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sps31907 (情人節快樂)
看板home-sale
標題[新聞]房市/店面租賃 到期換約有保障
時間Wed Apr 3 19:45:51 2019
http://news.pchome.com.tw/living/nownews/20190402/index-55418668455190207009.html
近期北市東區倒閉潮話題發燒,使各界關注起店面相關議題,多數業者租約到期時,與房
東雙方常為求方便,未訂定新約,成為不定期租約,經常發生其中一方片面終止租約,引
發糾紛。專家指出,不定期租約對房東風險較高,房客可依《民法》規定提前通知,即可
終止合約;房東雖可主張自住或重建,終止租約,但證明難度高,因此最好還是租約到期
後重新簽訂,雙方才有保障。
一名承租店面、從事餐飲業的網友在網站上提到遭遇租約糾紛,他稱2014年合約到期後,
房東遲遲不換約,在沒有合約的情況下繼續承租,按時繳納租金直到2019年,但就在3月
突然被房東以電話告知,因為房東兒子要開店,所以要收回房屋,要求9月前搬離,但該
網友認為設備、裝潢都是投資,實在沒有現金與能力搬遷。
信義房屋客戶服務部執行協理劉韋德律師說明,若在租約期滿後,房客繼續使用店面,在
沒有訂定新契約時,房東也繼續收取租金,依《民法》第451條規定租賃契約的「默示更
新」,轉變成「不定期租約」,代表雙方仍存在租約關係,若房客欲退租,必須提前通知
,依繳納租金周期為基準,例如,每月繳納租金,則退租前一個月必須告知房東。
房東不具有隨意終止租約的權利,根據《土地法》100條,當房客發生將店面轉租於他人
,或積欠租金,扣除押金後,欠租金額仍超過2個月;使用房屋時違反法令等情況,房東
才得收回房屋終止租約。
劉韋德進一步指出,若房客均無違約或不當行為發生,但房東仍有意終止合約,則需依《
土地法》100條第1款規定,基於自住或重建需求主張終止租約及收回房屋。不過其證明難
度高,建議房東、房客雙方租約期滿後,仍應重新簽訂租約,避免未來發生糾紛時口說無
憑,損害彼此權益。
----------
朋友家的店面真的就遇到這個問題
房東偷偷賣了,然後房東一通電話來就說不租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3.120.87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ome-sale/M.1554291953.A.206.html
1F:推 vivisyne: 朋友家民法425不適用嗎? 04/03 19:48
2F:推 castalchen: 租約是債權合約 給你簽多久人家要提前終止也沒辦法 04/03 20:15
3F:→ castalchen: 最多依照違約條款賠償而已 04/03 20:15
4F:推 castalchen: 要有保障重點應該不是合約訂多久 而是怎麼訂違約條款 04/03 20:17
5F:→ castalchen: 你訂十年 結果人家違約賠你兩個月就好 那也不算保障 04/03 20:18
6F:推 kid1a2b3c4d: 合約公證就好 保證你用到合約到期 04/03 20:32
7F:→ kusomanfcu: 重點是違約金 04/03 20:36
8F:→ ctudent26: 淚推C大,內容才是最重要滴! 04/04 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