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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 NTU 看板 #1Ehr8mRw ] 判决是写10日,应该是W版友贴的新闻比较正确 司法院法学检索系统:http://0rz.tw/RduaH 【裁判字号】 100,易,1712 【裁判日期】 1001028 【裁判案由】 妨害名誉 【裁判全文】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00年度易字第1712号 公 诉 人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吴佩瑛 选任辩护人 林鸿文律师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誉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99年度侦字第26 965号),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吴佩瑛公然侮辱人,处拘役拾日,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 折算壹日。缓刑贰年。 事 实 一、吴佩瑛与官俊荣均系国立台湾大学农业经济系(下称台大农 经系)之教授,为同事关系,於民国99年3月3日上午8时许 ,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见共闻之台北市大安区○○○路○段1号 台大农经系系主任办公室内,因吴佩瑛与系主任徐世勳谈话 音量过高,官俊荣上前规劝,双方即发生口角争执,吴佩瑛 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你是什麽东西啊」、「你当然 不是东西啦」、「废物」等语辱骂官俊荣,足以毁损官俊荣 之人格及名誉。 二、案经官俊荣诉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报告台湾台北地 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侦查起诉。 理 由 一、证据能力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侦查中向检察官所为之陈述,除显有不可信 之情况者外,得为证据,刑事诉讼法第159条之1第2项定有 明文。则未经被告诘问之被告以外之人於侦查中向检察官所 为之陈述,依前开规定,原则上属於法律规定为有证据能力 之传闻证据,於例外显有不可信之情况,始否定其得为证据 。是得为证据之被告以外之人於侦查中所为之陈述,因其陈 述未经被告诘问,应认属於未经合法调查之证据,并非无证 据能力,而禁止证据之使用。惟是否行使诘问权,属被告之 自由,倘被告於审判中舍弃诘问权,或证人客观上有不能受 诘问之情形,自无不当剥夺被告诘问权行使之可言(最高法 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69号、98年度台上字第302号、99年度 台上字第2629号判决可资参照)。据此,证人官俊荣、徐世 勳、许晋辅於侦查中以证人身分经具结之陈述,依上说明, 本属有证据能力之传闻证据,被告吴佩瑛及其辩护人於本院 审理时并未声请传唤证人官俊荣、徐世勳、许晋辅到庭接受 诘问,本院於审判期日调查证据完毕时,尚询问「尚有何证 据请求调查?」被告及其辩护人均答称「没有」(见本院卷 第80页),显已认无传唤上揭证人调查诘问之必要,系其自 行舍弃而不行使其诘问权,自无不当剥夺被告诘问权之行使 可言。此外,并无证据证明渠等证词有显不可信之情况,是 本院於审判期日依法定程序提示证人官俊荣、徐世勳、许晋 辅之侦讯笔录,并告以要旨,而为合法调查後,证人官俊荣 、徐世勳、许晋辅於检察官讯问时之证言,应均有证据能力 。 (二)本案告诉人官俊荣为蒐集被告犯罪证据,以录音笔於公共场 所录取伊与被告间之对话内容,制成录音光碟,因告诉人为 对话之一方,且对话地点又系在公共场所,尚无侵害被告秘 密通信自由可言,难谓取证过程不合法定程序。况且,录音 笔所录得之声音,全凭机械力所为,并未伴有人之主观意见 在内,引为物证自有证据能力。至告诉人所提供录音光碟, 内容是否经拷贝、剪接,乃该项物证证明力高低判断之范畴 ,与是否具有证据能力无涉。被告之辩护人指该物证为无证 据能力,容有误会。 二、讯据被告矢口否认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辩称:伊没有骂告诉 人废物,当天早上9点伊跟系主任徐世勳在系主任办公室内 讨论事情,声音稍微大声了一点,告诉人就跑过来很凶的斥 责伊小声一点好不好,伊就说:「对不起,我不是在跟你讲 话,我是在跟系主任讲话」。