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lsol (亂風)
看板BoardCourt
標題[申訴] AboutBoards nknuukyo放任雙標板主.小組長偽證
時間Mon May 18 17:34:15 2026
申訴人: solsol
申訴之群組長:AboutBoards的 nknuukyo
以及 看板《Law-Service》 小組長 IanLi
看板《Stock》 板主 Paul1021
申訴事由:
放任程序不正義。
放任不正當的板務人員,無人管理。
訴之聲明:
一、程序正義部分:
就本人申訴案件所作成之「不通過/否決」決議提起申訴。
數個審級的審議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1) 請求撤銷原水桶決議,並就決議人數之計算方式重新審酌,
作成合法且符合程序正義之判決。
2) 請求相關板務人員就「未實際參與審議且未表態之成員,
是否得納入決議人數計算」之制度依據與適用標準,作成明確說明。
請求站長監督相關板務人員將此明確更新於看板板規上。
3) 在群組審理中,申訴人發現板務規定既已存在對曠職的板主的處理規定,
板主Paul1021 明顯未依規定督促實習板主屢職,小組長 IanLi更是利用程序不對等,
蓄意隱瞞申訴人此規定,更在群組庭審理中涉嫌作偽證。而群組長nknuukyo放任不管。
故意程序不正義。請求站長對不正當和失當板務人員做出適當導正和處分。
二、 本案數審級審理中已出現程序責任無人監督.雙標板主無人管理之問題
<雙標板主無人審理>部分,且偽證的小組長未處理 :
板主 Paul1021 存在雙標.無限上綱和拒絕答辯等不失當行為,於小組和群組審理中,
小組長和群組長皆以<板務自治>為理由,拒絕實務審理。
在群組審理中,小組長證言涉及偽證,群組長也未處理。
#1f-WJWet (AboutBoards)
#1g0n73xz (AboutBoards)
請求說明板務管理的上級監督是否真存在明顯漏洞,只能讓失當板主自我管理
並請求管理者對失當的板主.小組長.群組長做適當之督導和處分。
1) 板主 Paul1021
a.雙標
b.無限上綱板規,並對申訴人質疑屢次拒絕答辯和說明
c.應督導曠職的實習板主履職,卻放任實習板主長期曠職,再認定其票有效,
成為關鍵一票,行為不正當,足以成立蓄意不正當操弄程序。
2) 小組長IanLi
a.明知有曠職板主的相關規定,卻利用資訊不對等,隱瞞申訴人
b.甚至在群組審理庭中故意作偽證
c.以板務自治為理由,放任不正當的板主Paul1021,不做任何處置
3) 群組長群組長nknuukyo
a.極為限縮申訴人主張,對多主要主張張置之不理
b.在申訴人提供重要證據之後直接不理,更直接放任小組長IanLi作偽證
c.以板務自治為理由,放任不正當的下屬板務人員不管
重要性陳述:
本案重要性不在於單一水桶處分,而在於站務救濟制度是否仍具有實質監督功能。
本案中,板主拒絕就板規適用爭點說明裁量理由;小組及群組審理則均以
「板務自治」為由,未就申訴人提出之程序爭議及板規適用爭點作實質審查。
另申訴人於群組審理階段始自行查得既有曠職板主處理規範,並主張小組審理時
未告知相關規範,影響其申訴權利,惟此程序爭點亦未獲處理。
若各層級均以板務自治為由拒絕審查程序爭議,則使用者將無法透過既有救濟制度
獲得實質救濟,站務制度亦將缺乏有效監督機制。故本案涉及站務制度、公平程序
及救濟機制之運作,而非僅屬單一個案,具有站長審理之重要性。
因申訴人所提出之程序爭議於各層級均未獲實質審查,站長審理已成為唯一得檢視
本案救濟程序是否妥適,並確認站務救濟制度是否仍具實質監督功能之途徑。
一、程序正義部分
(一)事實與經過
1. 本人於2025年5月26日提出申訴案
#1eCqWfJ5 (StockPicket) ,
由 StockPicket 審查小組審理。
2. 第一審期間,實際表示意見者為兩名正式板主:
Paul1021 表示反對,rayccccc 表示同意。
當時另有一名實習板主 TroyeSivan,於長達足足66天之審理期間內,
未對本案表示同意、不同意或棄權之任何意見。
3. 承辦板主Paul1021便宜行事.簡單M文表示結案。
卻完全未宣告申訴結果,客觀跡象甚至足以讓申訴人以為自己勝訴。
之後於他案詢問中,Paul1021才告知申訴人決議是以「未達過半」為由
認定申訴不通過,並將近66天未表態之實習板主納入決議人數計算。
