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ari900916 (nari9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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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敘薪] 代理教師因疫情延後論文口試可改敘
時間Sat Nov 26 10:37:14 2022
依據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111年10月28日臺教法(三)字第1110095362號
再申訴評議書:110學年度代理教師若因疫情延後取得較高學歷,若在收到敘薪通知後30天內依教師待
遇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規定申請重行敘定,或於法定救濟期間內提出申訴或訴願,得
改依較高學歷敘薪,並自學位證書繳交至學校當日生效。
有類似狀況因疫情延後論文口試申請改敘被地方政府拒絕者請記得依法提出訴願
如果不會寫申訴書或訴願書
請加入代理教師工會
有專人指導如何寫訴願書+如何利用學校行政疏失把法定救濟期限變成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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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推 limo: 請問有相關代理教師因疫情延後交證書改敘薪的函文分享嗎? 11/27 19:14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1110095362
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
再申訴人:蕭米君
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服務學校及職稱:○○○
住 居 所:○○○
原措施學校:○○○
再申訴人因敘薪事件,不服○○縣政府○○○號函檢送○○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之評議決
定,提起再申訴,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原措施及原申訴評議決定均撤銷,學校應依本評議書之意旨,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措施
。
事 實
一、再申訴人係○○國民小學(下稱學校)前代理教師(於○○○年○月○日聘約屆滿離職)
,參加學
校110學年度公開甄選普通班實缺代理教師,經錄取於110年7月8日辦理報到。依學校110
學年度普通
班代理教師第二次甄選簡章規定,聘期原則自110年8月25日起至111年7月1日止,以學歷
支薪。學校
依○○縣政府○○○號函(下稱○○縣政府110年7月27日函),兼任行政職務之代理教師
聘期自每
學年度8月1日起至次年7月31日。因學校急需兼行政職務教師推動業務,遂依○○縣政府
110年7月
27日函,將再申訴人之聘期由原110年8月25日更改為110年8月1日起兼任學校行政職務,
並以
○○○號書函(下稱學校110年8月3日書函)予再申訴人,以再申訴人學歷為○○學系畢
業,核定薪
級為本薪190薪點,並自110年8月1日生效。再申訴人主張因疫情影響於110年8月18日取得
碩士學位
證書,並於110年8月19日提交影本予學校,申請改敘薪級。經學校以○○○號函(下稱學
校110年
8月20日函)請○○縣政府同意再申訴人因受疫情影響致延後取得學位證書,得比照正式
教師溯及起
聘日予以改敘薪級。○○縣政府以○○○號函復略以,代理教師於聘期中取得較高學歷者
不予改敘
,由學校於110年8月30日轉知(下稱原措施)再申訴人。再申訴人不服,向○○化縣教師
申訴評議
委員會(下稱彰化縣申評會)提起申訴,○○縣申評會以該會於110年10月12日方收受申
訴書,認定
已逾30日法定救濟期間,爰作成「申訴不受理」之評議決定。由○○○縣政府以○○○號
函檢送檢
送評議書。再申訴人仍不服,於110年4月27日提起再申訴。
二、再申訴人提起再申訴意旨:
(一)再申訴人於110年8月11日接獲學校110年8月3日書函,以學校臨時通知提早自110年8
月3日上班
,並未通知提早繳交學位證明,卻片面發文起敘,再申訴人隨即向學校提出異議,並於
110年8月
19日繳交學位證明時,同時要求學校改敘,學校乃以110年8月20日函請○○縣政府同意再
申訴人因
受疫情影響致延後取得學位證書,得比照正式教師溯及起聘日予以改敘薪級。○○縣政府
以110年
8月23日號函復代理教師於聘期中取得較高學歷者不予改敘,學校於110年8月30日將○○
縣政府
110年8月23日函轉知再申訴人,再申訴人即於當日請託第三人遞送申訴書。
(二)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學位證書已依原簡章公告起聘期限110年8月25日前繳交,即可
提請改敘
。
三、學校說明意旨:
(一)教育部110年7月26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75047號函,釋示教師在職進修學位因受疫情
影響,延
後取得較高學歷者申請改敘,若教師於110年10月31日前通過學位考試及取得學位證書,
視為109學
年度第2學期畢業者,渠等向服務學校辦理教高學歷改敘時,改敘日期得溯自110年7月31
日生效,得
追溯改敘者為正式教師。
(二)○○化縣政府以○○○號函(下稱○○縣政府110年11月3日函),就再申訴人敘薪疑
義一案
,於說明四載明:「倘○師(按:即再申訴人)確於7月9日完成碩士學位考試,且因當時
緊急被告
知須配合提前到校服務,至未及備妥碩士學歷證件辦理敘薪,如○師已於敘薪書函發文日
30日內提
出異議,得重新敘定薪級,以維當事人權益,惟重新敘定之薪級仍需以學位證書繳交至學
校日為生
效日。本案請貴校依上開規定及實際情形再行審酌,並於文到5日內將辦理情形副知本府
。」嗣學校
以○○○號函復○○縣政府略以:「論文」只是研究所必修學分之一,完成論文口試不等
於完成碩
士學位考試。再申訴人於○○○年○月○日通過論文口試,惟未辦理完成離校手續,口試
尚未視為
有效,○○○年○月○日未完成碩士學位考試;○○○年○月○日完成離校手續及取得碩
士學位證
書,○○○年○月○日之口試才視為有效,○○○年○月○日完成碩士學位考試。
四、機關申評會說明意旨:本會遲至○○○年○月○日方收受申訴書,已逾30日法定救濟
期間。
理 由
一、本件所涉相關規定如下:
(一)教師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教師對學校或主管機關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
不當,致損
害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再申訴。」第47條第2項規定:「
兼任、代課
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資格、聘任、終止聘約、停止聘約之執行與其通報、資訊之蒐
集、查詢
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教師待遇條例第5條規定:「本條例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依法取得教
師資格之專