当时伊心里想这不关告诉人的 事,干嘛要这麽凶,之後告诉人就转头要走,他走之前有讲 说:「小声一点好不好」,伊听到就觉得很不舒服,伊就对 他说:「你以为你是什麽东西」,告诉人就回头说:「我不 是东西」,伊就说:「当然,你当然不是东西,你是人,你 怎麽会是东西」,後来告诉人走了之後,伊就喃喃自语说废 话、无聊,但伊不是要骂告诉人云云,伊没有侮辱告诉人的 意思。辩护人则为被告辩护称:系主任办公室并非公开的场 所,录音光碟是否经过剪辑仍有疑问,被告并没有说「废物 」这句话云云。经查: (一)被告於与告诉人口角争执之间,曾以「你是什麽东西啊」、 「你当然不是东西啦」、「废物」等语,辱骂告诉人等情, 已据证人即告诉人官俊荣证述明确(见99年度侦字第26965 号卷第38至39页),核与证人即当天在场之台大农经系系主 任徐世勳所证:被告以「你是什麽东西啊」、「你当然不是 东西啦」、「废物」等语辱骂官俊荣等语相符(见99年度侦 字第26965号卷第39页),并有告诉人提出之蒐证录音光碟1 片存卷可证,该录音光碟分别经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 察官及本院勘验结果,均有被告为上开言词无误(见99年度 侦字第26965号卷第63至64页反面,本院卷第19页反面)。 详阅附表一所示对话内容,再与上开证人所证各节相互对照 ,从对话言词脉络观之,堪认被告确系於口角争执间,基於 侮辱之犯意,以证人官俊荣、徐世勳所证之「你是什麽东西 啊」、「你当然不是东西啦」、「废物」等言语,辱骂告诉 人无讹。是被告辩称:伊是说「当然,你当然不是东西,你 是人,你怎麽会是东西」,及伊系喃喃自语说废话、无聊, 但伊不是要骂告诉人,伊没有侮辱告诉人的意思云云,自不 可采。 (二)至辩护人虽质疑录音光碟经过剪辑一情,惟经本院当庭勘验 录音光碟结果(见本院卷第18页反面至第19页反面),该光 碟声音清晰自然,被告、徐世勳与告诉人对话内容前後语意 连贯,应无剪接之情,是辩护人前开所辩,委无足采。 (三)再按刑法第309条第1项所谓「公然」,系指不特定人或多数 人所得共见共闻之情形而言,自不以实际上果已共见共闻为 必要,但必在事实上有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得以共见或共闻之 状况,方足认为达於「公然」之程度,所谓多数人系包括特 定之多数人在内。至特定多数人之计算,以各罪成立之要件 不同,罪质亦异,自应视其立法意旨及实际情形已否达於公 然之程度而定(司法院29年院字第2033号、司法院大法官会 议释字第145号解释意旨参照)。本件案发地点为台大农经 系系主任办公室内,该办公室有2道门,1道是木门,1道门 是玻璃门(上方为玻璃,下方为纱门,有气孔),被告辱骂 告诉人时,木门未关,玻璃门有关,该办公室平时都会有学 生、老师及助教自由进出等情,业据证人官俊荣、徐世勳及 许晋辅於侦查中结证属实(见99年度侦字第26965号卷第32 至34页、第38至39页、第40页),而被告对上情亦不否认, 可知该办公室为特定之多数人即台大之教职员可自由进出之 场所,且案发当时木门未关,玻璃门虽有关,然与办公室外 并非完全阻隔,声音仍可透过玻璃门下方之纱门气孔传出, 又该办公室内除有被告与告诉人外,系主任徐世勳及助教许 晋辅亦均在场,益见被告系在特定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之状 态下辱骂告诉人,是辩护人上开所辩,要属无据。 (四)本案事证已臻明确,被告所辩均属卸责之词,并不可采,其 公然侮辱犯行洵堪认定,应依法论科。 三、核被告所为,系犯刑法第309条第1项之公然侮辱人罪。又被 告在同时、地之同次争执之中,以「你是什麽东西啊」、「 你当然不是东西啦」、「废物」等言语辱骂官俊荣,其所为 时间紧接,所侵害者皆为官俊荣一人之名誉法益,其侵害同 一被害人法益而接续实施之数个举动,应论以接续犯。爰审 酌被告於公开场所出言侮辱告诉人,所为实属不该,惟被告 前无犯罪科刑之前科纪录,有台湾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纪录表 在卷可参,素行良好,其犯罪後虽否认犯行,但於本院审理 中已与告诉人达成和解且已登报道歉,嗣後因双方对和解条 件之意义解读不同,致告诉人不愿撤回告诉,被告亦不再寻 求和解之犯後态度,暨其与告诉人为同事关系、担任大学教 授之智识程度、犯罪之动机、目的、手段、生活状况等一切 情状,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并谕知易科罚金之折算标准。 四、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 有卷附台湾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纪录表可按,其因一时疏失, 短於思虑,偶罹刑典,经此罪刑之宣告後,当知所警惕,信 无再犯之虞,且被告与告诉人曾於本院100年7月11日准备程 序中当庭达成和解,条件为:(一)被告当庭道歉,并记明 笔录。