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rra (Lest we forget!)
看板marriage
標題[公告] 置底檢舉區
時間Wed Jun 5 03:53:07 2019
新手上任,開立此文,受理檢舉!
若發現違規者,不接受站內信檢舉,請至本文下方推文進行檢舉,並附上下列三項資訊:
(一)文章代碼(AID)/(二)違規人之ID/(三)違規行為與板規。
特別說明:
1. 以上(一)(二)(三)為必要條件,缺者在補齊前不予受理。
2. 如為系列文,須分篇檢舉:明示專屬該文之(一)(二)(三)點,不接受概括
檢舉"系列文"。
3. (三)請明確列出板規代碼。如:1-2。
4. 檢舉範例:
#1SwgHzKB (marriage)/UserID/板規 1-2:無自身婚姻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3.54.24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marriage/M.1559677990.A.038.html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6/05/2019 04:10:06
1F:推 uwmtsa: #1Szd-spo elisa112 2.1不足50字 2.8刪除S過半內文 06/05 04:21
判決:違反板規 2.8 編輯文章禁止刪除超過一半之原文內容。elisa112禁言60天。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6/05/2019 04:43:25
2F:推 mtyc: 請問之前的檢舉何時處理? 06/05 04:51
3F:→ marra: jazz大以信件交附部份,已站內信回覆完畢,等jazz大覆核 06/05 05:48
4F:→ marra: 目前的想法是:上任後,在本篇推文的,我直接處理。 06/05 05:49
5F:→ marra: 在前朝jazz大代管時期推文的,待jazz交付後處理 06/05 05:51
6F:→ marra: 一則尊重jazz的裁量權;二則年代久遠,有覆核機制較為穩健 06/05 05:52
7F:→ marra: 三則避免重覆處理,造成有限人力的浪費。 06/05 05:53
8F:推 simonfz: #1SzPt1lx milanookimo 15-1 噓文對特定人士或族群 06/05 07:40
9F:→ simonfz: 有侮辱、歧視性字眼、明顯貶抑詞語的挑釁謾罵 06/05 07:40
以上已處理
未提供齊備之檢舉三要件,但為板主主觀判定應處理事項,故已處理
12F:推 cuppy: #1SzLAtlA / tskier /15.1 -人身攻擊、貶抑詞語的挑釁謾罵 06/05 15:21
查無對特定人士有歧視性字眼或明顯貶抑詞語的挑釁謾罵與髒話、不雅或粗鄙字詞,
裁定無違規。
13F:推 uwmtsa: #1SxFkp_D cheermisa 2.5刪改下方推噓文 2.8刪除過半內文 06/05 22:02
經查詢刪文前之原文,並詢問作者表示為編輯誤刪,但無留存原文可貼回
板主將原文(含推噓文)寄給原PO後,原PO已將文章貼回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6/06/2019 04:25:08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6/06/2019 04:27:03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6/06/2019 04:27:35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6/06/2019 05:15:47
15F:→ iRilakkuma: 符 06/08 00:16
16F:→ iRilakkuma: 以下附上板友的證據 06/08 00:16
經詢原PO文者,其表示:從頭到尾都只有一個老婆(目前婚姻存續中),且並非說謊
年紀自述前後不一致,是誤植
板主簡單GOOGLE該ID之PTT發言,無法發現明顯編故事之證據
再加上板主上任前,在該ID發言下推文,有收到其站內信之明確解釋,亦屬誠懇
其唯一之明顯不一致為年紀自述,但考量說明自己年紀時,
同一年中差距一歲為人之常情
(至少我自己常發生。可能因為實歲/虛歲/當年是否過了生日…等原因)
故在板主無法確認本文為幻想文的前提下,不予處份
若板友有其它明顯幻想證據,歡迎提出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6/08/2019 03:51:39
18F:推 hgsh4: Innall刪除文章內容且刪推文... 06/10 06:30
20F:→ hgsh4: 2.違規ID Innall 06/10 08:28
21F:推 hgsh4: 3.無自身婚姻點 版規1-2 06/10 08:37
經查原PO並未刪除文章/推噓文,為檢舉人之介面問題
然本篇無自身婚姻點屬實,已處份!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6/10/2019 21:46:11
22F:推 cuppy: 版主 他罵我沒水準 這還不算貶抑與挑釁謾罵嗎? 06/11 19:59
23F:推 TINBING: 罵的更難聽的都沒事了,“沒水準”三個字只是小意思,只 06/11 20:15
24F:→ TINBING: 能吞下去吧~ 06/11 20:15
判決參考法院判例:
