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doroiscute (再想想)
看板LAW
標題[問題] 社維法的"散布謠言"是繼續犯?狀態犯?
時間Thu Nov 5 23:08:56 2020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
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
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
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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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該條的第五款
"散佈謠言"的行為是屬於狀態犯?還是繼續犯?
換言之,行為結束的時點要如何起算?
假設我在批踢踢或臉書上發一則假新聞,
那麼我是貼文之後,行為就算結束了?
還是說只要該貼文沒刪除之前,行為仍算是在持續中?
請問各家的見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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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142.3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604588938.A.CB6.html
1F:→ brian900530: 我比較好奇這個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是屬於具體危險犯 11/06 03:42
2F:→ brian900530: 還是適格犯 11/06 03:42
您是要說是抽象危險犯還是適格犯吧? 我認為適格犯的可能性比較大
3F:→ maniaque: 就算刪除,只要刪除前已有不特定人看過並有影響到,就滿足 11/06 08:19
4F:→ maniaque: 若你貼上0.1秒後就立刻刪掉,那沒人看到,沒有影響到 11/06 08:19
我是想了解行為終止的時點...因為會影響追訴的起算
5F:→ CCWck: 應該是要問行為犯或結果犯吧? 11/06 09:31
我覺得是行為犯耶..
6F:推 taoist9999: 刑法第151條恐嚇公安罪是狀態犯?還是繼續犯?我覺得 11/06 09:48
7F:→ taoist9999: 可以參考之。 11/06 09:48
頭好暈...兩者我都搞不清楚
※ 編輯: Dodoroiscute (180.217.142.32 臺灣), 11/06/2020 19:22:19
8F:推 rockido: 109重秩167 認為係繼續犯 11/06 20:33
喔喔 謝謝
※ 編輯: Dodoroiscute (180.217.142.32 臺灣), 11/06/2020 20:4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