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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GN股票市场公司法 (2017/10/14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宗旨) 为健全acgn股票市场发展,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 2 条(主管机关) 本法之主管机关为acgn市场金融管理会(简称金管会)。 第 3 条(处分) 本法对违规公司得课予之处分: 一、查封 :停止该公司之股份交易及一切经营活动。 二、变更内容:变更第 9 条第 1 项各款内容。 三、下架产品:删除已上架或待上架之产品。 四、罚金 :减少该公司营收额。 本条之处分由金管会执行。 第 4 条(处罚) 本法对违规投资人得课予之处罚如下: 一、罚金 :减少投资人现金余额。 二、禁止交易:禁止投资人下单。惟既存之买卖单仍得成交。 三、禁止举报:禁止投资人检举功能。 四、禁止聊天:禁止投资人使用聊天功能。 五、禁止广告:禁止投资人购买广告。 六、解职 :解除投资人所有公司之经理人职务,并禁止参与经理人竞选及新创公司。 七、禁止推荐:禁止投资人使用推荐票推荐产品。 八、停权 :同时处以本项第 2 至 7 款。 九、没收 :没收投资人持有之全部或一部股份。 前项第 2-8款之处罚得订一定期限为之,期满复权程序由金管会定之。 第一次遭受解职处分者将立即解除 第二次遭受解职处分者永久禁任经理人 本条之处分由金管会执行 第 5 条(文字规范) 依本法使用之文字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须为正体中文,必要时得使用作品中使用之文字。 第二章 公司 第 6 条(可上市角色积极要件) 得上市之公司,需为申请新创时为已公开发表之acgn作品中登场之单一角色,并在该作品 中具有独立之人格、自我意识或灵魂者。 角色於已公开发表之二次创作或衍生创作符合前项规定者,亦得上市。 第 1 项之公开发表,指发售、上映、上传至网站、公开设定或以其他得为不特定人阅览 方式发表,及前述之预告。 第 7 条(可上市角色之消极要件) 以下之角色不得成为上市公司: 一、与已上市公司相同之角色。 二、角色着作权人或法律明定之其他权利人不同意上市者。 三、其他经金管会认定有违反法律之虞或不适宜上市之角色。 第 8 条(相同角色定义) 符合以下各款之一者,为相同角色: 一、於同作品或同样世界观之作品中,存在之多重人格、分身、使用同一身体之灵魂。 二、在不同的传纪或写实型作品同一历史人物。 三、游戏或故事中多数存在的虚拟物种全体。 符合以下各款之一者,是否为相同角色应依个案认定: 一、复制人或复制生物。 二、以其他角色为原型制作之机器人。 三、原型相同,但绘师、角色设定、性格、出现作品不同之角色。 是否认定为相同角色有争议时,重要之具体案例应由金管会於议决後编为案例并公告周知 。 第 9 条(公司新创发起) 发起角色新创上市之发起人,应於指定页面填具以下项目,并缴交保证金後申请之: 一、角色名称 二、搜索标签 三、角色大小图片连结 四、角色介绍 前项之资讯於申请送出後至上市前不得修改。 第 1 项保证金之数额不得低於一千元或高於第 14 条所定投资上限,由金管会订定之。 如有变更须於实施前一日公告之。 每位投资人於十二小时内仅能发起一件新创。 第 10 条(角色名称) 角色名称以权利者授权或通行之台湾繁体中文之翻译名称为原则,存在两种以上正式翻译 者可任择一使用,无正式或通行之中文翻译者得使用原文名称。 不同角色之名称重复者,所有重复角色应於名称加注足以辨识该角色之文字。 角色名称除错字得由金管会更正外,不得变更。 第 11 条(搜索标签) 搜索标签应包含以下项目: 一、角色名称及其原文。 二、作品名称及其原文。 搜索标签得包含以下项目: 一、角色与作品之别名、略名、简体中文或其他语言之名称。 二、相关角色与作品之名称。 三、其他有助於搜寻该公司之词语。 搜索标签不得包含以下项目: 一、与该角色或作品无关之文字。 二、网址。 三、单纯之广告宣传文字。 四、其他经金管会认定无助於搜索或不适宜之文字。 第 12 条(角色图片) 公司所使用之角色图片应能使投资人明确识别该角色,并不得有以下情事: 一、色情、血腥等未满十八岁不宜观看之图片。 