https://fyjud.lawbank.com.tw/list.aspx
"…經歷…糾紛所為之意見表達,並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
(I've tried my best. =_=#)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6/11/2019 20:45:17
25F:推 unknowid: 對老公不愛了系列文已達22篇,請板主鎖文 06/11 21:04
已禁止回文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6/12/2019 03:46:31
已刪除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6/13/2019 08:11:22
未提供齊備之檢舉三要件,但為板主主觀判定應處理事項,故已處理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6/14/2019 21:08:18
29F:推 uwmtsa: #1T0uQUMI ballII 19-3 徵友文 06/14 21:47
30F:→ uwmtsa: 19-3 禁止於文章或推噓文內發表任何形式的徵友 06/14 21:53
31F:→ uwmtsa: 引文"如果你真要離婚,可以考慮找我過日子。(我女的。)" 06/14 21:54
32F:→ uwmtsa: "我們應該會很合" 06/14 21:54
33F:→ uwmtsa: 現在同性異性都可以結婚,所以這樣的徵友意向,無論男女 06/14 21:57
34F:→ uwmtsa: 提出,都應該一視同仁依板規來處理,不應以玩笑帶過 06/14 21:58
經查原PO所發文章(及之前PO文)中有非常中肯的意見,且之前站內發文為異性戀傾向
而"本板禁徵友"這項板規也是檢舉人提醒,我身為新任板主,也才知道有這條板規
故合理推論該徵友發言為開玩笑性質
在提醒後,原PO已在時限內修正文章
感謝檢舉人提醒,將在板面宣導此條板規,以免板友無意間採紅線犯規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6/15/2019 03:14:42
35F:推 uwmtsa: 那我就想請教板主,所謂的"時限"是多久? 適用範圍為何? 06/15 03:23
36F:→ uwmtsa: 觸犯其他板規的板友是不是也可以以"不清楚板規"當藉口? 06/15 03:24
37F:→ uwmtsa: 好比說,過去很多自刪文的板友,其實並不清楚本板禁自刪 06/15 03:24
38F:→ uwmtsa: 這些人可有機會在所謂的"時限內"去做改正?還是逕行處份? 06/15 03:25
39F:→ uwmtsa: 又如果有人張貼他人個資,或是裸露照片後刪除是否也不罰? 06/15 03:26
40F:→ uwmtsa: 這些都一樣是板規,所有的板規也應該都處於平行地位 06/15 03:26
41F:→ uwmtsa: 如果有修正時限,那應該明訂,看是適用全體或是特定板規 06/15 03:27
42F:→ uwmtsa: 否則這中間的操作就有很大的空間了 06/15 03:27
43F:→ uwmtsa: 可能某A犯規可以修正,某B犯規就秒殺無赦 06/15 03:28
44F:→ uwmtsa: 徵友也好,刪文也好,動作的當下都不能說是非刻意 06/15 03:29
本板提供板主一定的"自由心證"空間
此部份不需寫死於板規中
簡單而言,是"板主主觀認定"(包含是否直接開罰或是給予限時更正的裁量權)
但我同意,這部份應盡量減少,希望能回歸客觀認定
我如此裁定的理由,已於上面敘述說明
也於板面公告宣導,以避免"不教而殺"的情況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6/15/2019 03:34:54
45F:→ uwmtsa: 只能說"沒注意板規",那"沒注意板規"的緩衝,看是要警告, 06/15 03:30
46F:→ uwmtsa: 或是有時間上的緩衝,是不是也該明訂? 06/15 03:30
47F:→ uwmtsa: 至於說開玩笑性質,那貼圖的,人身攻擊的,是不是都可以此 06/15 03:31
48F:→ uwmtsa: 辯護? 06/15 03:31
49F:→ uwmtsa: 而且徵友明明有專用板面,非徵友板面禁徵其實該是一般通則 06/15 03:34
50F:→ uwmtsa: 是否未來"沒有宣導過的板規"初犯都可以不罰? 06/15 03:34
51F:→ uwmtsa: 本板板規3/25才修訂並且公告過,也不能算是沒宣導過 06/15 03:35
52F:→ uwmtsa: 自由心證並不能超越客觀事實吧,該文底下推文不只一人察覺 06/15 03:37
53F:→ uwmtsa: 徵友事實,作者修訂後的註記也等同承認徵友事實 06/15 03:37
54F:→ uwmtsa: 所以現在的問題只剩下,違規者是否有修正時限?標準是否一 06/15 03:38
55F:→ uwmtsa: 致? 06/15 03:38
56F:→ uwmtsa: 而且照理說,板規沒寫說有寬限期,就是沒有寬限期的意思 06/15 03:39
57F:→ uwmtsa: 板主之前舉法院判例為憑,那法院有沒有判例說,我偷了錢 06/15 03:40
58F:→ uwmtsa: 幾天之內還回去就不算偷竊? 法官可以裁量這個幾天是多久? 06/15 03:41
59F:→ uwmtsa: 法官的自由心證有擴張到這個部份嗎? 06/15 03:41
60F:→ uwmtsa: 法官的心證是說,依現有證據,判定嫌疑犯有沒有犯罪事實, 06/15 03:47