(二)签下内容适当之和解书。(三)被告於100年7 月25日之前,将如附表二所示内容以100年6月15日联合报新 闻标题「教授口角骂『什麽东西』起诉」相同版面、相同篇 幅(宽8.5公分、长20公分)登载於联合报1日,刊登位置不 得位於整体版面左下方4分之1处。其中和解条件(一)、( 二)部分,被告已确实履行,告诉人对此亦无异议,并有本 院100年7月11日准备程序笔录及调解笔录各1份在卷可稽( 见本院卷第20页反面、第26页),就和解条件(三)部分, 被告已於100年7月24日於联合报A7版右下角以宽约16公分、 长约25公分之篇幅刊登如附表二所示内容之道歉启事,有 100 年7月24日之联合报A7版报纸1份在卷可凭(见本卷第27 页),惟告诉人嗣後於本院100年8月22日准备程序中表示: 调解笔录所载之「相同版面」,其意义包含全国版还是地方 版以及第几页,被告刊登的是台北市的单版,也就是台北市 发行量的一半,被告未遵守当时协议,故不愿撤回告诉等语 (见本院卷第55页),被告之辩护人则称:调解当时的原意 ,所谓的「相同版面」应该是指登在报纸的第几版,不包含 是否为全国版,调解笔录有逐字与告诉人确认,当时告诉人 就应该要提出,而不是在被告已经履行所有的和解条件,告 诉人才说所谓的「相同版面」就是指全国性的版面等语(见 本院卷第79页反面),本院审酌被告已履行和解条件(一) 、(二),也已登报道歉,嗣後虽因被告与告诉人对和解条 件(三)之意义解读不同,致告诉人不愿撤回告诉,但应认 被告确实有和解之诚意,本院认所宣告之刑以暂不执行为适 当,爰并宣告缓刑2年,以启自新。 据上论断,应依刑事诉讼法第299条第1项前段,刑法第309条第1 项、第41条第1项前段、第74条第1项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条之 1,判决如主文。 本案经检察官王唯怡到庭执行职务 中 华 民 国 10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审判长法 官 廖纹妤 法 官 曾正龙 法 官 李小芬 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如不服本判决应於收受送达後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书状,并应 叙述具体理由;其未叙述上诉理由者,应於上诉期间届满後20日 内向本院补提理由书(均须按他造当事人之人数附缮本)「切勿 迳送上级法院」。告诉人或被害人如对於本判决不服者,应具备 理由请求检察官上诉,其上诉期间之计算系以检察官收受判决正 本之日期为准。 书记官 陈品洁 中 华 民 国 100 年 10 月 28 日 附录所犯法条: 中华民国刑法第309条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罚金。 以强暴犯前项之罪者,处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 下罚金。 附表一: 被告与在场之人之对话录音内容: 官俊荣:吴老师,我严重抗议,请小声一点,好不好?我严重抗 议,可以吗? 徐世勳:官老师,不要紧啦! 吴佩瑛:不关你的事,你惦惦啦! 官俊荣:请小声一点。 徐世勳:好啦!好啦! 官俊荣:请小声一点,我再三跟你说,请小声一点,好不好? 吴佩瑛:你去报警嘛!你去报环保署嘛!噪音污染嘛!可以吗? 官俊荣:真的吗?真的吗? 官俊荣:你这样对我大声,你是侮辱我喔,我跟你警告提醒喔! 你对我这样大声,你是侮辱。 吴佩瑛:你去报警!你去报警!你去报警!我在跟他讲话。 官俊荣:请你小声一点,你干扰到公共秩序了。 徐世勳:好啦!好啦! 官俊荣:OK?请你小声一点。 徐世勳:来一下...。 吴佩瑛:伊伦,麻烦你把门关起来好不好? 官俊荣:这个是任何人都可以进来的地方,所以你没有权利关门 ,你要关门,可能要问系主任同不同意,好不好?我等 一下也要进来办事情,你凭什麽关门? 吴佩瑛:你办事情,你可以敲门吧! 官俊荣:请你小声一点,我再一次跟你提醒。 吴佩瑛:你是什麽!?(高声吼叫) 官俊荣:请你小声一点可以吗?请你小声一点可以吗?可不可以 ? 徐世勳:官老师,别睬他,不要紧,不要紧,我来跟他讲。 官俊荣:可不可以请你小声一点。 徐世勳:吴老师,来来...来来。 官俊荣:大清早我是来工作的,我不是接受你。 吴佩瑛:我是来干嘛?你认为我是来干嘛?你去报警嘛!(高声 吼叫) 官俊荣:请你小声,你这样侮辱我哦! 吴佩瑛:你不是侮辱我啊? 官俊荣:你这样侮辱我哦!我提醒你。 徐世勳:别这样。 吴佩瑛:你是什麽东西啊?(1分33秒) 官俊荣:我是东西吗? 吴佩瑛:你当然不是东西啦!(1分35秒) 徐世勳:别这样,别这样,别这样。 官俊荣:我不是东西? 