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ackmanMJ (黑鬼原住民)
看板Aboriginal
标题[讨论]原运最後一个命题-原住民族自治(三)
时间Mon May 23 22:41:53 2011
如何处理原住民族自治体不管辖的事务?
经过认真负责的评估後,原住民族自治区域内,原住民族自治体不适合或是暂不适合
管辖的事务要如何处理呢?这个问题在技术面上比较复杂。如果这些事务,原本就是属於
中央政府管辖的事务,自然继续留给中央政府管辖,例如国防、外交事务,留给中央政府
继续管辖就可以解决。
如果这些自治体不适合或是暂不适合管辖的事务,原本是属於地方政府管辖的事务,
但是地方政府消失了,原住民族自治马上就面临两个问题:
第一、 原住民族自治体建立後,没有地方政府可以承接事务。
第二、 邻近的地方政府没有帮忙原住民族自治体的义务。
在民进党执政时期,由原民会前主任委员尤哈尼‧伊斯卡卡夫特先生任内开始起草的
「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也注意到这样的问题,其中第18条规定:「自治区正式设立後,
就本法所规定之自治事项有执行上之实际困难者,於三年内,得经原民会核准後委托其他
地方自治团体办理。(第1项)前项受委托办理之其他地方自治团体,得就受委托事项向自治
区请求必要之费用。(第2目)」换句话说,即便是民进党执政,大家都必须认真面对
这个问题:「原住民族所组成的民族自治体,必定会面对执行困难的可能,因此,解套
机制是必要的。」
民进党执政时期的原民会想到的方案是,让不适合管辖的事务,在自治区成立後3年内
有机会暂时委托邻近地方自治团体办理。这个方案的策略,可以简单的归纳为:「先把全
部事务都交给自治区政府办理,如果自治区办不到,我们在想办法转交给邻近的地方政府
,自治区政府有3年的喘息空间。」
这个方案虽然看似可行,却没有回应到前面所提到的第二个问题「依据宪法的规定,
邻近的地方政府没有协助的义务,即便是中央制定的法律,也不能随便增加地方政府的义
务。」因此,如果邻近地方自治团体拒绝委托时,又该如何?更严重的问题是,3年以後
,自治区政府仍然没有办法执行办理相关事务,又该如何?
因此,如果要真正负责任的解决这个困难,我们必须做这样的制度设计:
第一、 地方政府对於自治区政府不处理的事务,仍有管辖的义务。
第二、 地方政府协助办理自治区域内的事务时,没有拒绝的权力。
第三、 地方政府协助管辖自治区域内的事务时,没有期限的限制。
空间合一的原住民族自治制度
我们必须负责任的面对这个问题:「原住民族14族,有的在最高的海拔山区,有的在
花东的繁荣地区,也有在海外的小岛;有20万人的民族,也有数百人的民族;各民族的自
治能力差距很大。」所以,先把全部的事务都交给自治区政府办理,再让自治区政府移转
给其他地方政府,却要面对「地方政府不一定愿意接受委托」,以及「地方政府只负责协
助委托3年」的风险,这样的方案,不能说这个方案风险不高。
所以我们可以逆向思考:如果要让地方自治团体对民族自治团体不适合或不愿意管辖
的事务,仍然有管辖义务、不能拒绝又没有管辖期限,我们就要让原住民族自治区成立後
,地方自治团体的行政区域不变,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的权限不变,让原住民族自治区
与地方自治团体在管辖空间上重叠合一。这就是所谓的「空间合一模式」。换句话说,自
治区域仍然还是地方政府的辖区范围,地方政府就不能拒绝处理这些事务,自治区政府就
可以专心处理民族自治事务。
原住民族自治区先依据原住民族自治法规定,针对有利於原住民族的生存发展的各种
事项(也就是所谓的民族自治事项),取得管辖权力,在依据各自治区个别的治理能力以
及各自治区的意愿与需要,针对其他事项逐步透过共同管辖、委托或委办管辖,乃至於修
正相关目的法律,扩大自治的权限。空间合一模式的自治制度,一方面让自治区政府取得
民族自治事项的管辖权,已经可以确保有利於原住民族的生存发展;二方面让地方政府继
续办理自治区不适宜或不愿意管辖的事务,解决自治能力不一的实质问题;三方面让自治
区政府逐渐扩大自己的权限,建立足以满足14个民族个别需要的原住民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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