61F:→ uwmtsa: 然後依情節大小,依法量刑 06/15 03:48
62F:→ uwmtsa: 今天這個案子,當事人都承認觸犯板規,板規也明訂罰則 06/15 03:49
我想要說的,已於上面兩段說明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6/15/2019 03:49:42
63F:→ uwmtsa: 哪有什麼空間去"心證"? 06/15 03:49
64F:→ Kukuxumusu: id: ordonez 多篇自刪 搜尋會發現近期與他離婚相關的 06/15 13:54
65F:→ Kukuxumusu: 文章皆完全自清文章 06/15 13:54
66F:→ Kukuxumusu: 請板主清掉吧 (我不認同自刪水桶條文所以隨便裁定) 06/15 13:55
經查被檢舉的文章,均於2018/6/14刪除(剛好一年前)
在不確定當時板規為何的情況下,我無法處理 =_=
這…我再研究一下…
經查詢最接近2018/6/14之板規,應為
#1Qvn9pg6 (marriage)
4/30 sandra80032 □ [公告] marriage板規(20180430)
而其中並無 現存板規 2-8 "編輯文章禁止刪除超過一半之原文內容,違者禁言60天。"
也就是說,原PO在2018/6/14刪文的當下,並無違反任何當時板規
故判定不予處理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6/15/2019 22:05:14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6/15/2019 22:15:02
67F:推 isaacc: 版主很認真也很辛苦,不過還是要提醒,法有明定的部分 06/15 23:42
68F:→ isaacc: 是沒有自由心證的空間,否則就是枉法裁判喔 06/15 23:42
研究參考過往歷屆板主處理板務方式中…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6/16/2019 04:45:47
70F:→ simonfz: 困難 06/18 07:11
以上已處理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6/18/2019 09:24:50
71F:推 uwmtsa: #1T2EdtfQ sunbaby0830 19.1 廣告/業配內容 06/18 22:30
參考前前任板主sandra80032(任期2018/1/17~2019/1/31,任內無重大爭議)相關處理方式
#1QQk99D2 "原文不符合板規7-1標準格式。雖然板主已經給予緩衝期限要求修改格式。"
且當時的板規
#1QNh2_dn並未明文說明板主得以給予緩衝期限 推定
=> 除了一定要給予修正機會(如:現行板規14-1明定,板主"必須"給予提醒)外
板主有自由心證視情況給予修正提醒/緩衝期限之權限
2/01 sandra80032 □ [公告] 重要提醒-回文時請看板規1-5 (
#1QSg9NSK)
文中提到的:"麻煩回文前和回文後自己檢查一下是否符合板規1-5,
不符合的人趕快充實內容。充實不了的就自己了斷。我晚上再回家處理。"
亦明示於板規未明定寬限期時,板主"得"視情況提醒原po進行修正
上篇有業配疑慮之文章,在板主閱讀之前,已(因其它熱心板友提醒)修改符合發文規範
板主進一步查詢此id之歷史發文,發現原po長期分享自身婚姻困境及辦理離婚過程
此文為其前段婚姻之終結交待,有其存在本板的意義
雖文中有(不確定為故意之)業配之嫌,但已自行修正
故參酌整體情況後,判定不予處份
72F:→ uwmtsa: #1T2EdtfQ sunbaby0830 離婚相關討論 請至 Divorce版 06/18 22:47
同上所述,此文為長期分享自身婚姻困境及辦理離婚過程之總結交待
故參酌整體情況後,判定不予處份
推 unknowid: #1T3uuIju (marriage),不符合婚前 *[m 06/23 23:22
未提供齊備之檢舉三要件,但為板主主觀判定應處理事項,故已處理
煩請備齊檢舉三要件,請參照文前之"特別說明1":
"以上(一)(二)(三)為必要條件,缺者在補齊前不予受理。"
詳後(註一)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6/25/2019 05:20:53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6/25/2019 05:23:02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6/25/2019 05:25:27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6/25/2019 05:29:42
76F:→ mimiwu: 抑 06/25 08:17
詳後(註一)
詳後(註一)
79F:→ forever0722: 文及推文 06/25 23:07
已處理。含板主先前自主處理一篇,共三篇,符合20-2累犯規定,合併水桶720天
(註一)該文內爭議部份不少,然考量原原PO已受水桶720天處份,故不再一一梳理
爭議發言問題。整體考量併入水桶720天裁決(註:7/3修正為禁言1200天)
80F:推 taiwancola: #1SyHj8lv / louisep /刪除內文2-8 06/26 01:00
已處理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6/26/2019 04:11:56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6/26/2019 04:16:04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6/26/2019 04:19:31
