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anvic (f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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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公告] highlander控a-diane版版主案
时间Fri Sep 26 16:38:39 2003
※ 引述《ChaosCreator (在米)》之铭言:
: ※ 引述《johnnyjazz (爱三)》之铭言:
: : 想请问一个问题
: : 若照U版主所言 他是将其留作判决案例
: : 这样也受所谓智产权保护吗~???
: : 实体情况总不能有人被判恐吓 而其恐吓信函被收为证据
: : 但写文者去跟法院要求这是他的智产权 要求拿回
: : 应该是不可行的吧~!?
: : 今天如果U版主是以法务方式管理
: : 要求保留当作判例或是历史证据
: : 何以还要求其一定要删除呢~???
: : 虚拟的BBS 法治观念还是应该有效的吧~!?
: =>>法务?你要想一件事,真正涉及法务的人是谁?我算半个,我可以处理版主,
: 站长才是一个,他可以处置任何使用者,版主行使对看板的管理权的时候,
: 事实上没有人规定他需要把被删除的文章留下来,我们有deleted版,
: 再有必要站长一定可以找到存档。直接删除从来也不会有人骂版主不法治,
: 原因就在於此,版主管理规则没有要求版主删文前还要保存或公告的。
: 所以版主临时性的收录那些即将被删除文章说所谓保留证据
: 只不过是他自己的方便措施,称不上是什麽法治措施。
: =>>基本上违反版规的文章为什麽可以被当成优秀文章而收进?
没有被当作优秀文章
那只是一个判例...
保存历史的一部分....
否则违反版规的文章然到要留在看板上继续污染看板吗??
相形之下收录备查比较妥当...
要不然文章证据砍掉了....
以後又会有人说版主的判决不公....等等..
那些文章就好像是证物 起可以随便丢掉呢??
况且如果事事都要麻烦站长去查纪录
站长大概会被烦死....
如果这样 小组长跟版主的存在都不具有意义 一切给站长决定
: 如果讨论站上版主管理规则的这一点,这个方便措施甚至是有问题的。
: 只不过我们承认他的方便性,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已。
: 而且请注意一点,消灭证据的动机不只是使用者有,版主也有,
如果版主胡乱消除 当然也是要受到惩罚的
这一点是无庸置疑的
: 版主利用职权消灭所谓证据使用者还一点办法都没有。
别忘了还有ptt大魔王站长可以查寻纪录
: 况且我也说过,消灭所谓证据不见得对某一方特别有利,
: 举例来说版主认为某使用者文章不符版规而删除该文,但是在某处留了底,
: 後来被该使用者要求删除,版主也删了内文章,
: 等到下一次该使用者的文章再被版主删除,
: 他认为这跟上次标准不同想提出异议的时候,他不就等於没有了上次的标准,
: 那麽他很难做出有说服力的抗告出来,这点就是他咎由自取。
: 既然明显不对特定方有利,那麽让使用者对自己发表文章处置之自然权利,
: 凌驾於版主管理上不见得必要的方便措施,便没有什麽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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