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acher 板


LINE

補充說明: 此個案因為聘約無校長簽名被判定無效 所以此離職教師於勝訴後向學校提起給付離職前最後1個月的薪資及發給離職證明的訴訟 法院也以聘約無效為由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勞上易字第80號 上 訴 人 林佳慧 訴訟代理人 林建桐 被 上訴人 財團法人新竹縣私立康乃薾國民中小學 法定代理人 黃忠山 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律師       王彩又律師       張淑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發給證明書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 18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01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含追加之訴部分)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 不得為之。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 3款分別定 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係請求:「一、被上訴人應發給 上訴人96學年度服務證明書及96學年度考績乙等以上之考核 通知書。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74,88 6 元(包括97年7 月份薪資48,249元、96學年度考核獎金26 ,955元及特休假未休薪資50,363元、96年8 月份及97年7 月 份暑期期間之加班費35,973元及鐘點費32,000元、超時加班 費19,111元、超時薪資10,791元、上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於 另案原法院98年度竹北勞簡字第1 號給付違約金事件出庭之 交通費6,000 元、聯絡通信費1,000 元、97學年度年終獎金 差額44,444元)。三、被上訴人應自民國(下同)97年8 月 起至被上訴人將服務證明書及考核通知書送達上訴人止,按 月給付上訴人薪資差額970 元;並自98學年度起按年給付上 訴人年終獎金差額1,455 元;按年給付上訴人考核獎金差額 970 元;按生育胎數給付補助差額1,940 元。四、上開二、 三款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自97年7 月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嗣提起上訴後,表示其請求為「一、被 上訴人應發給上訴人96學年度服務證明書及96學年度考績乙 等以上之考核通知書。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79,048 元〔包括97年7 月份薪資48,249元、96學年度考核獎金26,9 55元及特休假未休薪資50,363元、96年8 月份及97年7 月份 暑期期間之加班費35,973元及鐘點費32,000元、超時加班費 19,111元、超時薪資10,791元、上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於另 案原審法院98年度竹北勞簡字第1 號給付違約金事件出庭之 交通費6,000 元、聯絡通信費1,000 元、97學年度年終獎金 差額606 元、96學年度學術研究費(專業加給)48,0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三、被上訴人應自97年8 月起至被上訴人將服務證明書 及考核通知書送達上訴人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薪資差額 970 元;並自98學年度起按年給付上訴人年終獎金差額1,45 5 元;按年給付上訴人考核獎金差額970 元;按生育胎數給 付補助差額1,940 元」。核其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部分 ,依上開說明,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伊於96年8月1日至97年7月31日任職被上 訴人擔任教師乙職,並已辦理離職,詎被上訴人拒不發給伊 96年學年度服務證明書、96學年度考績乙等以上考核通知書 ,並有短付伊97年7月份薪資48,249元、96學年度考核獎金 26,955元及特休假未休薪資50,363元、96年8月份及97年7月 份暑期期間之加班費35,973元及鐘點費32,000元、任職期間 每週二及週三夜間參與行政及教師週會超時加班費19,111元 、97年3月起至7月間參與學校招生及教師甄試共計6天之超 時加班費10,791元之情。又伊離職後已至公立小學任職,因 被上訴人未發給96學年度服務證明書、96學年度考績乙等以 上考核通知書,年資無法併計,而受有97學年度年終獎金差 額44,444元,及自97年8 月起每月薪資差額970 元、自98學 年起每年年終獎金差額1,455 元、考核獎金差額970 元、按 生育胎數補助差額1,940 元之損害,暨受有支出聯絡通信費 1,000 元之損害。