81F:推 neilkcin: #1T4xfc5x/yunzolu/16. 公佈他人隱私-未經同意公佈他人 06/27 08:25
82F:→ neilkcin: 之私人對話內容 06/27 08:25
83F:→ neilkcin: 補充:版規16-1 06/27 08:27
我研究一下…
16. 公佈他人隱私
1. 禁止未經同意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含諧音)、照片、私人對話內容、站內信以
外之通訊方式或住居所;相簿、blog網址等等以不能確定該使用者真實身份為
準,違者刪除發言並禁言30天。
因為最後有"以不能確定該使用者真實身份為準",而原po的貼文確實無法確定爸爸/阿姨
的真實身份…
給我點時間研究一下類似案例…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6/27/2019 12:36:40
84F:→ isaacc: 版主妳開先例了,從此家人都可以跳出來討論家庭婚姻議題了 06/27 13:27
85F:→ isaacc: 這是家庭議題。。。有很多家庭相關版面。 06/27 13:27
86F:→ isaacc: 建議版主思考一下近版畫面? 06/27 13:27
板規的"一等親婚姻點",不是我定的…
怎麼能說我"開先例"?
我早上第一個反應,也是:這不是婚姻板業務!!!
但再想一下"一等親婚姻點",不就是這樣用?要不然是要怎麼用?(請明示舉例)
再三思考,覺得如果原原po如果沒有公布隱私爭議,真的是100%合乎板規
(隱私爭議,我還在研究前朝案例+板規精神)=> 後因"標點符號"輕易得到解答
除非改板規,不然,我實在是找不到禁止該文的理由 =_=#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6/27/2019 15:13:17
87F:→ neilkcin: 版主辛苦,但是版規的寫法: 06/27 17:30
88F:→ neilkcin: [;相簿、blog網址等等以不能確定該使用者真實身份為準] 06/27 17:30
89F:→ neilkcin: 打分號的話只有相簿和blog適用"以不能確定該使用者真實 06/27 17:30
90F:→ neilkcin: 身份為準" 對吧? 06/27 17:31
真的耶!中文的標點符號真神奇。已處理!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6/27/2019 17:56:01
91F:→ neilkcin: 謝囉! 06/27 18:00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6/27/2019 18:07:28
未提供齊備之檢舉三要件,但為板主主觀判定應處理事項,故已處理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6/30/2019 12:55:16
93F:→ tsuku: #1T6DR5_1/s6781490/板規19-2/討論老公去嫖 認為可容忍 07/01 00:17
94F:→ tsuku: 但是嫖違反社維法,也是刑法之通姦罪 07/01 00:18
請待我研究一下…
<<板規19-2如下,而其中的"嚴重"違法與否,是我考量的重點>>
19. 其他嚴重違規行為
2. 禁止於文章或推噓文張貼或鼓吹嚴重違法行為,初犯者刪除發言並禁言180天;
累犯者刪除發言、文章退回並禁言360天。
我考慮了兩個面向:
1 通姦罪為告訴乃論,也只有原配能提告。本篇原po(犯事者之原配)明顯不想追究,
也不可能提告。所以國家無法加以定罪及處罰,故判定非"嚴重違法"。
(參考文件:
https://rclaw.com.tw/post-228-2574)
2 <<嫖妓違反社維法>>(我本來以為是"罰娼不罰嫖",但看來規定改了)
由後列參考文件得知,在"性交易專區" 嫖,是合法的。且在區外嫖被抓到,也只是
金額不高的罰款,故難認定為"嚴重"違法。
(參考文件:
https://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6253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gender/178
https://reurl.cc/main/tw)
==> 綜上考量,判定不予處份。
特別說明:身為人妻/孩子的媽,我也不希望我老公有"向外發展"的行為
但在不違反板規的前題下,我需要保障原原po的發言/討論權。
最後,感謝t板友提出可能違反板規的疑慮,謝謝你對板務的貢獻 ^_^
未提供齊備之檢舉三要件,但為板主主觀判定應處理事項,故已處理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7/01/2019 02:50:54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7/01/2019 03:29:02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7/01/2019 03:30:15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7/03/2019 19:5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