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tos (麦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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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法规] 国家研究院科学学术研究院板主自治条例
时间Sun Feb 26 18:51:00 2017
※ 引述《sitos (麦子)》之铭言:
: 标题: Re: [法规] 国家研究院科学学术研究院板主自治条例
: 时间: Sat Feb 11 00:12:2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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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annechu ()》之铭言:
: : ※ [本文转录自 Acad-Affairs 看板 #1OM_dg2q ]
: : 作者: annechu () 看板: Acad-Affairs
: : 标题: [公告] 国家研究院科学学术研究院板主自治条例
: : 时间: Fri Dec 23 00:05:59 2016
: : 国家研究院科学学术研究院板主自治条例
: : 2015. 3.25 制定
: : 2016. 1. 6 修正
: : 2016.12.22 增修
: : 第一章 板主公权资格
: : 1.通过本站身份认证,登入次数 200 次以上且有效文章数 100 篇以上。
: : 2.板主任命时,其退文数为 1 篇以下、在该板未受 1 年以上水桶处分。
: : 未受本群组、本组裁决为永久禁止任板主职务或在本组受免职处分後已超过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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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边以「或」连接前後两项条件,是指两项条件仅须达成其中一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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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AboutBoards/M.1486743148.A.268.html
: 推 Jasy: 是的。 02/12 00:49
: → Jasy: 免职後若非被宣告永久禁止任板主职,1年後得重新申请板主。 02/12 00:54
虽然看得懂意思,但文字阅读上似乎有另一种解读的空间。
文字上这里有两个条件用「或」连接在一起,
第一是「未受本群组、本组裁决为永久禁止任板主职务」
第二是「在本组受免职处分後已超过 1 年」
假使符合第一项(未受裁决禁任板主),但不符合第二项(免职处分後未满一年),
由於两项条件仅须达成其中一项,似乎仍有公权资格。但好像哪里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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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实实在在的告诉你们,一粒麦子不落在地里死了,
仍旧是一粒,若是死了,就结出许多子粒来。
约翰福音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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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Jasy: 抱歉有疏漏 似乎改为且较适当? 02/27 01:10
2F:→ Jasy: 不对 改成且也有语病 有可能是不符第一项却符合第二项阿 02/27 01:18
3F:→ Jasy: 又讲错了 应该是说有可能未曾受免职处分 ...... 02/27 01:23
4F:→ airua: 建议:「在本组受免职处分後已超过 1 年」,"但" 「未受 02/27 01:38
5F:→ airua: 本群组、本组裁决为永久禁止任板主职务」,或许就通顺了? 02/27 01:38
6F:→ Jasy: 大部分准板主并没有被免职处分 这样写仍有不通之处 ...... 02/27 01:41
7F:→ Jasy: 虽然这样意思也是看得懂 02/27 0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