另被上訴人前對伊提起給付違約金訴訟( 即原法院98年度竹北勞簡字第1 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亦致 伊及伊訴訟代理人受有出庭支出交通費6,000 元之損害等情 ,爰依教育部88年10月1 日台(88)人(一)字第88116609號函、 新竹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聘約準則第6 條、勞動基準法第3 條第3 項、第19條及第39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 1 項第3 款、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4 項、公立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6條第1 項、教師法第3 條及第16條、民法第184 條、第227 條、第231 條、第233 條、第482 條、第486 條、第487 條之1 及憲法第22條等規 定,求為命(一)被上訴人應發給伊96學年度服務證明書及96學 年度考績乙等以上之考核通知書。(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伊274, 886 元。(三)被上訴人應自民97年8 月起至被上訴人將服務證 明書及考核通知書送達伊份止,按月給付上訴人薪資差額97 0 元;自98學年度起按年給付上訴人年終獎金差額1,455 元 ;按年給付上訴人考核獎金差額970 元;按生育胎數給付補 助差額1,940 元。(四)上開二、三款被上訴人應給付伊自97年 7 月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判決。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96學年度(即96年8月1日至97年7月31 日)聘書,係由伊董事兼執行長顏月娟簽發,並非由新竹縣 私立康乃薾國民中小學校長洪英度簽發,已違反教師法第11 條第1項強制規定,依民法第71條規定,該聘僱契約應屬無 效。且兩造間聘僱關係業經上訴人在另案原法院98年度竹北 勞簡字第1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中提出由伊執行長顏月娟發給 之聘書不具效力之抗辯,該重要爭點並經法院作出判斷,基 於爭點效、訴訟上誠信原則、禁反言原則及當事人公平之訴 訟法理,上訴人應不得於本件為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為 相異之判斷,聘僱關係應屬無效。聘僱契約既屬無效,伊亦 無法給付上訴人服務證明書、考核通知書、薪資及考核獎金 。上訴人原已接受新竹縣私立康乃薾國民中小學續聘並同意 將其休假安排於97年8月2日至27日,惟嗣後拒絕履約,並自 97年8月起至他校任職,而自願放棄該休假,自不得再請求 該未休假期之薪資。暑假期間除伊核准之休假(4週)外, 本來就是正常上班日期,上訴人於96年8月份及97年7月份到 校上班,並非加班,上訴人主張上開時間伊除給付薪資外應 另外再給付其加班費及鐘點費,實無理由。上訴人兼任教學 組長及導師,已按月領有組長津貼及導師費,參加行政會議 及導師會議,為其職責,不得再請求參與行政會議、導師會 議超時之加班費。且教師之工作性質本無固定上班時間,亦 無給予加班費之問題。上訴人固有參與6日學校之支援活動( 學校招生、教師甄試),惟依康乃薾服務規約第壹章第六節 第2條規定,上訴人僅能請求2日之加班費或補假,而上訴人 已於97年7月1日及2日補假完畢,不得再請求加班費。上訴 人就其請求之出庭交通費6,000元、聯絡通信費1,000元之損 害,應負舉證責任。另公教人年終獎金之發放,係依當年度 任職之期間比例發給,與上訴人是否可併計私校任教年資無 涉。上訴人請求伊賠償拒發服務證明書及考核通知書未確定 金額之損害部分,亦無理由。上訴人每月所領之基本薪資為 49,130元,並非53,960元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請求,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於本 院補陳:被上訴人負擔伊97年度年終獎金差額為606元(計 算式:970元1.5月5/12年﹦606元)。又被上訴人按月 應給付伊之學術研究費應為22,520元,惟被上訴人僅給付伊 18,520元,每月短少4,000元,總計1年短付伊48,000元等語 ,並為訴之追加,且上訴聲明:(一)被上訴人應發給上訴人96 學年度服務證明書及96學年度考績乙等以上之考核通知書。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79,04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三)被上訴人應自97 年8月起至被上訴人將服務證明書及考核通知書送達上訴人 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薪資差額970元;並自98學年度起 按年給付上訴人年終獎金差額1,455元;按年給付上訴人考 核獎金差額970元;按生育胎數給付補助差額1,940元。 被上訴人於本院補陳:財團法人新竹縣私立康乃薾國民中小 學與新竹縣私立康乃薾國民中小學係不同之法人,上訴人領 取其基本薪資49,130元長達1年,均未表示意見,則其離職 後再對該薪資有意見,洵非有理由;且伊核給學校教師之薪 俸並未用學術研究費之名稱,上訴人主張伊短付學術研究費 云云,實無理由等語,且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一)上訴人於96年8月1日起至97年7月31日任職於新竹縣私立康 乃薾國民中小學,擔任教師乙職,並由被上訴人之執行長顏 月娟代表簽發(96)康人聘字第017號聘書(見原審卷第81 頁),交予上訴人。 (二)上訴人自97年8月1日起至新北市瑞芳區濂洞國民小學任職 ( 見原審卷第235頁之敘薪通知書),擔任教師。 (三)被上訴人曾對上訴人起訴請求給付違約金,上訴人於該請求 給付違約金事件,係以其聘書之簽章為被上訴人執行長兼董 事顏月娟,非校長洪英度,聘書為無效置為辯,嗣經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北勞簡字第1號簡易判決被上訴人敗訴 確定在案。 