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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hirex (鐵石哥_不含銅鋰鋅)》之銘言: : 這其實也是觀念偏差, : 法官只是下判決,決定要不要判刑,判多久的人, : 並不能代表對或錯。 : 如果今天谷跟片商和解,私下賠了夠多錢, : 換得廠商徹告,難道他的行為就會變合法了嗎? : 台灣人普遍也有法院沒有判我有罪,就代表我沒有錯的觀念, : 這也滿奇特的。 : 因為著作權法開宗明義第一條就是保障著作權人的權益。 : 當初修訂法律的人是很聰明很注重邏輯跟優先順位的。 : 第一條 : 『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 : 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保障著作人權益,才是第一順位,什麼公共利益還得靠後。 : 所以著作權法就是保障人民私產的財產法。 (43) 等等,這講法有問題... 作為智財法規的一種,著作權法同樣是由兩種相對立的性質構成 A)保障利益以鼓勵創作發明 B)限縮權利以促進社會進步 所以著作權法有第四款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而在第四款之外的條文,也常設定不適用情況。 包括之所以有年限(自然人跟法人都有),也是為了不讓智慧產物淪為 特定人或組織無限上綱的永久私產,因此過了年限會進入公領域。 智財權不是非黑即白的尚方寶劍,而是天生黑白交雜的天秤。 <<誰綁架了文化創意>>一書中,紀錄片拍攝到辛普森家庭使得導演差點被吉到飛起來 的例子,這幾天已經由傅月庵的文章為人所知,但其實該書還提了很多別的例子,其中 一件包括某幼稚園在牆上畫了米O鼠、唐O鴨,也差點被迪士尼吉到飛起來。 一如該書後半探討科技發明造成的爭議,舉了錄放影機為例,既可播放影片, 又可拷貝影片,工具是兩面甚至多面性的,智財權也一樣。 因此,將智財法規單方面描述為保障私產的意見,似乎與谷阿莫單方面主張合理使用 而不提及所謂要件只是進入司法的門檻,同樣稍欠思量。 -- 昨日の夜、全てを失くして酸の雨に濡れていた。 今日の昼、命を的に夢買う銭を追っていた。 明日の朝、ちゃちな信義とちっぽけな良心が、瓦礫の街に金を蒔く。 明後日、そんな先の事はわからない。 -『装甲騎兵ボトム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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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218.145.115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movie/M.1493279805.A.23E.html ※ 編輯: arrakis (14.218.145.115), 04/27/2017 15:59:15
1F:→ chirex: 呃…,你提到的例子是美國法律,不是台灣法律好嗎? 04/27 16:01
2F:→ chirex: 美國智產法我沒多研究,但記得跟台灣不同,是非告訴乃論 04/27 16:01
3F:→ chirex: 而且你沒看我引用了台灣著作法第一條嗎? 04/27 16:02
4F:→ chirex: 美國為了迪士尼而把智產進入公共財年限拉到75年那是美國 04/27 16:04
5F:→ chirex: 政府的問題,但台灣並沒有拉長到75年,一樣是50年 04/27 16:04
6F:→ arrakis: 我建議你先去看看我國著作權法第四款是什麼 04/27 16:04
7F:→ chirex: 然後谷用的也不是進入公共財領域的著作。 04/27 16:05
8F:→ chirex: 看了,所以你的問題是什麼?我看不懂 04/27 16:06
9F:→ chirex: 你好像也沒看完全我的文章不是嗎? 04/27 16:07
怎麼會有人覺得被43就是沒看完XD 我要說的點只有一個:著作權法不是權利人的尚方寶劍,而是雙頭劍。 它不是 "就是保障私產" 而是也包括保障社會利益。 ※ 編輯: arrakis (14.218.145.115), 04/27/2017 16:11:50
10F:→ chirex: 以前可沒有所謂的著作權法跟智產觀念,任誰都可以使用沒錯 04/27 16:08
11F:→ chirex: 所以以前台灣才會被稱為海盜王國。後來還因此受到美國的經 04/27 16:09
12F:→ chirex: 濟制裁,才開始重視智產的。所以我說著作法真的是用來保護 04/27 16:09
13F:→ chirex: 智產的財產法本身並無不對。 04/27 16:10
14F:→ arrakis: "所以著作權法就是保障人民私產的財產法" <-這你寫的 04/27 16:13
15F:推 sunny1991225: 章忠信之前也有寫過一篇「著作的合理使用」 04/27 16:13
16F:→ sunny1991225: 我想可以跟arrakis這篇作參照一下 04/27 16:14
17F:→ sunny1991225: 值得一提的其實是這點: 04/27 16:14
18F:→ sunny1991225: 「合理使用」範圍不明確所以會成為眾矢之的,在於現 04/27 16:14
19F:→ sunny1991225: 在於現行民事訴訟法制的取證及高訴訟成本缺失,讓 04/27 16:15