4. 之後該實習板主 TroyeSivan,已因執行板務效率不佳、導致明顯延誤,
經板主群認定並正式解任
#1f0YUeO9 (Stock)
5. 上訴小組審理時,小組長IanLi判決必須將66天不參與.不履職的實習板主
納入判決分母形成關鍵一票。堅持無法將其剃除。
#1fxvS_-t (Law-Service)
6. 申訴人上訴,於群組審理中,請小組長IanLi 細說板規依據,
IanLi拒絕詳細說明板規條文,堅持將未履職的實習板主納入判決。
IanLi說申訴人只能參與實習板主後續評鑑等,
沒有說明其他對失職的實習板主的管理規定和救濟方式。
7. 承六,申訴人當場找出判例
#1ZO0R8tC (Law-Service)
證明小組長可以對實習板主判決曠職和要求補正。
足以證明小組長IanLi利用官方資訊不對等,蓄意隱瞞上級群組長和申訴人等民眾
致使申訴人和他人無法得知真實行政慣例。
>>>小組長IanLi已涉及偽證。<<<
8. 群組長無視上述7的證據,也無視申訴人其他有利證據,也未說明板規依據,
簡單直接認為投票有效.上訴敗訴。
#1g0Mwb5b (AboutBoards)
上訴理由
(一)本案核心程序爭點,始終未獲正面回答
本人於歷次申訴中所提出之核心爭點,並非單純主張「未過半不合理」,而係:
「長期未參與審議且未表示任何意見之成員,是否仍得納入決議分母計算?」
本人質疑者,係「決議人數形成基礎」之正當性,而非僅係結果是否過半。
然而截至目前為止:
‧ 小組審理
‧ 群組長審理
均未就下列事項作成明確回答:
1. 是否存在明文板規依據
2. 是否存在長期一致且可預見之既有慣例
3. 未表態者納入分母之法理基礎為何
4. 未參與審議者為何仍得影響決議結果
目前回覆內容,多係以:
「因未達二票,因此維持原判」
作為結論。
然此回覆,實際上係直接預設:
「未表態成員本即應納入分母」
但此一前提本身,正是本案核心爭議所在。
故目前各級回覆,實際上並未真正處理本人所提程序問題。
(二)上級回覆係以結果取代程序審查
群組長回覆內容大意為:
‧ 違規認定需較高門檻
‧ 翻案亦需較高門檻
‧ 因未達二票,因此採保守立場維持原判
然而本人所爭執者,並非單純翻案門檻高低,而係:
「形成該門檻之前提是否成立」
若未表態且未參與審議之成員是否應列入決議人數,本身尚有重大爭議,
則後續「未達二票」之結論,即非當然成立。
換言之:
本案目前係以尚有爭議之分母計算方式,反過來證成其自身結論。
此種處理方式,實質上係以結果取代程序審查。
(三)本案另涉及實際未履行審議職責之情形
本案中未表態之實習板主 TroyeSivan,後續已由相關板務人員正式公告解任。
依公開公告內容:
‧ 板主群認為其執行板務「不是很有效率」
‧ 已造成「明顯延誤」
‧ 因此予以解任
顯見其於板務履行上,確實存在怠於執行職責之情形,而非單純本人主觀臆測。
然而本案原決議,卻仍將該長期未參與審議之成員納入決議分母計算,進而影響申訴結果。
則更有必要說明:
為何未實際履行審議職責之成員,仍得對申訴結果產生決定性影響。
申訴人在審理中的爭點,主要在於:
「未參與審議且未表態之成員,是否得納入決議人數計算。」
然而截至目前,各級審理均未對此核心問題提出明確規範依據或制度法理說明。
目前處理方式,實質上係先預設其可納入分母,再以「未達門檻」維持原判,
程序論證順序已有倒置。
請站方重新檢視本案程序正當性問題,並就相關制度依據與自治監督界線作成明確說明。
在後續群組庭的審理中,申訴人找出判例
#1ZO0R8tC (Law-Service)
證明小組長可以對實習板主判決曠職和要求補正。
足以證明小組長IanLi利用官方資訊不對等,蓄意隱瞞上級群組長和申訴人等民眾
蓄意隱瞞相關規定,對申訴人做出不正當行為。
二、<雙標板主無人審理>部分,且偽證的小組長未處理:
(一)事實與經過
1. 現任Stock板主BlueBird5566曾以一般民眾身分
義正嚴詞指控板主 Paul1021 審理處罰雙標。見
#1eJ4WSKz (StockPicket)
板主Paul1021心虛改判並表示可以申訴給小組長IanLi
https://ibb.co/gb5CrpJW
2. 結合申訴人自身案,申訴人認為Paul1021涉嫌曲解板規.無限上綱和拒絕答辯。
上訴給小組長IanLi,IanLi 以板務自治為理由,對此部分拒絕審理。
#1fnrCwBv (Law-Service) 申訴主文
#1fxvS_-t (Law-Service) 小組長判決
