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zama (I Love Dan!)
看板Aboriginal
标题Re: [转录]把原民台还给『原住民』,公广应重新遴뼠…
时间Fri Aug 18 10:18:28 2006
※引述《fireboy (I'm in IBM)》之铭言:
: 学长好
: 我是佳荣
: 关於原民台台长身份是否为原住民
: 想请问学长您的见如何
: 我认为原民台台长的身份为原住民
: 是必须且当然的
: 但考虑到能力问题
: 於现阶段是否有提升原民台资质的人选
: 而该人选亦为原住民
: 如这两点皆能兼顾
: 连署原因的强度才能增加吧
哇!佳荣,好久不见啦......
这个连署不是我发起的,只是我个人支持他们的诉求,所以才转贴过来。
当然,或许也是因为这个连署不是我发起的,所以诉求的推论过程有待补
足的地方,真是相当遗憾 ^^ (这应该是开玩笑的~~)
基本上,先说结论:我同意「原住民电视台的台长应以原住民为限」。
理由简要的说明一下......
原住民电视台之所以成立,与下列两种法律规范有关,其一是原住民族基
本法第12条规定:「政府应保障原住民族传播及媒体近用权,成立财团法
人原住民族文化事业基金会,规划办理原住民族专属及使用族语之传播媒
介与机构。」其二就是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9条第1项规定「为设置原住民族
专属频道及经营文化传播媒体事业,以传承原住民族文化教育,中央原住
民族主管机关应编列经费及接受私人或法人团体之捐助,成立财团法人原
住民族文化事业基金会;其董事、监察人之人数,原住民各族代表不得少
於三分之一。」
我们来检视一下这两部法律规范,以及宪法增修条文第10条第12项有关原
住民族发展权保障的条款,我们可以发现这种以「民族」为权利主体的民
族权利,在实践上,原即以能维护其主体存在为基本要求。
原住民电视台既然是原住民族教育文化事业发展权的权利内容,自然也不
能逸脱於前述的民族权利之基本要求,换言之,其组织制度亦必然须以维
护其主体性为必要。因此,在法律的规范上,原本是以成立一个财团法人
并且要求原住民董监事一定人数的方式,尝试来维持原住民族的主体性,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有一个以原住民董监事为多数的财团法人出现,在
他的掌控之下有一个超专业的台长以CEO的身分经营电视台,我个人没有
意见!
很遗憾的是,因为公股条例的出现,使得原住民电视台节目的制播必须委由
公共电视来做,换言之,原住民电视台的老板已经变成公共电视(公广集团
)而不是那个至少维持一定原住民族主体的财团法人,因此,其台长的身分
就已经不是一个纯粹的专业经理人,而具有一定程度的原住民族主体代表身
分。所以这个台长的产生程序以及其身分限制,就至少应该有某种程度的民
族主体参与。原住民电视台作为民族权利的制度,不仅有代表民族主体的意
义,亦有实践民族权利的功能,综观原住民族教育文化事业发展权之意义,
以及做为原住民族发声工具,原民台台长以及重要的组织部门主管,均应为
原住民。
一个主管的一系列决策均涉及价值的选择,即便是最高揭客观报导的新闻
也是一样,都涉及价值的选择,我虽然不同意原住民的价值是否一定一致
,以及是否一定与汉人不同,但是我也不同意原住民电视的决策,是由汉人
来决定其价值,即便他的选择可能与我相同。我想,所谓的专业,其实隐含
有某种「客观」的外衣,但是,就我的认知来说,涉及媒体营运的多数非技
术性决策,都不是如我们想像中的那麽简单客观~~
上班中不方便一直打B......佳荣,有空约出来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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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丁路德‧金恩:
当你对重要的事情选择缄默以对时,你往後的生命已经失去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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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69.14.200
1F:推 dovewhite:疑?! 佳荣不是在丰年祭吗?! = =a 08/18 15:27
2F:推 lawagav:如果有法源依据就应该照做才是!若无,一样「有能者居之」 08/19 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