二、没有图片或使用解析度过低不清晰之图片。 三、使用其他角色。 四、使用多名角色之图片,令投资人有误认之虞者。 五、丑化,或较原作品过於简略致难以识别之图片。惟原作品之图片不在此限。 六、有关权利人认定侵权之图片。 七、其他违反法律或金管会认定不适宜之图片。 第 13 条(角色介绍) 角色介绍应包含以下项目: 一、角色名称及其原文全名。 二、主要登场作品名称及其原文。 三、介绍该角色之文章。 角色介绍不得有以下情事: 一、不符或偏离原作品内容之介绍。 二、内容过於简略令投资人无法辨识该角色或有造成误解之虞者。 三、含有色情、暴力等十八岁以下不宜之内容。 四、含有侮辱角色、作品、作者及其他人事物等内容。 五、含有与该角色或公司经营无关之内容。 六、含有有毒网页之连结。 七、含有其他违反法律或金管会认定不适宜之内容。 第 14 条(投资金额限制) 投资人对新创公司之投资金额下限为一百元,上限为四千零九十六元。 发起新创之保证金应计入前项之投资金额。 第 15 条(公司上市要件) 申请新创上市之角色,於十二小时内获十名投资人投资者(含发起人),得成立公司上市 。 前项期限届满未获上市之申请,应扣除保证金後将投资金额返还投资人。 第 16 条(违规申请之处罚) 发起人违反第 10-13 条规定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第 17 条(违法公司处分) 已上市公司於上市时违反第 6、7 条规定者,公司迳予查封,投资金额不予退还,并处发 起人总投资金额以上罚金。 因情事变更致上市时未违反前项规定之公司产生违规者,除着作权人不同意或违反法律外 不予查封,且不处发起人罚金。 第 1 项角色违规之认定以角色名称为准,如无法仅依角色名称予以认定者,得参酌角色 之作品、图片、介绍等认定。 第 18 条(初始股价与股份分配) 得上市之新创申请,上市时释出之股份数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之最小数量: 一、初始股价须为二之非负整数次方数。 二、每位投资人获得之初始股份数为投资金额除以初始股价之整数部分,未满初始股价之 余数金额将退还。 三、释出之初始股份数合计不少於一千股。 第 19 条(已上市公司股票释出) 已上市公司符合以下条件者,得释出股票: 一、公司股价为全股市最高最後成交价格的一半以上,且无系统释股卖单及可成交价格范 围内无卖单者。释出数量上限为最後成交价格减去前述释股门槛价格後除以二,并不大於 总股份数量之百分之五。此条件检查频率为每一至三小时。 二、市场上未成交之可挂单最高价格以上买单数量大於近一日该公司股票成交量之十倍。 释出数量上限为前述买单数量之二分之一。此条件检查频率为一至二日。 三、公司股票参考价格低於全市场最後成交价格第一四分位数,且未成交之可挂单最高价 格以上买单数量多於总股份数量之百分之一。释出数量为前述买单数量,惟不超过总股份 数量之百分之五。此条件检查频率为十二小时。 前项之释出,数量最少为一股。释出价格除第一款为股票参考价格外,为可挂单最高价格 。 依本条释出之股份,其成交价金应计入该公司当期之营收。 第 20 条(股东与董事长) 持有股份之投资人为该公司股东。 股东中持有股份数最多者为该公司之董事长。两投资人以上持有股份数相同者,以最早投 资之投资人为董事长。 第 21 条(股东留言与董事长头衔) 股东得於董事会留下一则不超过一百字之留言。 董事长得变更其头衔。 股东留言得使用任何语言,不受第 5 条限制。 第 13 条第 2 项第 3、4、6、7 款之规定与有关罚则於留言及头衔亦适用之。 第 22 条(违规股东股份没收) 已上市公司股东因规违被处以没收股份者,其股份由金管会代为保管。 前项没收之股份於每次参考价变动後,以变动後之参考价出售。每次售出股份数量为金管 会持股总数之百分之十,金管会持股数量不足一百股时则为十股,不足十股时则全数售出 。 第三章 经理人 第 23 条(经理人设置与功能) 上市公司置经理人一名,负责管理公司之简介、图片、标签、产品上架及经营宣传等。 第 24 条(新上市公司之经理人) 新上市之公司,以发起人为上市经理人,於上市时上任。 第 25 条(经理人之任期) 经理人之任期自上任起至商业季度结束前二十四小时为止,得连选连任。 第 26 条(经理人之改选) 各商业季度之经理人於前一商业季度结束前二十四小时改选,由所有参选之投资人中获得 最多股份数支持者当选并即时上任。 