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inre (叶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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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原民持猎枪无罪 有子弹有罪
时间Wed May 21 17:30:19 2008
原民持猎枪无罪 有子弹有罪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7/4348792.shtml
【联合晚报╱记者唐秀丽、谢恩得/嘉义市报导】 2008.05.20 03:03 pm
原住民依规定可经申请许可拥有猎枪,就算未经许可持有生活用的自制猎枪通常也只是
行政罚,但嘉义地方法院出现一个特别的判决,邹族原住民杨辉诚涉嫌持有猎枪与子弹
遭查获,法官认为杨持有猎枪部分,符合「原住民自制猎枪」规定判无罪,但子弹部分
不符「自制猎枪」规定,判处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罚金;此一特殊判决引起原住民不
满,「原住民不可能有自制猎枪、却没有子弹,哪有子弹与猎枪分开判决的?」
对此判决,嘉义县邹族议员汪志敏就直呼「太离谱了」,虽然只轻判3个月,但如变成
判例,将对全台的原住民狩猎权益造成伤害,他将尽速向原住民立委反映,要求尽快修
法保障原住民权益。
嘉义地院调查,27岁的杨辉诚,去年9月被警方查扣猎枪1支、霰弹枪弹10颗,依违反枪
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移送法办。法官调查,杨辉诚时常利用农闲上山打猎,杨供称这些
枪弹是供作狩猎生活工具,未作不法用途,法官并传唤证人汪志敏出庭作证。汪志敏说
,杨会利用农闲到祖先的传统领域打猎,原住民打到猎物都会分享给亲友,他曾吃过杨
拿来的山猪、飞鼠肉等,打猎是原住民生活一部分。
法官调查时,杨辉诚供称子弹是94年取得,并在住处以自行购买之撞针、枪管等器具,
利用向亲戚借来切割器等组装成霰弹与土造长枪;经送监定10颗子弹与枪枝认为具杀伤
力。
公设辩护人指出,依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规定,原住民可经申请持有猎枪,若未经许
可而持有自制猎枪,为供生活工具之用者,处新台币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锾,依
此规定,类似本案仅得以行政罚,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所谓的「自制猎枪」,应包含
猎枪与子弹,否则空有枪枝却无子弹,形同不具枪枝功能,该条文欲达成之立法目的即
无从实现,认为本案子弹与猎枪部分都应谕知无罪之判决。
但承审法官认为,该条文仅限於供作生活工具之用的「原住民自制猎枪」或「渔民自制
渔枪」,依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726号判决意旨,并不包括子弹,因此原住民未经
许可制造或持有子弹,不能谕知无罪。法官因此依杨辉诚未经许可持有子弹,判决有期
徒刑3个月,得易科罚金,扣案子弹没收。
【2008/05/20 联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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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有人对这件事有研究吗?
未经许可持有自制猎枪罚2000~20000
未经许可持有子弹判刑三个月
意思是子弹跟枪都需要跟政府申报 但适用於不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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