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kc (冠元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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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公告] 关於命理研究院小组的申诉案
时间Wed Oct 26 13:35:11 2016
感谢判决,在这补充给群组长,其实小组长提的内容在法界已有定案,
转载是违法的,内容如下:
判决的关键就在於,子玄小组长举的判例是说可以以""超连结""的方是引用,问题
是违规者是直接""转载""还附上截图,两者情况根本不同。
另一个争议点就是,下面有说,可以分享FB的范围限於大头贴和姓名等""资料""
,并不涉及有关智财权的""内容""。所以这又是个偷换概念的结果,请MRZ教授
明察。
感谢~~~!!
标题 [证据] 法界对於脸书转载的判决
s
群组长~有人辩称说脸书使用者条款可能有可以合法转载的争议,所以以下附上
法界对於FB转载的相关认定和判决,并已在重点内容部份上色:
作者李贵敏 | 卡优新闻网 – 2016年2月3日 上午7:27
贵於立法》网路转载合法吗?FB相片可分享吗?
在网路科技发达的时代,随手分享、转传网路上有趣的文章或图片,已成为民众日常生
活的一部分,但此行为却可能侵害他人着作权。
依《着作权法》第22条至第29条之1规定,着作人於「着作完成时」即享有着作权,且
着作人「专有」重制、公开口述公开上映、公开传输、公开展示、改作、移转所有权、
出租其着作等权利。若他人擅自行使而侵害着作人的专有权利,依法将负担民事及刑事
责任。
不过,社群网站或BBS电子布告栏多为会员制,要求使用者在注册时同意其「使用条款
」,其中可能即包含着作权的授权,使该网站得在特定条件下,合法利用会员所上传的
资料及内容。然而,是否代表着作人已同意将所张贴文章或照片的着作权授权予他人利
用?
以Facebook为例,其「使用条款」(2015年1月30日版本)第2条第4款规定:「当您以『
公开』设定发布内容或资料时,即代表您允许所有人(包括Facebook以外的人士)存取或使用
该『资料』,并且将之与您关联在一起(例如,您的名字和大头贴照)。」
对此,智财局电子邮件1040430号函释认为:「该使用条款是否即属着作权之授权,及
其所授权之对象是否包含FB以外的第三人等,目前实务上仍有争议,第一种看法认为依据该
使用条款,使用者将贴文的隐私权状态设定为「公开」後,就等於允许所有人(包括FB以外
的第三人)存取或使用该资料;第二种看法则认为该使用条款应将隐私权与着作权之授权加
以区别,只限於FB上使用,由於此涉及授权内容之私契约争议,尚待法院判决厘清。」
观察近年法院判决多认为:既然依该「使用条款」第17条规定,「资料」为有关於用户
的「事实及其他资料」,而「内容」则为「用户使用Facebook服务所张贴、提供或分享的事
物」,因此,「脸书用户设定「公开」时所同意第三人使用者,仅为有关脸书用户之姓名、
大头贴等『资料』,未及於涉及与智慧财产权有关之相片、影片等『内容』。」(详参:智
慧财产法院104年刑智上易字18号刑事判决)。
据此,日前实务见解似以任意复制後转贴其他用户张贴的文章、照片或影片等,仍构成
侵害着作权。然则,根据现行法院判决,如以下方式分享文章时,则不构成侵权:
1.在网站上透过「超连结」技术连结至其他网站,不构成着作权法所规范的「公开传输」
,而不构成侵权。但是,
如果明知网站的内容有侵害着作权的情况,而仍然透过超连结的
方式提供给公众,则可能成为侵害着作财产权人公开传输的共犯或帮助犯(详参:智财局电
子邮件1031112号函释)。因此,民众如仅「转贴」网站连结,且不知该网站有侵权,应不构
侵害着作权。
2.使用社群网站提供的转贴、分享功能,不构成侵权。
以Facebook为例,台中地方法院104年智附民字19号刑事判决认为:「使用脸书之『分
享』键……是基於脸书所得之授权……由脸书平台执行重制授权标的至个别使用者之脸书页
面……。系争图片仍与原告经营之粉丝专页有超连结存在,其他脸书使用者……如再『分享
』及按『赞』等,均会回流计算至原告经营之粉丝专页,增加原告经营之粉丝专页之经济价
值」。
因而与「以个人电脑网路设备或智慧手机等内建之复制功能重制,将会切断超连结,瓜
分脸书使用者参与行为之计数,损害原告经营之粉丝专页之经济价值,造成原告系争图片着
作产财权之价值减损」有所不同。
再者,若转载之文章,系有关「政治、经济或社会上时事问题之论述」,除非有注明不
许转载,可於网路上公开传输(请参:《着作权法》第61条)。提醒民众注意:为避免侵害他
人着作权,分享文章时尽量以「超连结」的方式分享;或使用社群网站所提供的转贴功能,
以避免转载分享时不慎触法!
作者介绍:李贵敏,曾任第八届立法委员,现任金典法律事务所所长,兼任交通大学科法所
副教授、东吴大学EMBA副教授。热情活力十足的她,专注於公共事务的立法正义,现更与卡
优新闻网合作,将其理念、思维与情感,透过文章与国人沟通、分享。
《本专栏固定每周二刊出》
新闻引用出处:
https://goo.gl/K9xq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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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可见真相大白~P小组长拿表特版照片为例,法界实务也只有FB大头照是可以的,其他照片
属於肖像权的范围,所以举例失当,并且法界也做出判决,所谓使用者条款只适用於名字
和大头贴,不适用於智慧财产权着作,请群组长明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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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36.229.21.145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AboutBoards/M.1476596589.A.90F.html
※ gkc:转录至看板 Magic_Center 10/16 13:44
※ 编辑: gkc (36.229.21.145), 10/16/2016 14:07:48
※ 引述《MRZ (台大历史系教授......Orz)》之铭言:
: 以下为裁决内容:
: 1, pasaword既然有事不能事前请假,那事後请务必前来本版补请假.
: 2, Paulnewman可以替pasaword代言.
: 3, 本案请全数回归命理研究院小组的组务版重审,理由如下:
: A, 即便FB上公开张贴之图文并不受智慧财产权保护,
: 若转贴者并未事前获得被转贴之当事人许可,
: 或该当事人在张贴时并未言明该图文可随意转贴,
: 那麽转贴者的行为就是对当事人的不尊重,
: 因此当事人应有权提出抗议,这也是本案的核心所在,
: 故重审只以解决核心问题为主.
: B, 因本案之裁决者为pasaword,现已无法申辩的情况下,
: 其代言者既然为Paulnewman,因此由Paulnewman裁决重审.
: 重审期间,gkc的水桶必须暂时解除.
: 4, 至於除了本案核心问题(本公告的"3-A")之外,其他跟原告与被告之问题
: 均为他案或案外案,这些属於小组长的治权范围,群组长不予干涉.
: 群组长 M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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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36.229.13.111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AboutBoards/M.1477460116.A.F57.html
※ 编辑: gkc (36.229.13.111), 10/26/2016 13:36:33
1F:推 MRZ: 现已裁定回归小组长重新审理,请自行去跟小组长举证 10/26 1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