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kc (冠元 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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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申诉] Paulnewman的新公告又违反群组长的裁示
时间Sat Apr 15 22:44:31 2017
群组长,您忘了P小组长直接封锁我在小组版的答辩权,说如果有申诉
请在群组版申诉。不过依据群组长的回应,我就补充给群组长,不好意思多次
浪费您的眼力:
※ 引述《sitos (麦子)》之铭言:
: 1. 小组组规修订的目的之一即在处理原有规则不足之处,
: 故违规认定的标准与处分的方式可能有所调整并与原有规则不同。
: 依据组长权力义务规范,小组长有该小组的组规制定权,
: 但与上层规范抵触者无效,故若小组长订定的组规与上层规范抵触,
: 请明确地指出来,我会请小组长对有问题之处作修改。
是的~主要在於他这次的规定违反群组长您上次的指示,依规定小组规范不得
与群组长的指示抵触,有关的问题有我上篇提出的几个问题:
文章代码(AID):
#1OwwU3ZA (AboutBoards)
2.
这部分,其实也有个判罚逻辑有误的地方,他说不限於在本小组中发布文章,以及外网
和书籍,就拿(不限於本小组发布文章)好了。
请问如果使用者到别的PTT看版发文,并符合(该版的版规),该版的版主也认定没问题,
但他文中有提到命理小组,依据这条你给人家判罚,这不就是标准的(""隔空水桶吗??"")
所以其实我一直想说,命理小组限制其他看板或外部网站的发言或发文,其实根本就违反
现行的中华民国法律的精神。因为法律讲的是(""属地主义"")~!!
也就是依当事人所在地的法律为主,例如在台湾虽然基於自保开枪杀人是违法,但是在
美国是合乎当地法律。所以依据属地主义,如果一个人在美国因自保开枪杀人,符合当
地法律。则该人回到台湾,并不会被判刑,因为应以当事人所在地的法律为主。
因此,依据属地主义的核心精神,要看是否违规,应该是看(是否违反外部网站的规定)~!!
也就是要判断使用者的作法是否违法,应该是看(是否合乎该版或该外部网站的规定)。
不然要是今天某个PTT地方版,例如台北版举办义算活动,并声明说请命理师写上你在
PTT上曾经替乡民服务的贡献。这时写上,你会在台北版被隔空水桶??
(上面这个部分就是呼应群组长在raio案中裁定命理小组的认定应限缩在命理小组)
4.
这部分最大的判罚逻辑问题在於,所以八字版主跟塔罗版主的部分??
还是这次公告的规定终於不再搞溯及既往??
另外~最大逻辑不通的地方在於,版主是领导者带头的人,理应比起版友要更高标准
的要求。但同样是营利行为,版友最重被判不受欢迎人物23版永桶。结果这条竟然是
身为版主带头违法,居然可以警告了事,而且最多是被拔除职务,还是可以在各版来
去自如~!! 这种差别待遇规定合乎逻辑?? 反而最後会变成"""保护权贵条款"""。
身为版主带头违法~~"""理应罪加一等"""~!! 居然是版友判的比较重???
同样的错,版友我看你不爽,随便就可以给你(不受欢迎人物)永桶。
版主的话,嗯~~~~按规定~~(警告一次)。
(上面这个部分则是违反本国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精神,版主反而可以轻松过关)
依规定,小组规不得抵触我国法律精神。
6.这部分又再度违反群组长上次的指示
这部分群组长上次就说过,删文会造成难以回复的问题所以暂缓实施,看来Paulnewman
仍旧恶意明知故犯,就拿raio来说,上次被列为不受欢迎人物,然而他申诉成功了,撤销
判决,如果删文就可能会造成像raio本来就是被冤判,但是撤销後,你无法将他的文章一
一回复到版面上,造成永久性无法恢复的伤害。这时凭什麽别人被冤枉还要接受这种无法
回覆的伤害??
这点群组长上次就有提过,但Paulnewman显然又要故意违反裁示。
7.
这部分逻辑仍有问题,那假如某个案子是(有人上诉到版务站长端)後被裁定无罪。
又或者有群组长的交替,像国研组的群组长MRZ被拔除职务,相关案件改交由sitos群组长
重新处理,如果两人对同样案件的看法跟判决不同,这时又当如何??
一样会发生跟上面第6点一样的状况,就是最後即便申诉成功,仍然要承受这样无法复原
的伤害。
: 2. 小组组规对於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分,应以小组长职权范围为限,
: 故小组组规於执行时,仅能针对小组长其管理范围内之行为,
: 透过组规制定权、板主任免权及看板监督权等小组长之权力来执行。
: 小组组规对於不属於该小组板务范围之行为,不对其是否违规进行认定。
所以~呼应群组长这点,我才会提出这个小组规,隔空水桶是属於不属该小组版务
管理的范围,这部分群组长分析得很明白也很有道理,所以请群组长过目这些规定
,的重大问题。
: 若小组组规的执行有对於非小组板务范围之行为进行违规与否之认定与处分,
: 请对该认定与处分於本板提出申诉。
: 3. 原则上小组组规之更动皆不溯及既往,若对小组组规之订定有意见,
: 请於小组组务板向小组长提出。
可是群组长,小组长却跟y50用4/10定的规定对我诉及既往,昨天趁你不在,删掉
我在LIFE版的文章,而且还不合公告里的规定,该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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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gkc (36.230.224.23), 04/15/2017 22:5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