,也就是上方列的整个三行话,这三行话在程序法上, 属於同一案件、同一标的的范围,已经经由版主的原审判决公告证明了,不得重复检举 换言之nknuukyo在程序上自己脑补个「不同部份喔,可以加判」,来误导群组组长。 nknu自己不懂这方面的实体与程序的各自法理,就应多用功看一下书,不要自己自以为是 「自认为自己多麽合法」,乱套用根本跟其滥权行为无关的法律名词。 nknuukyo声称的是「加判」真的属於「加判」?请别扛着法律名词自己讲自己的。 : : 可见这两人的脑中并没有法治上的程序正义观念、只活在人治专制思维下 : : 的思维自以为是。 : : 小组长的毫无程序上的法源依据的程序外的非法建议,yaqqq照做得很顺, : : 反正本人到组务板申诉,也将被立场一样的nknuukyo驳回,此案在组务版 : : 已无实益,而应直接诉诸群组版。因为这种非法改判,就是组务版小组长 : : 非法要求yaqqq这麽做的啊。 --
1F:→ CassSunstein: nknuukyo每写一次法理就常错一次法理 这样我教不完~ 11/19 17:43
2F:→ CassSunstein: 真是麻烦~nknuukyo自己是法律背景吗?显然不是~ 11/19 17:44
3F:→ CassSunstein: nknuukyo的错误观念就算是去问到的 大家也要留意: 11/19 17:45
4F:→ CassSunstein: nknuukyo有抓到重点去问吗?比如说:一般人批评一般人 11/19 17:46
5F:→ CassSunstein: 的举证 以及大法官解释等等就被统治者批评统治者的 11/19 17:47
6F:→ CassSunstein: 举证 根本不一样!坊间去谘询的发问者自己没抓重点问 11/19 17:48
7F:→ CassSunstein: 那些被谘询的人哪知全貌 结果讲成其他结果也不意外 11/19 17:48
8F:→ CassSunstein: 以及 nknuukyo有报告说版主将三行都写在判决公告了 11/19 17:53
9F:→ CassSunstein: 吗?只要有报告 任何法律人都会同意这是同一案件不可 11/19 17:54
10F:→ CassSunstein: 加判~除非nknuukyo报告事实时东省西略 让被谘询者在 11/19 17:54
11F:→ CassSunstein: 误会事实的情况下就无法做出正确答覆~ 11/19 17:54
※ 编辑: CassSunstein (101.137.201.180), 11/21/2018 18: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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