二名以上参选人获得股份数相同者,当选次序如下: 一、现任经理人 二、先参选之参选人 第 27 条(经理人之义务) 经理人有义务依本法之规定,尽其善良管理人之义务,维护公司经营。 经理人如有侵权或违反中华民国法律之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关民、刑事或其他之法律责任 ,本营运平台概不负责。 第 28 条(经理人之辞职) 经理人得随时辞职。惟辞职前违反本法规定者,辞职後仍得以处罚。 第 29 条(经理人之解职与处罚) 经理人有以下情事者,得解职并得处二百万元以下罚金: 一、公司之图文内容违反第 5、11-13 条规定,未於三日内改正或辞职或再犯者。 二、经理人散布与公司相关不实或未经证实之消息,致其他投资人受损害者。 三、其他使公司或股东受损害之行为,情节重大者。 第 30 条(错别字处理) 第 9 条第 1 项各款内容中如有错别字者,经理人应在收到金管会或任一股东之通知後, 於三日内更正之。其中角色名称之错别字由金管会更正之。 逾期未更正错别字者处一万元以下罚金,并得每三日连续处罚。处罚逾三次者解职。 第 31 条(经理人缺位之部分事项代理) 经理人因故於改选後下一商业季度开始前缺位者,金管会得依董事长之声请,於商业季度 开始前依声请意旨代为处理产品相关事宜。 第四章 产品与营收 第 32 条(产品内容规范) 上市公司之经理人上架产品须合於以下规定: 一、产品内容与公司角色相关。 二、适当之产品名称与类别。 三、不得连结至有毒网页。 四、不得含有经金管会认定之不当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产品尚未上架者,通知经理人将该产品下架,经理人未於一日内下架者处 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产品已上架者由金管会下架,并处公司该产品营业额相当 之罚金,并处经理人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第 33 条(产品上架时间) 产品於新增後下一个商业季度开始时上架。 第 34 条(产品推荐票) 每商业季度开始时,每位投资人可获得上市公司数量之常用对数十八倍(未满一张舍去) ,且至少一张之产品推荐票。 每一张推荐票可推荐一个产品。惟对同一公司同一投资人仅得推荐一次产品。 第 35 条(产品推荐票产生之营收) 公司每获得一张产品推荐票,可以获得三千元之营收。 第 36 条(有权参与营收分配之股东) 於商业季度结束时,持有公司股份,且未有以下情事之投资人,有权分配该公司之营收: 一、被处以禁止交易、禁止推荐或停权。 二、该商业季度未上线。 第 37 条(营收之分配) 每商业季度结束时,上市公司之营收扣除百分之五作为经理人报酬後,余额之百分之八十 五按有权分配营收之投资人其持股比例分配予所有有权投资人。 第五章 附则 第 38 条(违法之认定) 是否违反本法规定有疑义者,由金管会成员议决。 前项之议决程序由金管会另订之。 第 39 条(罚金标准) 违反本法各项规定应处以罚金者,其标准由金管会於本法所定范围内订定之。 第 40 条(处罚之加重) 违反本法之规定,且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处罚至一倍: 一、第二次违反相同规定者。 二、三人以上共同实施者。 第 41 条(累犯) 第三次以上违反本法之规定,经金管会警告後再次违规者,应予停权。 第 42 条(检举) 对於违反本法规定之行为,任何有权投资人均可向金管会检举。 对同一行为,未附新事证而重复检举,或多次滥用检举者,禁止其检举。 第 43 条(申诉) 对金管会所为处分或处罚不服者,得向金管会申诉。收到申诉时,金管会应由执行该处分 或处罚之委员以外之另一位委员检视申诉,认为无理由者迳予驳回;有理由者,应由三名 以上委员充分讨论後重为决定之。 前项之重为决定,不受不利益变更原则之限制。 第 44 条(不溯既往) 本法公布前之未规范之违规行为,於本法公布後三日内更正者不罚。 前项期限金管会得视情形延长之,惟不得超过七日。 第 45 条(施行日) 本法除须变更系统程式部分视工程人员进度施行外,自公布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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