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kaminaoto (bubuhuang)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課業] 請益刑法184條第3項過失犯適用
時間Tue Apr 25 13:29:25 2023
各位先進好,
最近宜蘭發生一起婦人機車停等平交道事件,
整篇新聞都只提到行政罰。
但疑惑的是,
刑法184為具體危險犯,婦人的行為很明顯已造成火車往來之高度危險,
假設主觀不具故意,
能依184第3項論她一個過失犯嗎?
感謝國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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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leon131417: 她人或車有直接在軌道上直接影響火車嗎 04/25 16:09
2F:→ leon131417: 沒有就不構成吧 04/25 16:09
3F:推 rolur: 火車有煞停 算有影響吧? 04/25 17:54
4F:推 jjiimm: 他沒有損害軌道,所謂損害為滅失其存在,減損其功用或降 04/25 18:39
5F:→ jjiimm: 低其價值 04/25 18:39
6F:→ jjiimm: 比較有爭議的是或他法,可是通常就是或他法要和前面的方 04/25 18:41
7F:→ jjiimm: 法等價,造成相同或類似的的損害 04/25 18:41
8F:推 leptoneta: 如果你說是汽車停在平交道的確致生危險 04/25 23:08
9F:→ leptoneta: 但摩托車被撞會導致公共危險嗎 我認為不會 04/25 23:09
10F:→ leptoneta: 頂多說壅塞鐵路 但刑185不罰壅塞鐵路 04/25 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