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nergiya (走进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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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关於5549篇所引用之法规
时间Mon Dec 24 04:37:22 2007
※ 引述《yangon (杨公)》之铭言:
: 请看Energiya版友在5549篇所引用法规第一条的第一行,
: 自卫枪枝管理条例 (91.06.26)所规范的是「现有自卫枪枝」,与「可否贩售」无关。
同法规
第十一条 (自卫枪枝执照期限及收购)
自卫枪枝执照限用二年,期满应即缴销,换领新照。
前项自卫枪枝持有人,在限期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枪枝应由直辖市、县
(市)政府给价收购:
.............................
持用自卫枪枝犯罪者,现场之枪弹及留存非现场之子弹,全部没收之。
第十四条 (自卫枪枝及弹药之收购)
第二条所列各类自卫枪枝及弹药,依本条例规定应予收购者,由直辖市、县
(市)政府给价收购;其价格标准,由直辖市、县(市)政府拟订,报请内
政部核定之。
第二条所列枪枝以外之枪炮弹药,如有发现或持有,其来源正当自行报缴者,
得由政府核价收购;其收购办法及枪枝、弹药价格标准,由内政部定之。
在此法规中可以看到自卫枪枝与其弹药持有权消灭时是由政府机关收购
据此可之在人民持有自卫枪枝时 枪枝产权是属於持有人
考虑以下情况 一、警察局或政府机关不会卖枪 二、不可能请持有人自行造枪
所以自卫枪枝一定是在警察机关的准许下经由合法管道购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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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来就没有什救世主
☆ 也不靠神仙皇帝
Ψ 要创造人类的幸福
全靠我们自己
~By 国际歌
L'Internation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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