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knuukyo (我無所能因敵成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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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告] mmmimi11tw 一案
時間Mon Sep 21 18:04:28 2026
本文僅處理程序歸屬,不涉任何實體爭點。
一、本件業經申訴人繫屬於 BoardCourt
申訴文中既已載明「已於 BoardCourt 繼續申訴」,
BoardCourt 亦已就本件行文在案。
故本件已由申訴人繫屬於該處,同一紛爭即無在本板重複進行之實益。
依《國家研究院管理總則》ver 20260610 第二章第 7 點,
案件牽涉過於龐雜者,
「法理上比照訴訟標的相對論,以紛爭為單位進行申訴、檢舉」。
本件似難謂無適用之空間,並具合一繫屬於申訴人所申訴之上級單位進行裁判之可能。
二、對於第二章第7點之適用性
本案是否應定成「過於龐雜」,實有斟酌討論之空間,
然,本案之被申訴人為本人,本人現亦出任上級板面之管理職務,
而相關回應內容可能引用jimmy5680之回饋作為證詞,這部分難謂其必然非案件關係人。
故,兩人於此案件皆不宜居於裁判者之地位。
亦即,群組內無絕對適格之審理者。
又,申訴人之申訴項目枝蔓頗多,所需回應的實體證據亦難精簡,
故應認有適用或類推適用第二章第7點之空間,以減少整體不必要之程序消耗為務。
三、本件是否應以 BoardCourt 為繫屬板面?
申訴人既已跳躍層級直接向上級提出,
且站長已提出補正格式之要求,
綜合第二點之理由,群組務不於此一程序部分提出異議。
本件即以 BoardCourt 為上訴繫屬區,
本板不另為實體處理。
本人就本件自行迴避,
相關事實與說明,將以被申訴人身分於該板面依程序提出。
四、本板後續處置
1, 本件於本板之申訴,保留全部紀錄,
不刪文、不劣退、不作成任何處分。
2. 若申訴人不同意上開歸屬,請於本文推文或回文表明,
本人將依案情相關程序部分呈報上級裁示管轄,不逕自決定。
群組務 nknuuk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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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csluling: 直接否決就好啦 這麼麻煩 09/21 18:10
3F:→ nknuukyo: 另,因boardcourt板站長已提出9/25前補件之要求 09/22 10:41
4F:→ nknuukyo: 如對案件繫屬之處置有反對意見,請於9/24前回應 09/22 10:42
5F:→ nknuukyo: 以免BC處置後又重新於此跑上訴流程,並繼續上訴 09/22 10:44
6F:→ nknuukyo: 這會導致就同一事實在同一審級接續重審的狀況 09/22 10:45
7F:推 design0606: 今天去看了boardcourt 真心覺得 沒人罩真的不能 09/27 14:34
8F:→ design0606: 太囂張 09/27 14:34
9F:推 csluling: 白虎愛說人濫訴,一言堂主柵欄仔被拔版主之後,用狗屁 09/27 21:58
10F:→ csluling: 不通ai文親身示範白虎看什麼叫濫訴 09/27 21:58
11F:推 manman0324: 看完代理站長的回覆,佩服到不行,整個邏輯超級清晰, 09/28 02:42
12F:→ manman0324: 語氣不疾不徐,超有風範。 09/28 0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