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fred (Keine Ahnung)
看板AboutBoards
标题Re: [预告] 版主实行版规保障措施
时间Mon Sep 29 14:05:30 2003
※ 引述《didadi (咚)》之铭言:
: 2.着作权至少是法律保障的层级
: 一般原则上 我打了篇经过个人思想创作的文章 着作权归属於我本人
: 除非经过我同意 否则板主收入等等行为就有重制而侵犯着作权之虞
: 只是为了板面的管理方便 才例外宽容对这积非成是的行为放宽标准
: 那麽现在为什麽倒原则为例外 将例外堂而皇之化为原则呢
: 若有某个板订定板规 说只要在这个板发表文章 视为放弃这权利
: 除非特别声明保留 否则不能事後阻止板主收入
: 假如有这样的板规 不知效力为何 可否见告
: 站在扞卫权利与法律尊严的立场
: 最好的方法 是程式上多设计一道手续
: 在每一次文章打好要post出来时 系统问一句「是否保留可能被收入的意愿」
: 即使目前这样的设计 有其技术上的困难或规划上的考量 而难以迅速实施
: 我们也就容忍现在的灰色不明地带继续模糊下去
: 但这不表示 仅为了怕麻烦、贪方便
: 就可以设立一条板规说:在本板po文章就是随便板主收不收入
: 在法律上都不敢说 只要你在台湾写文章 视同任由管理当局随意重制
: 我不知道所谓不抵触站规组规的板规 若是违反法理原则又该如何
: 在此也请只会喊「你去法院告啊」的一些未开化人士冷静想想
: 讲这种话 是不是一个法治社会应有的讲理态度
基本上我是一个反着作(财产)权者,所以我要出来讲讲话。 :P
(如果照你的讲法,我上面的引言也是侵害着作权的重制行为耶!)
着作重制权基本上是被当作财产权来保护的,
虽然这并不代表只有实际上能拿来卖钱(有市场价值)的时候才保护,
但至少比起一般的实体财产权或
商标专利这种与市场经济活动更有关系的无体财产权比起来,
着作财产权在保护强度上无论如何不能直接等量齐观,
因为其作为财产利益(尤其是交易价值)的实现可能性与前述权利显有差距,
如果说,专利权只有在事关公益的时候才会被强制授权,
那麽着作重制权的保护界限--合理使用的认定显然应该较为宽松。
在现行法上,除了参看着作权法第六十五条之外,
其实从第四十四条至第六十三条,都可看成是合理使用的例示规定,
(请注意,不是列举!)
相较於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例如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六条等),
应可明了此一情形。
在这个前提下,
几个论点可支持板主收文章到的这个动作不应该被认为是侵害重制权,
首先,该活动并非营利性质,在BBS上发表文章一般情形下也没有什麽潜在市场可言,
收录文章更不会对其(市场)价值造成什麽影响,
其次,依该着作之性质,既非以营利为目的,保护重制权的必要性也不那麽高,
且在BBS上文章在一定期间内将被系统自动删除,如不以此种情形保存之,
秀异之文章将就此消失,形同绝版,
若从着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之立法精神观之,
此等文章收录之情形虽属全文收录,但系基於保存资料之目的,
收录於内在一般情形下应无不合理之处。
如果真有为了营利的特殊情形,一来这个BBS可能不适合他们,
二来也不是不可以作特别的处理,但,没有必要把例外变通则,造成大家的不便,
没有的BBS看起来就像聊天室一样,很难看的。
此外,我支持原作者得随时要求板主删除内的文章,
但是我认为若看板上出现争议事件时,
板主有权在事件结束之前将相关文章置於内,
这不只是为了作保全证据,同时也使BBS上的事件能以比较简便的方式受使用者的公评,
(可参看着作权法第四十五条,只是打个比方)
毕竟不是每个人都有时间去delete板一一寻找,
而对板主甚至小组长、站长的行为究竟是否合宜妥适的惟一最後标准也只能是诉诸公评,
板主罢免制度的精神也在此。
以上。
--
莫听穿林打叶声,何妨吟啸且徐行。
竹杖芒鞋轻胜马,谁怕,一蓑烟雨任平生。
料峭春风吹酒醒,微冷,山头斜照却相迎。
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晴。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6.43.29
※ 编辑: Alfred 来自: 218.166.43.29 (09/29 14:06)
※ 编辑: Alfred 来自: 218.166.43.29 (09/29 14:42)
1F:→ didadi:主要我是想请问小组长 a-dian板新板规如何 推140.136.247.245 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