五、被上訴人屬財團法人非學校,不具聘任教師之資格: (一)按教師法第2、3條規定「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 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 、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悉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於公 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 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第11條規定:「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 培育法第13條第 2項或第20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 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私立學校法第29條 第2 項規定:「董事長、董事不得兼任私立學校校長及其他 行政職務。」;第41條第3 項規定: 「校長依法令及學校章 則綜理校務,對外代表學校。」。又臺灣省省立學校暨私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訂定要點第6 條規定「聘約應由 學校繕具一式2 份,註明學校全銜並加蓋學校印信及校長簽 名章;於受聘教師簽名或蓋章並將其中1 份送還學校後即為 應聘,學校及受聘教師均同受規範;各校得視需要訂定應聘 期限,逾期未應聘並經學校再通知1 次仍不應聘者,視為不 願接受聘約。」。由上可知教師法所規定教師之聘任,須由 學校校長為之,為強制規定,財團法人則由董事長對外代表 學校法人(參見私立學校法第15條),學校則由校長對外代 表學校(參見私立學校法第41條)。教師法中所定教師之聘 任,須由學校校長為之,董事不得兼任私立學校校長及其他 行政職務,則上訴人之聘任,自應由校長為之。 (二)查被上訴人所屬新竹縣私立康乃薾國民中小學之校長為洪英 度,為兩造所不爭執,顏月娟為被上訴人董事兼執行長,並 非私立康乃薾國民中小學校長,不具簽發聘書之當事人資格 ,依法無權聘任教師。然上訴人之96學年度聘書(即自96年 8月 1日至97年7月31日)上並無被上訴人所屬私立康乃薾國 民中小學校長之簽章,僅有被上訴人董事兼執行長顏月娟之 簽章,有兩造均不爭執真正之(96)康人聘字第017號聘書影 本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81頁),上訴人之聘書由本件被上 訴人董事兼執行長顏月娟簽發,違反教師法第11條第1 項規 定。 六、本件無無權代理經本人承認而生效之適用: (一)查被上訴人曾以上訴人違反契約約定訴請給付違約金,經原 法院以98年度竹北勞簡字第 1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審理, 審理中上訴人抗辯稱:新竹縣私立康乃薾國民中小學以執行 長顏月娟發給上訴人之聘書係屬無效,非由校長所核發,不 具效力等語,上訴人之抗辯主張獲該案承審法官採信,因此 判決被上訴人敗訴,有民事判決書可稽(見原審卷第26至32 頁)。本於訴訟上之誠信原則、禁反言原則及當事人公平之 訴訟法理,上訴人於本件自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 (二)上訴人上訴理由謂:學校以執行長顏月娟發給聘書應類推適 用民法第170條之規定,而學校均有指派上訴人授課之事實 ,是學校之代表人即校長應已有該條規定承認之意思表示云 云,惟查: 1.上訴人上開所稱「學校均有指派上訴人授課之事實」,早存 在於原法院98年度竹北勞簡字第1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中 ,並無上訴人所稱本件有新訴訟資料之情事。又教師法第11 條第1項規定教師之聘任,須由學校校長為之,該規定係強 制規定,此與無權代理之法律行為於本人承認前係屬效力未 定之情形,截然不同,上訴人主張應類推適用無權代理之規 定云云,於法無據。 2.又所謂無權代理,係指除欠缺代理權外,對於有權代理之其 他要件,均具備始可,故若非以本人之名義為之,非以代理 人之名義為代理行為,根本不成為無權代理。而綜觀系爭聘 書之記載,並無任何代理之字樣,更無學效之執行長顏月娟 代理學校校長之相關記載,自非無權代理可言,故亦無民法 第170條第1項適用之餘地,上訴人所辯顯無可採。 七、從而,本件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新竹縣私立康乃薾國民中小 學」係「財團法人」,由董事長對外代表財團法人,財團法 人是無法給予上訴人服務證明書及考核通知書的。上訴人係 與「新竹縣私立康乃薾國民中小學」成立教師聘僱契約關係 ,契約效力原則上僅存在於契約當事人間,兩造間無教師聘 僱契約關係存在,亦無同時有勞動基準法之一般僱傭契約關 係之適用可言。則上訴人主張本於兩造間之私校教師聘僱契 約或勞動基準法之僱傭契約法律關係,或依私校教師聘僱契 約及勞動基準法僱傭契約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法律關係, 請求發給考核通知書及教師服務證明書,及請求因未發給服 務證明書、考核通知書,敘薪時年資無法併計所受之損失云 云,即非有據,而無理由。 八、第按法律行為無效,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者,以 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之當事人為限,此觀民法 第113條規定自明。故無效之法律行為,不過不能發生法律 行為之效力,因契約無效依民法第113條規定請求回復原狀 或損害賠償,與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兩者 在實體法上為兩種不同之請求權,在訴訟法上為兩種不同之 訴訟標的。