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ttlechozy (キミに100%)
标题Re: [提案] 公司法第10条修正草案。
时间Mon Nov 27 00:02:39 2017
有关角色名称变更,本人拟具修正条文与理由如下:
现行条文:
第 10 条(角色名称)
角色名称以权利者授权或通行之台湾繁体中文之翻译名称为原则,存在两种以上正式翻译
者可任择一使用,无正式或通行之中文翻译者得使用原文名称。
不同角色之名称重复者,所有重复角色应於名称加注足以辨识该角色之文字。
角色名称除错字得由金管会更正外,不得变更。
第 11 条(搜索标签)
搜索标签应包含以下项目:
一、角色名称及其原文。
二、作品名称及其原文。
(以下略)
拟修正条文:
第 10 条(角色名称)
角色名称以权利者授权或通行之台湾繁体中文之翻译名称为原则,无正式或通行之中文翻
译者得使用原文名称。
角色名称除以下各款情形得由金管会更正外,不得变更:
一、角色存在两种以上正式翻译,或同一角色有不同名称者,经理人因经营之需要,择一
向金管会申请变更之。
二、不同角色之名称重复者,所有重复角色应於名称加注足以辨识该角色之文字。
三、不符本法规定者。
前项第 1 款之变更,同一经理人不得连续申请。
第 11 条(搜索标签)
搜索标签应包含以下项目:
一、角色名称及其原文。
二、作品名称及其原文。
三、依第 10 条第 2 项第 1 款变更名称时之原角色名称。
(以下略)
修正说明:
一、第 10 条第 1 项未变更。
二、新增第 10 条第 2 项第 1 款,理由略同 yukicon 所提修正案所述。
三、原第 10 条第 2 项移至第 10 条第 2 项第 2 款。
四、角色名称含有错别字之处理已规定於第 30 条,原第 10 条第 3 项删除。而原条文漏
未规定角色名称不符公司法其它规定(如第 5 条)之变更事由,故新增第 10 条第 2
项第 3 款。
五、为使公司名称稳定,不会经常变动致投资人产生困扰,於第 10 条第 3 项规定同一经
理人不得连续申请二次以上之名称变更。
六、为使公司名称之变更不影响搜寻结果,新增第 11 条第 3 款规定。
以上供参考,如有其他意见请以推文或回文提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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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Littlechozy (112.105.7.90), 11/27/2017 00:03:22
1F:推 yukicon : 我会列入选项 11/27 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