3. 上訴到群組 AboutBoards
群組長 nknuukyo也以板務自治為理由,對此部分拒絕審理。
#1fyqkSTI (AboutBoards) 申訴主文
#1g0Mwb5b (AboutBoards) 群組長判決
4. 如此,結果是沒有上級組長對雙標板主做實質審理
申訴理由: 本案已出現板主失當卻無人監督之問題
本人另曾就:
‧ 板主適任性
‧ 審查標準一致性
‧ 程序補充說明不足
等事項提出具體質疑。
其中包含:
‧ 未充分回應核心爭點
‧ 類似案件採取不同審查密度
‧ 未進行補充釐清程序
‧ 長期未表態成員仍影響決議結果
然而歷次回覆多以:
「板務自治」
作為不進一步處理之理由。
然若:
‧ 板主問題 → 自治
‧ 小組問題 → 自治
‧ 群組問題 → 仍以自治為由不介入
則實際上將形成:
程序問題無外部監督可能之狀態。
自治制度之目的,應係保障看板自主運作,而非使程序瑕疵因此失去受檢視可能。
若程序爭議均得以「自治」為由拒絕審查,則制度上將難以建立最低程度之程序正當性保
障。
另外,群組庭審理中,群組長的證言已明顯利用官方資訊不對等,
蓄意隱瞞上級群組長和申訴人等民眾致使他們無法得知真實行政慣例。
>>>小組長IanLi已涉及偽證。<<<
群組長也未處理,群組長的態度和行為顯然不公正,
其判決主要在群組長自身解讀板規,卻未提供判例證明。
stock板是判例很多的超大板,在公正性受質疑下,群組長只靠自身解讀板規,
並拒絕提供判例佐證,難以讓申訴人信服。
************
另外附上申訴人對群組長論述的回應
#1g4TbEon (BoardCourt)
申訴人不同意<過了時效>這說法
理由有以下:
一. 主要理由: 判罰案,承辦板主Paul1021沒有合法.合規宣判
一個合格的宣判必須滿足2個條件
1. 明確的宣告宣判結果是勝訴還是敗訴
2. 明確的告知申訴人
此案,承辦板主Paul1021 便宜行事 從未告知判決結果
客觀跡象甚至足以讓申訴人以為自己勝訴。
上訴期理當從申訴人明確得知宣判結果開始算。這是很基本的法學常識和做法。
#1eCqWfJ5 (StockPicket)
https://ibb.co/1fwJ3LRW 圖為判決結果,可見完全沒說判決結果為何
如果一個裁決、判決、處分,沒有明確讓當事人知道:
‧ 到底是勝訴還是敗訴
‧ 哪些主張被採納
‧ 哪些被駁回
‧ 救濟期間如何起算
那會產生「上訴期間是否已合法開始」的問題。
很多法律制度都承認:
上訴期間通常要以「合法送達」且「當事人可得知結果」為前提。
例如法院實務常見概念是:
‧ 判決未合法送達 → 上訴期間未起算
‧ 裁定內容不明確 → 可能影響期間起算
‧ 當事人無從知悉不利益結果 → 不應苛責其逾期
這不只是常識,其實是相當基本的程序法思維。
二. 次要可上訴理由:
申訴人發現新證據<板規存在失職實習板主的處理判例>,案件有多種瑕疵
1. 承辦板主Paul1021理應督導實習板主履職,不能讓實習板主曠職。
如果容許實習板主曠職,就不該讓實習板主Paul1021成為關鍵一票。
Paul1021一方面放任實習板主曠職近66天,一方面讓實習板主成為關鍵一票,
,並且還特地隱瞞申訴人<<實習板主關鍵一票>>之事,Paul1021作法明顯不正當。
Paul1021和小組長IanLi明知有管理實習板主曠職的相關規定,卻一路蓄意隱瞞申訴人。
在群組長審理時,小組長IanLi甚至當庭對作群組長和申訴人作了偽證。
幸運的是申訴人自己找到證據證明小組長IanLi作偽證。
申訴人當庭向群組長nknuukyo指控IanLi作偽證。
奇妙的是群組長nknuukyo對偽證一事毫不在意。彷彿偽證很正當一般。
三. 次要理由:承辦板主Paul1021有多次拒絕答辯的爭議行為,
板規的解釋也存在無限上綱的行為。展示了雙標.權力傲慢和惡意曲解板規的爭議。
此案已呈現雙標板主Paul1021無人管理,小組長IanLi不在意,以板務自治理由不管。
群組長nknuukyo也毫不在意。並放任小組長IanLi作偽證,至今未做任何後續處理。
至今結果就是雙標板主無人管理。
小組長IanLi和群組長nknuukyo皆以<板務自治>為理由放任不管。
<板務自治>不是放任板主失當的合理理由。
板主Paul1021雙標並非僅僅只申訴人因個人案件才質疑,
而是現任板主BlueBird5566 當初做質疑的,
且是Paul1021自身心虛改判並建議申訴給小組長的。
有何合理的理由讓上級板務人員毫不作為?