經查,本件上訴人無從請求被上訴人發給96學年 度服務證明書及96學年度考績乙等以上之考核通知書,已如 前述,充其量上訴人應僅得主張被上訴人若知其無效或可得 而知為無效,而依民法第113 條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回復原 狀或負損害賠償責任,然按97年6 月間上訴人簽字應聘確定 接受新竹縣私立康乃薾國民中小學續聘,嗣後毀諾,被上訴 人於另案依聘約規定訴請上訴人給付違約金,並非毫無依據 ,且被上訴人係依法行使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顯非不法之 行為,尚難認被上訴人有何不法故意或過失侵害上訴人之權 利,而構成侵權行為。從而,上訴人另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上訴人賠償,亦屬 無據。 九、綜上所述,上訴人依兩造間之私校教師聘僱契約或勞動基準 法之僱傭契約法律關係,或依私校教師聘僱契約及勞動基準 法僱傭契約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法律關係,或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一)被上訴人應發給上訴人96學年度 服務證明書及96學年度考績乙等以上之考核通知書。(二)被上 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74,886元(包括97年7月份薪資及96學年 度考核獎金共75,204元、未休假薪資50,363元、暑期加班費 及鐘點費67,973元、超時加班費19,111元、超時薪資10,791 元、上訴人及訴訟代理人於另案即原法院98年度竹北勞簡字 第1 號給付違約金事件出庭之交通費6,000 元、聯絡通信費 1,000 元、97學年度年終獎金差額44,444元。)(三)被上訴人 應自97年8 月起至被上訴人將服務證明書及考核通知書送達 上訴人之月份止,按月給付上訴人薪資差額970 元;自98學 年度起按年給付上訴人年終獎金差額1,455 元;按年給付上 訴人考核獎金差額970 元;按生育胎數給付補助差額1,940 元。(四)上開(二)(三)款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乃均屬無據,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至上訴人假執行之聲請,亦因訴之駁回 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審就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 決,及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 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 又上訴人於原審訴請被上訴人給付274,886 元,於本院擴張 聲明請求279,048 元,追加請求4,162 元部分,亦屬無據, 其追加之訴為無理由,應併予駁回。 十、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 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追加之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黃嘉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宜玲 --
QR Code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134.176







like.gif 您可能會有興趣的文章
icon.png[問題/行為] 貓晚上進房間會不會有憋尿問題
icon.pngRe: [閒聊] 選了錯誤的女孩成為魔法少女 XDDDDDDDDDD
icon.png[正妹] 瑞典 一張
icon.png[心得] EMS高領長版毛衣.墨小樓MC1002
icon.png[分享] 丹龍隔熱紙GE55+33+22
icon.png[問題] 清洗洗衣機
icon.png[尋物] 窗台下的空間
icon.png[閒聊] 双極の女神1 木魔爵
icon.png[售車] 新竹 1997 march 1297cc 白色 四門
icon.png[討論] 能從照片感受到攝影者心情嗎
icon.png[狂賀] 賀賀賀賀 賀!島村卯月!總選舉NO.1
icon.png[難過] 羨慕白皮膚的女生
icon.png閱讀文章
icon.png[黑特]
icon.png[問題] SBK S1安裝於安全帽位置
icon.png[分享] 舊woo100絕版開箱!!
icon.pngRe: [無言] 關於小包衛生紙
icon.png[開箱] E5-2683V3 RX480Strix 快睿C1 簡單測試
icon.png[心得] 蒼の海賊龍 地獄 執行者16PT
icon.png[售車] 1999年Virage iO 1.8EXi
icon.png[心得] 挑戰33 LV10 獅子座pt solo
icon.png[閒聊] 手把手教你不被桶之新手主購教學
icon.png[分享] Civic Type R 量產版官方照無預警流出
icon.png[售車] Golf 4 2.0 銀色 自排
icon.png[出售] Graco提籃汽座(有底座)2000元誠可議
icon.png[問題] 請問補牙材質掉了還能再補嗎?(台中半年內
icon.png[問題] 44th 單曲 生寫竟然都給重複的啊啊!
icon.png[心得] 華南紅卡/icash 核卡
icon.png[問題] 拔牙矯正這樣正常嗎
icon.png[贈送] 老莫高業 初業 102年版
icon.png[情報] 三大行動支付 本季掀戰火
icon.png[寶寶] 博客來Amos水蠟筆5/1特價五折
icon.pngRe: [心得] 新鮮人一些面試分享
icon.png[心得] 蒼の海賊龍 地獄 麒麟25PT
icon.pngRe: [閒聊] (君の名は。雷慎入) 君名二創漫畫翻譯
icon.pngRe: [閒聊] OGN中場影片:失蹤人口局 (英文字幕)
icon.png[問題] 台灣大哥大4G訊號差
icon.png[出售] [全國]全新千尋侘草LED燈, 水草

請輸入看板名稱,例如:Soft_Job站內搜尋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