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aosCreator (在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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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公告] highlander控a-diane版版主案
时间Fri Sep 26 02:16:29 2003
※ 引述《johnnyjazz (爱三)》之铭言:
: ※ 引述《ChaosCreator (在米)》之铭言:
: : =>>有。只要这篇文章发表出来,内容是原创的,发文者对於该文就有
: : 原始的智慧财产权。
: 想请问一个问题
: 若照U版主所言 他是将其留作判决案例
: 这样也受所谓智产权保护吗~???
: 实体情况总不能有人被判恐吓 而其恐吓信函被收为证据
: 但写文者去跟法院要求这是他的智产权 要求拿回
: 应该是不可行的吧~!?
: 今天如果U版主是以法务方式管理
: 要求保留当作判例或是历史证据
: 何以还要求其一定要删除呢~???
: 虚拟的BBS 法治观念还是应该有效的吧~!?
=>>法务?你要想一件事,真正涉及法务的人是谁?我算半个,我可以处理版主,
站长才是一个,他可以处置任何使用者,版主行使对看板的管理权的时候,
事实上没有人规定他需要把被删除的文章留下来,我们有deleted版,
再有必要站长一定可以找到存档。直接删除从来也不会有人骂版主不法治,
原因就在於此,版主管理规则没有要求版主删文前还要保存或公告的。
所以版主临时性的收录那些即将被删除文章说所谓保留证据
只不过是他自己的方便措施,称不上是什麽法治措施。
=>>基本上违反版规的文章为什麽可以被当成优秀文章而收进?
如果讨论站上版主管理规则的这一点,这个方便措施甚至是有问题的。
只不过我们承认他的方便性,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已。
而且请注意一点,消灭证据的动机不只是使用者有,版主也有,
版主利用职权消灭所谓证据使用者还一点办法都没有。
况且我也说过,消灭所谓证据不见得对某一方特别有利,
举例来说版主认为某使用者文章不符版规而删除该文,但是在某处留了底,
後来被该使用者要求删除,版主也删了内文章,
等到下一次该使用者的文章再被版主删除,
他认为这跟上次标准不同想提出异议的时候,他不就等於没有了上次的标准,
那麽他很难做出有说服力的抗告出来,这点就是他咎由自取。
既然明显不对特定方有利,那麽让使用者对自己发表文章处置之自然权利,
凌驾於版主管理上不见得必要的方便措施,便没有什麽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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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didadi:人家又没说站长怎样 故意惹争议才是怎样 推 203.203.237.4 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