任教師適用之。」第7條第1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之
薪級,以
學經歷及年資敘定之;……。」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初任教師,其薪級之起敘規定
如下:一、
中小學教師以學歷起敘;……。」
(三)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規定;「教師應於到職之日起30日內,檢齊學經歷
證件及教
師證書,送請學校辦理敘定薪級。但專科以上學校初任教師或有正當事由無法於規定期限
內繳齊證
件辦理敘薪手續者,得報准延長其期限,以本學期終了為限。」
(四)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
相對人或利
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1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下稱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2條第3款
規定:「
本辦法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三、代理教師: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
校編制內
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第14條第4款規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
受聘期間
,享有下列權利:……四、對各該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待遇、終止聘約、停止聘約
之執行及
退休金之措施,聘期3個月以上代理教師對其請假及聘期3個月以上代課、代理教師對學校
有關其平
時考核與個人服務成績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準用本法之申訴程序,請求救
濟。」第
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待遇規定如下:……二、代理教師待遇
分本薪
(年功薪)、加給及獎金三種。」第2項規定:「前項各款待遇支給基準,由教育部定之
。」第18條
規定:「本辦法未盡事宜,得由各該主管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六)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第1點規定:「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包括本薪、加給
及獎金)之
支給,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但未具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加給(現稱為學
術研究費
)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
(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10月3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10129765號函:「……地方
政府所轄
學校代理教師辦理敘薪,依聘任辦法第18條規定自訂之補充規定,由地方政府本權責認定
。」
(八)○○縣政府○○○號函:「……(二)代理教師……2、學期中取得較高資格不予改敘
:自104學
年度下學期起,聘期內『取得較高學歷』或『教師證』者,修正為不予改敘……。」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下稱評議準則)第30條第1項規定:「申訴有理由
者,申評會
應為有理由之評議決定;其有補救措施者,並應於評議書主文中載明。」第2項規定:「
前項評議決
定撤銷原措施、原申訴評議決定,發回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另為措施,或發回原申評
會另為評
議決定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第36條第3項規定:「本準則有關申訴之規定,
除於再申訴
已有規定者外,其與再申訴性質不相牴觸者,於再申訴準用之。」
二、本件原措施及原申訴評議決定認事用法違誤,茲說明如下:
(一)依學校110學年度普通班代理教師第二次甄選簡章規定,聘期原則自110年8月25日起
至111年7月
1日止。復因○○縣政府110年7月27日函,兼任行政職務之代理教師聘期自每學年度8月1
日起至次年
7月31日。學校乃以再申訴人因兼任行政職務,按規定於110年8月1日起聘。復依○○縣政
府110年
11月3日函,就再申訴人敘薪疑義一案,於說明四載明:「倘○師(按:即再申訴人)確
於7月9日完
成碩士學位考試,且因當時緊急被告知須配合提前到校服務,至未及備妥碩士學歷證件辦
理敘薪
,如○師已於敘薪書函發文日30日內提出異議,得重新敘定薪級,以維當事人權益,惟重
新敘定之
薪級仍須以學位證書繳交至學校日為生效日。」查地方政府所轄學校之代理教師辦理敘薪
,依代理
教師聘任辦法第18條規定,得由地方政府訂定補充規定。再申訴人起聘期間原訂為110年8
月25日
,因配合學校需求兼任行政職務,學校依○○縣政府110年7月27日函自110年8月1日起聘
再申訴人
,致未及備妥碩士學歷證件辦理敘薪。而再申訴人於○○○年○月○日通過碩士論文口試
,並於
○○○年○月○日完成離校手續,於○○○年○月○日繳交碩士畢業證書予學校;依○○
縣政府
110年11月3日函意旨,其於學校110年8月3日函發文日起30日內提出異議,得重新敘定薪
級,並以再
申訴人繳交學位證書予學校之日為生效日。
(二)學校雖以再申訴人於○○○年○月○日通過碩士論文口試,與○○縣政府110年11月3
日函所敘
之該日完成碩士學位考試要件不符,仍不予重敘薪級;惟查○○縣政府已以○○○號書函
補充說明
略以,該府110年11月3日函業請學校再審酌如○師已於敘薪書函發文日起30日內異議,得
重新敘定
薪級,惟以學位證書繳交至學校日為生效日。再申訴人於110年8月11日收受學校110年8月
3日函,於
110年8月19日繳交碩士學位證書,自得依○○縣政府補充說明辦理,自110年8月19日以碩
士學位起
敘。
(三)原措施並無教示條款,依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應視為再申訴人於法定期間
內提出申訴
。○○縣申評會不察,以提起申訴逾期,作成「申訴不受理」之原申訴評議決定違誤。
三、本件原措施及原申訴評議決定,認事用法違誤,均應撤銷。學校應依本評議書之意旨
,於2個月
內另為適法之措施。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申訴為有理由,依評議準則第36條第3項準用第30條第1項及第2項
規定,決定
如主文。
主席○○○
如不服本評議決定,得於評議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 編輯: nari900916 (114.44.37.177 臺灣), 11/27/2022 23:09:12
3F:推 limo: 感謝分享 11/28 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