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kc (冠元大师)
看板AboutBoards
标题Re: [公告] 请pasaword小组长注意
时间Wed Oct 26 03:15:47 2016
群组长~我上面的证据1跟2已经对於子玄小组长的内容与以反驳了:
请群组长明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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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码(AID):
#1O0nDjaF (AboutBoards) [ptt.cc] [证据] 法界对於脸书转载? │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AboutBoards/M.1476596589.A.90F.html │
│ 这一篇文章值 12 Ptt币
※ 引述《Paulnewman (子玄)》之铭言:
: ※ 引述《MRZ (台大历史系教授......Orz)》之铭言:
: : 群组长第一次劝告是在gkc申诉书的推文上,第二次劝告是本篇公告.
: : pasaword若自己不亲自在群组规期限内自行到群组务版上作出申辩之前,
: : 群组长不能审理此事.
: : 若pasaword超过期限仍未到群组务版上申辩,群组长只能判他输.
: : 请pasaword自己要留心本版置底群组规定内容,以及此申诉案之前的相关判例.
: : 群组长 MRZ
: MRZ群组长您好,
: 由於pasaword组长目前人在国外,不知道什麽原因无法立刻回应,
: 由我拥有相同权限和责任的小组长回应。
: 此判决是我们讨论过,关於版友们转贴文章或内容,
: 虽不恰当,但没有更大的判决,这是对於着作权认知的问题,
: 我们认为该被诉人,并不以侵犯着作权为犯意,乃是其他挑衅之作为,
: 但挑衅并不能视为违反着作权。
: 此文乃是被诉人说明控诉人在网站上的公开留言,
: 并非窃取或侵犯,这是本小组的判断。
: 当然,若群组长或站方,甚至或法院有判决书下来,
: 本小组会遵照办理,决不拖延,感谢体谅。
: 命理群组Paulnewman敬上
: 根据:
: 智慧财产局针对类似的案例曾经有解释函令:电子邮件字第 980525号
: 一、所询问题 1,将他人享有着作财产权之图片(属摄影着作或美术着作 )和影片(属视听
: 着作)重制於网站上,涉及着作权法(下称本法) 中「重制」及「公开传输」他人着作之行
: 为,应事先取得着作财产权 人授权或同意,始得为之,否则即有可能构成侵害着作财产权之
: 行为 ,而须负担民、刑事责任。
: 三、所询问题 3,按於部落格上提供连结,藉由网站连结之方式,使其他 使用者可透过该部
: 落格进入您的部落格上浏览,因并不涉及「重制」 您部落中之文章、照片等,如您部落格
: 内的文章或照片无侵害着作权 之情事,系由您公开传输,以超连结之方式连结至您的网站,
: 仍然是您在公开传输,该连结仅系帮助您公开传输,并不生违反着作权之问 题。
: 此外,更重要的是,在FB的使用者条款2-4当中有条规定:「当您使用公开设定发布内容
: 或资料,代表您允许所有人(包括 Facebook 以外的人士)存取或使用该资料,并且将之
: 与您联想在一起(例如,您的名字和大头贴照)。」所以原则上每位FB使用者自己发在FB
: 平台的文章,只要发文状态是设定为「公开」者,就表示授权任何看得到该发文的人都可
: 以「分享」连结甚至转贴,这是任何使用者要加入玩FB时所同意的规则,所以根本不用每
: 次独立问。凡是FB有原创发文,尽管「分享」,甚至「转贴」也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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