20F:→ arrakis: 另外,著作權法也有非告的部分,請詳細看。 04/27 16:15
21F:→ sunny1991225: 「以刑逼民」的快速求償策略,造成全民皆罪的恐慌 04/27 16:15
22F:→ sunny1991225: 這算是這次大家談到谷阿莫的時候常常忘掉的事情 04/27 16:16
不,最常忘掉的是65條四要件下面的參考但書... 除了四要件,權利人與利用人的商議結果也是重要的參考依據,也就是說這都是 要去橋的,太多人被谷阿莫豪洨騙到以為有要件就合理,或者太主觀以為要件是 黑白分明。 那都不對啊,每一件案子的利用方法、取樣比例都不同,不是誰說了算數。 因此章信忠在 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9&aid=2512 你所引之文的下一段如此寫道: 為了解決合理使用範圍不明確的爭議,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可以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作為是否合理使用 判斷之參考。在協議過程中,並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所以,利用人團體 可以努力與著作權人團體協商合理使用範圍,避免爭議。 ※ 編輯: arrakis (14.218.145.115), 04/27/2017 16:22:26
23F:→ sunny1991225: 雖然谷阿莫對於合理使用的主張會讓人直覺上不愉快 04/27 16:16
24F:→ sunny1991225: ,但單純將智財法用來保護私產的結果,配合合理使用 04/27 16:17
25F:→ chirex: 你覺得谷的作品有保障社會利益嗎? 04/27 16:18
我感覺到(?)你以為我站在谷阿莫那邊。 不,我非常賭爛他用似是而非的句子亂唬爛合理使用。 我從上一篇就是這態度了,這篇一樣。
26F:→ sunny1991225: 認定上的寬鬆,廠商或許不見得隨告隨贏,但這是個 04/27 16:18
27F:→ sunny1991225: 人人皆有侵權「嫌疑」皆可以告的情況 04/27 16:18
28F:→ chirex: 建議除了章忠信的文章外,也去看一些其它律師跟智產局的新 04/27 16:19
29F:→ chirex: 聞。他們對谷所謂的合理使用也是有跟章不同的見解 04/27 16:19
30F:→ chirex: 但最終還是要看法官的裁定,與法院的攻防。 04/27 16:20
有啊北美智權報前天也發了 https://goo.gl/eeP1PU 「對,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了合理使用判斷的四個因素。不過,合理使用是個案分析, 很難有一般的原則可遵循。」 偏偏很多人一定要非黑即白...
31F:→ sunny1991225: 這跟谷是否真的有合理使用沒有太大的關係吧 04/27 16:20
32F:→ sunny1991225: 我的意思只是照目前智財法的規定,廠商是可以很簡單 04/27 16:20
33F:→ chirex: 法律人對法條的見解可不一定見得一致。不然幹嘛還用打官司 04/27 16:21
34F:→ sunny1991225: 的挑出一堆侵權嫌疑人的。但合理使用應該是一個要有 04/27 16:21
對,即使第四款裡面,能用來反打谷阿莫的條文都相當多。
35F:→ chirex: 提告不見得會贏。但提告權還真的是屬於原版權人的權力 04/27 16:21
36F:→ sunny1991225: 雙面精神的法條;一方面保留非授權使用的空間,卻又 04/27 16:22
37F:→ chirex: 我不敢說片商一定會贏,但我很想看谷輸就是了 04/27 16:22
※ 編輯: arrakis (14.218.145.115), 04/27/2017 16:25:37
38F:→ sunny1991225: 讓感到有侵權疑慮的智財擁有者可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04/27 16:23
39F:→ chirex: 其實這幾個片商的電影,其它影評人也有作,但為什麼只挑谷 04/27 16:25
40F:→ chirex: 告。不就是因為法律上賦予他們的權力是可以選擇性去提告的 04/27 16:25
41F:→ sunny1991225: arrakis上面寫的那個參考但書我有記著,只是跟這篇 04/27 16:26
42F:→ sunny1991225: 主題好像無關所以沒有講 04/27 16:26
※ 編輯: arrakis (14.218.145.115), 04/27/2017 16:30:15
43F:→ sunny1991225: 順帶一提,比起谷的發言,我想超立方的發言才更無法 04/27 16:27
44F:→ sunny1991225: 讓人接受 04/27 16:27
45F:→ chirex: 你好像漏了四個要件不是只有達成一個就算合理使用的文字耶 04/27 16:28
46F:→ sunny1991225: 他之前才將一整本secret empire漫畫的內容上傳到 04/27 16:28
47F:→ chirex: 而是四個要件都要平均考量。而不是單一要件構成就算合理 04/27 16:28
我第一篇就在說四要件要去橋了你亂戴什麼帽子... 看到沒有百分之百贊同的意見就急著亂戰嗎?
