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eeeasy (只是評論)
看板About_Life
標題[申訴]不服 L_TalkandCha 板主ilovemami解釋判決
時間Sat Aug 15 01:53:12 2026
沒選擇不受理
(檢附之相關證據,請先行轉錄至組務板,再修改文章標題。)
8. 組務板檢舉、申訴案
(此項請先與小組長溝通)
申訴人:treeeasy
申訴之小組長:ilovemami (生活娛樂館 TalkandCha)
申訴事由:
[解釋] treeeasy不服Gossiping板主ubcs判決申訴案執行解釋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_TalkandCha/M.1786710750.A.366.html
上述解釋文,其改原處分(水桶90天)酌減10天,處以水桶80天,此處分與法無據,
應予撤銷,回歸八卦板(Gossiping)板規四「情節輕微」層級
之「刪除文章」或「刪文併水桶警告七天」二種處罰選項。
申訴理由:
(一) 處分格式不符程序正義,流於形式而應失其效力:
查 PTT 申訴體制與救濟程序,組務針對看板申訴案之最終准駁或變更,應以正
式之「宣判」或「改判」主文為之,方具備正式裁判與執行之法律效力。
被申訴人 ilovemami 卻便宜行事,僅以「執行解釋」之公告形式試圖變更原處分刑期。
此法理上應屬無效。
(二) 解釋理由自相矛盾,自創刑期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根據被申訴人於該執行解釋文內所述,其理由係因原判決主文諭知「改依板規四
情節輕微層級處理,天數由被申訴板主依情節裁量之」。然而,查八卦板現行板規第四條
(政問條款)之「情節輕微」層級,其法定的懲處選項極其明確,僅有「刪除文章」或「
刪文併水桶警告七天」二種。
既然被申訴人(小組長)已定調本案屬於「情節輕微」層級,則其改判的天數上限依法即
為七天。
(三) 板主執行窒礙難行,不能成為組務與板主聯手違法擴權之藉口:
被申訴人稱因被申訴板主 ubcs 反映原判決於執行面上窒礙難行,故而將處分變
更為「水桶 80 天」。此種說法極其荒謬,被申訴人所稱依據組規14給予之權限,
組規14如下:
組規 第 14 條
小組長對於案情內容,若當下即能判定(如明顯違規、或板主明顯失當)將直接判定
。若該案無法立即判定,小組長得要求當事人及相對人提出相關說明,
。若該案無法立即判定,小組長得要求當事人及相對人提出相關說明,
未於期限內提出者,自行承擔其不利益。
請問哪來的權限可以自己定處罰期限!?
看板執行的技術問題(如系統設定或裁量權衝突),應由組務與板主設法克服,
或直接改判合乎板規之正確處分(即 7 天或刪文)。絕非因為板主反映難以執行,組務
便可自失立場,與法無據地自行發明一個板規完全不存在的「減刑 10 天、改處 80 天」
灰色地帶處分。此舉完全凌駕於看板現行實體法規之上。
檢附證據:
1.原判主文,詳[證1]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_TalkandCha/M.1786088313.A.397.html
2.原八卦水桶解除(理由: 經小組長裁決結果更改政問警告 已期滿解除),詳[證2]
https://webptt.com/m.aspx?n=bbs/Gossiping/M.1786431287.A.940.html
3.改判解釋(錯誤格式),詳[證3]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_TalkandCha/M.1786710750.A.366.htmlm
4.與ilovemami 溝通信件已轉錄製版上,詳[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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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reeeasy (36.231.156.105 臺灣), 08/16/2026 11:3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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