四. 小組長作偽證的案件並沒有逾越上訴時限。
小組長偽證不正當行為是在本月5月的群組審理庭作出行為的。
偽證行為理當由群組長直接管轄。此案雖由判罰案間接產生,卻是該另行審理的。
群組長nknuukyo放任不管,所以申訴人在此上訴。並沒有逾越上訴時限。
※ 引述《nknuukyo (我無所能因敵成體)》之銘言:
: 二、本次S提出之請求雖然早已過了時效,
: 但其爭訟過程難免"在輿論上"讓人對此處的法安定性、一致性產生疑惑,
: 故此處認有詮釋之必要。
: 經查,就板務為兩人之情形,申訴翻案與處罰成立之狀況依然不同,
: 並未有損害外部一致性之情形。
: 文章代碼(AID): #1g0Mwb5b (AboutBoards)。
肯請群組長提供具體板規條文和具體判例證明。
引用的判決文,只見到群組長以自身的假想擴大解讀板規怎麼做,且無判例佐證。
若群組長對條文和判例不夠熟悉,可請下屬資深的小組長和板主協助提供判例。
此明顯非難事。比群組長自身假想擴大解讀,會更有說服力。
群組長一方面主張板務自治,用之當理由放任雙標板主和偽證小組長未處置。
卻在申訴人已證明板務自治慣例就是<二位板主時,一人判未達就不處罰>
群組長在此卻像靠自己空想解讀,用之直接推翻板務自治慣例,無視慣例。
疑似自相矛盾,恐有<板務自治>自助餐的嫌疑。
其次,群組長對小組長隱瞞關鍵的曠職實習板主處理慣例部分,完全不做評論。
完全忽略的對申訴人有利的證據,也不傳喚要求小組長解釋。
直接完全避談。申訴人非常不理解。
最後,申訴人上訴至此,並非只在意個人案件勝負和水桶與否。
存在三大主張並行:
1. 個人判罰案件勝負
2. 板務程序不正義的釐清和程序導正
3. 不正當的板務人員的管理,不該放任
懇請站長在三個方面都做處理,而非只聚焦在申訴人的個人案件勝負。
申訴人不同意群組長nknuukyo主張把案件限縮在申訴人的個人判罰上,這是曲解。
就算判罰案申訴人最終敗訴,主張2和3也該另行處理。
舉例,如果判罰案敗訴了,板主雙標.小組長作偽證等於沒錯了.可以不處置了?
這次是錯誤的限縮.不正當的簡化。
群組長的判決文就是一份極簡化的限縮
1) 完全限縮到只針對申訴人判罰案勝負,還簡化到不提供判例,只提供群組長自身假想
。
2) 程序爭議幾乎不釐清。曠職實習板主的一票是否應該列入,列入有沒有公平性也不解
釋
3) 不正當的板務人員的管理,以板務自治為理由放任不管。
有沒有雙標行為? 群組長不管.不評論
有沒有偽證行為? 群組長不管.不評論
讓人覺得群組長是否就只想快速結案.省事為上?
申訴人完全不認同群組長極致限縮的判定結果。
***************
附上相關的審級舊文清單
#1eCqWfJ5 (StockPicket)
#1fmbZZTF (StockPicket)
#1fnrCwBv (Law-Service)
#1foanu5u (Law-Service)
#1fxvS_-t (Law-Service)
#1fyqkSTI (AboutBoards)
#1g0Mwb5b (AboutBoards)
#1f-WJWet (AboutBoards)
※ 編輯: solsol (111.252.65.40 臺灣), 06/26/2026 08:36:45
※ 編輯: solsol (1.168.13.28 臺灣), 07/05/2026 01:08:03
※ 編輯: solsol (1.168.13.28 臺灣), 07/05/2026 02:1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