吴佩瑛:废物!(1分38秒) 官俊荣:废物?还有什麽?你快告诉我,我还有什麽?你还告诉 我,我还有什麽? 徐世勳:官老师,官老师。 官俊荣:我请问你,我请你尊重我。 徐世勳:我来跟他...。 官俊荣:我现在口气很客气。 吴佩瑛:我是在跟他讲话,我不是来跟你讲话,你罗唆什麽? 官俊荣:你咆哮的声音连厕所都听得到,我只是来请你小声一点 ,我刚刚讲得很清楚,这边都有人听到。 徐世勳:我们讲小声一点,不要紧,不要紧。 官俊荣:我请你小声一点,你刚刚对我侮辱喔!(电话来电铃声 )我必须请你对我抱歉,厚! 徐世勳:好啦!好啦! 附表二: 一、本人吴佩瑛於民国99年3月3日上午8时,於台大农经系系主 任办公室内之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数人得共见共闻之公开场所 ,以「你是什麽东西啊」、「你当然不是东西啊」、「废物 」等语辱骂官俊荣教授,特此登报,诚表抱歉。 二、本人吴佩瑛另於今年6月14日台视晚间新闻报导声称:「我 没有看到什麽公平正义」、「因为他这麽凶,他进来这样制 止我」、「他把废话听成废物,我真的没有办法」以及於6 月15日联合报报导声称事件中回应:「对不起,我不是跟你 讲话,不关你的事」、「当然不是东西,你是人」均非我当 时於事件中之说词,就以上不实陈述,一并诚表抱歉。 三、今後本人吴佩瑛针对本事件之一切内容,不再为任何不实之 陈述及任何之诉求或报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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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4.182 ※ 编辑: gordonhank 来自: 140.112.4.182 (11/01 09:58)
1F:推 vivantan:好像是故意的?有备而去挖坑的!?有引诱他说出更多录音 11/01 10:25
2F:→ vivantan:材料的感觉.... 11/01 10:25
3F:→ darkbreath:同感..... 11/01 10:30
4F:推 IndianF4:结果最好笑的是徐老师... 11/01 10:30
5F:推 juju6326:绝对是去挖坑的,哪有人到隔壁劝架会带录音笔啊... 11/01 11:20
6F:→ Siu:法官好辛苦 要写这麽多字0 0 11/01 11:20
7F:→ lawrence1778:感觉内情不单纯.... 11/01 11:43
8F:推 iphone4ass:徐世勳:好啦!好啦 11/01 12:34
9F:推 j891004:我以後绝对不要去修这个老师的课....太可怕了 11/01 12:34
10F:→ j891004:"来啊你在讲吗 你说什麽 再说嘛" 然後就知道等着被告了 11/01 12:35
11F:推 Bourbaki:看起来还满故意的 他官某人好像还说过要告学生之类的话 11/01 12:40
12F:推 j891004:我只是开开玩笑不要告我拜托对不起我错了 11/01 12:52
13F:→ spurs2120:我修过吴老师的课,人满好的一个老师。 11/01 13:01
14F:推 LittleIe:真相只有一个! 11/01 13:13
15F:推 peter3752001:明明还没有侮辱就威胁别人是侮辱... 11/01 14:28
16F:推 juju6326:今天吴老师说出类似侮辱的词语是事实, 11/01 15:03
17F:→ juju6326:但考虑到发生此事的前因後果,绝对是对方的错。 11/01 15:03
18F:推 ufoshooter:裙带关系?? 11/01 15:32
19F:→ kk13942001:农经系似乎有派系倾嘎内斗的问题... 11/01 15:41
20F:推 Danks:录音笔这样用的......唉 11/01 15:48
21F:推 vitaume:怎麽觉得这老师蛮中...等等说了会被告吗? 11/01 16:08
22F:推 ted40905:无意冒犯,但内容跟小学生吵架差不多 11/01 16:13
23F:推 Leeng:这麽大的人 讲话内容竟然如此幼稚 11/01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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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录者: syric (61.228.155.243), 时间: 11/01/2011 22: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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