48F:→ sunny1991225: 水管上把劇情全都講了一遍。其實這在本質上跟古阿莫 04/27 16:29
49F:→ sunny1991225: 的"合理使用"一樣是用侵權嫌疑的舉動 04/27 16:29
50F:→ sunny1991225: 但他卻以"我有花一百美元買正版"為由搪塞,這算什麼 04/27 16:30
51F:→ chirex: 超粒方可沒有把一整本的內容都上傳,不過我覺得他的作法也 04/27 16:30
※ 編輯: arrakis (14.218.145.115), 04/27/2017 16:31:54
52F:→ sunny1991225: 爛理由Orz... 04/27 16:30
53F:→ chirex: 是嚴重劇透加有問題。不過他跟Marvel的關係最近看來不錯 04/27 16:31
54F:→ sunny1991225: 他"幾乎"全都上傳了;那部影片只要有看過secret 04/27 16:31
55F:→ chirex: 可能是想美方不會吉他吧?真的吉了他就乖乖下架 04/27 16:31
不吉都可以下架。 只要谷阿莫用到的片段有被Content ID(Youtube去年的新措施)偵測到, 權利方有權限直接下架。 基於目前狀況可以猜測並沒有被偵測,但只要權利方肯,也能在Y社線上提出 版權警告,同樣是直接下架 <--大部分Y站"因收到版權..."都是這樣下的。
56F:→ sunny1991225: empire #0的讀者都能看出來範圍已經遠遠超出試讀 04/27 16:31
57F:→ sunny1991225: 範圍 04/27 16:31
58F:→ chirex: 他之前也是有過好幾次用預告剪的影評被下架,他也只能認了 04/27 16:32
※ 編輯: arrakis (14.218.145.115), 04/27/2017 16:35:50
59F:→ chirex: ??戰??這就叫戰喔? 04/27 16:33
60F:→ sunny1991225: 只能說這種跟廠商之間的默契或許管用,但沒必要 04/27 16:33
61F:→ chirex: 所以他自己也在賭灰色地帶吧。反正真要說的話,就是全部都 04/27 16:34
62F:→ sunny1991225: 自以為自己沒有走在灰色地帶上 04/27 16:34
63F:→ chirex: 不合法,看原版權人要怎麼對待而已。 04/27 16:35
64F:→ chirex: 他昨天跟部長對談的影片就有說,他們其實一直都是走在灰色 04/27 16:36
65F:→ chirex: 地帶上。就看廠商會不會告而已。(就是大家都在玩火) 04/27 16:37
66F:→ chirex: 我後面不就寫了,超粒方的影片即使用預告剪的也是被下架 04/27 16:38
67F:→ chirex: 他們現在就是都在賭跟片商關係麻吉到什麼程度吧? 04/27 16:39
68F:→ chirex: 有關係就沒有關係,沒關係就有關係。 04/27 16:39
69F:→ arrakis: 對,因為就算是預告也有完整權利,但很神奇也有人以為用 04/27 16:39
70F:推 RZSR: 引用別人的作品片段並且"公開",只要對方沒有授權,不論那 04/27 16:39
71F:→ arrakis: 預告是合法...這幾天真的看得頭超痛... 04/27 16:39
72F:→ chirex: 我覺得其它影評人跟谷不同的是,其它影評人至少還有點底限 04/27 16:40
73F:→ RZSR: 些片段是否公開,版權所有者本來就有權主張自己的權利,像是 04/27 16:40
74F:→ chirex: 懂得適時踩煞車,不會作得太超過,至少不會跟片商對幹。 04/27 16:40
75F:→ RZSR: 收取權利金.告上法院,那是權利所有者維護權益的手段 04/27 16:41
76F:→ chirex: 超粒方昨天也有說,他們有些影片的回饋金其實會被自動轉到 04/27 16:49
77F:→ chirex: 原始的版權者身上,變成其實不是給他們XDDDD 04/27 16:49
是啊這就是Y社立場... "我只是安排你們坐下來談沒有說誰對誰錯你們只要記得錢分我就好" Content ID啟動之後權利方甚至可以干涉要插什麼廣告 谷阿莫還可以曲解成Y社認同他...
78F:→ chirex: 而其實著作法就算你是合法經授權使用的改作,原著作也是可 04/27 16:50
79F:→ chirex: 以要求一定比例的分成收益。 04/27 16:50
※ 編輯: arrakis (14.218.145.115), 04/27/2017 16:55:30
80F:推 RZSR: 樓上那才是版權的正常使用方法 04/27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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