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sonBourne (JasonBourne)
看板PttLaw
標題[宣判] beek申訴mousepad案
時間Mon Oct 25 14:05:54 2004
關於beek申訴mousepad案,本院判決如下:
一.本案涉及爭點:
1.mousepad於10/4所提出之新增板主規定是否合法有效?
a.形式審查:
mousepad於Sportcenter板「Re: [連署板主] baseball」文中要求:「無論由beek提出
申請/或由有熱忱者主動提起連署,新板主均應經過全體板友民主程序表決/或於連署機
獲得連署通過以取得就任正當性。」蓋公告之意義,在於自形式上足與其他一般文章區
別,使其他使用者能明確且快速知悉哪些文章中涉及規範之變更或其他重大事項,此種
形式要求有其作用。本案中mousepad係於回文中說明,且未商請群組長將該篇予M標記,
在形式上與其他一般回文不易區別,此為形式上之瑕疵。然此瑕疵是否會影響規範效力
產生?本院認定不會。原因在於Sportcenter板本身即為群組規範討論及產生之空間,一
般使用者進入該板後,理應瞭解板上之文章多與規範有關,尤其mousepad為該群組小組
長之一,不論其為發文或回文,使用者應能辨別其文章與其他文章在規範性上之不同。
如同本站法務站長於法務群組看板之文章,即使法務站長未以「公告」為之,而係回覆
其他使用者之文章,若其內容涉及規範效力之得喪變更,一般使用者亦不會因未具「公
告」形式而認其不具規範性。因此本院認定mousepad上開對於baseball板板主產生之要
求,雖形式上有瑕疵,但不足以影響其規範效力,尚待審查其實質內容是否合法妥適。
但瑕疵畢竟是瑕疵,mousepad日後若再欲為規範上之變更,應盡可能利用「公告」方式
宣達,以利使用者能更快速且更明確知悉規範之變更。
b.實質審查
蓋mousepad為小組長,依本站「層級自治」之治站理念,小組長對於所管看板本有管理及
制訂變更規範之權限,其中當然包括板主產生方式。因此就本案mousepad變更baseball板
板主產生方式,在法源上本院認定合法。至於beek質疑為何只針對baseball板,mousepad
回應係因baseball板為該棒球小組中看板人數最多,實為該小組之門面看板,因此在板主
產生方式上予以特別規範,要求經民主程序投票或連署方能新增板主。mousepad所持之理
由本院認定妥適。另,beek於辯論程序中提及,小組長欲變更板主產生方式,必須經過該
板現任板主同意或該板板友投票同意方得為之。然此為beek個人之主張,並非現行規範,
故此主張或可作為本站日後修訂規範時之參考,但於本案中並不生規範效力,亦即不影響
mousepad變更板主產生方式之合法性及妥當性。
綜上所述,mousepad於10/4對於baseball板板主產生方式之變更,合法且有效。
2.新規範與舊規範之效力
既然mousepad上開變更合法且有效,依後法優於前法原則,原於其他規範中對板主產生方
式之規定,若與新規範抵觸,自應以後法為優先。因此beek於辯論程序中引用原規範作為
指摘mousepad變更該板板主產生方式於法不合之依據,本院認定指摘不成立。
3.beek所舉辦之新任板主投票是否合法有效?
beek於mousepad為上開板主產生方式變更後,舉行新板主投票,選出新板主兩位,並要求
mousepad設定該兩位當選人為新板主。然因mousepad認為該選舉自開始至結束僅經一日,
且未為公告,不具民主正當性,並據以宣告該選舉無效,故不予新增板主。就此爭點,本
院認定mousepad所持理由成立。蓋選舉具有號召並探求民意之目的功能,因此在選舉前理
應公告週知,讓多數使用者能充分瞭解選舉即將進行,並思考要將票投給誰,如此方能廣
泛探得較為正確之民意,而非僅少數知曉選舉進行之使用者之意向。至於投票時間是否過
短,本院認定本案係爭選舉投票期間僅為一日,在未為公告之前提下,相較本站其他看板
舉辦之板主選舉過程,實屬過短,無法達成其探求民意之功能。至於beek所稱「再怎麼投
票,七天,十天,一個月,也都有人會說:不公平。我沒投到票。」作為其設定投票日為
一日之論據。本院認定此論據無理由。因本案所爭執者為「一天是否過短?」至於「七天
,十天,一個月是否過短?」並非本案事實及爭點。易言之,七天十天一個月是否過短,
與一天是否過短,兩者判斷上並無關連性,不能以「七天十天一個月有可能也不算長」得
出「所以一天也不算短」之結論。
綜上所述,本院認定beek所舉辦之新板主選舉,因程序嚴重瑕疵,無法達成探求正確多數
民意之目的,無效。
二.針對本案beek所提四項申訴事由:
(一)不依站規及組規,幫助版主行使新增版主。
承上所述,mousepad身為小組長,對於所掌看板板主產生方式,本具變更站規及組規規定
之權限。此乃本站基於層級自治之治站原則所賦予各層級管理者之權限。倘小組長之變更
為合法且有效,自不生「違反站規或組規」之情形。且因beek所舉辦之板主選舉無效,故
mousepad於宣告該選舉無效後,自不應再依該選舉結果新增板主。
(二)違法要求版主一定要舉辦新增版主投票。
承上所述,mousepad身為小組長,本據有訂定所屬看板板主產生方式之權限,且此權限之
行使具有排除原規範(包括站規組規及板規)之效力,自無違法之情事。
(三)執法標準不一,全依己意決斷。
beek於辯論過程中表示,此處所指之執法標準不一,即係針對 mousepad於新增板主上之
不一。然查beek於辯論庭所舉之例證,發生於mousepad對板主產生方式為上開變更之前。
因該變更為合法有效,故規範變更前後之行事標準不一,乃當然之理,故beek之指摘應為
無理由。
(四)以己意刪除本人Baseball版版主職務。
此點群組長okcool已於其判決中做如下說明:
「根據mousepad於Violation版63篇說明
" 由於beek張貼他人隱板文章,
經該隱板板友檢舉後我更改該板板主名單介入砍除兩篇不當轉錄,
一分鐘後即恢復其板主身分。"
另外建議mousepad下次刪除不當文章時
可以不用刪除原板主亦能達到目的」
okcool上開說明並未遭beek於本院及辯論過程中聲明異議,故本院維持okcool之判決,
不另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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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本院針對beek申訴mousepad案之判決,盼雙方當事人能體察本院於判決中之意見,
本誠心態度互相溝通,畢竟大家都是本站為使用者服務之義工,凡事若能各退一步,相
信很容易就能找到至本院申訴以外之紛爭解決途徑。
法務板工 JasonBour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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