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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帳號被吃掉,我幫他代po, 希望大家不吝解答,感恩 問題: 題目:甲與乙共有一棟於民國(下同)78 年間建造完成並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之二層樓房, 其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未訂有分管契約。因甲與乙久未居住,丙乃於 81 年間擅自住入該 房屋之二樓,同時並自己出資在屋頂陽台興建健身房一間(性質上屬於獨立之不動產),嗣 丙又於 93 年間擅將該房屋之一樓出租於丁,約定租期 10 年,租金為每月新臺幣 8,000 元,且已依約交由丁占有使用之。問:在下列訴訟中,相關問題發生爭執時,法院應如何裁 判?理由何在? (一)於 99 年 2 月間,甲擬起訴請求丙拆除健身房並返還占用之房屋,1.乙不同意對丙起 訴,問:甲得否單獨起訴請求丙拆除該健身房並返還占用之房屋?若甲起訴之聲明為:「被 告丙應拆除坐落在屋頂陽台之系爭健身房,並返還系爭房屋予原告甲」,法院應如何處理? 2.若甲已取得乙之同意而共同對丙起訴請求拆除健身房並返還占用之房屋,丙在此訴訟中得 否主張消滅時效已完成而拒絕之?3.若丙在訴訟繫屬前,已將該健身房出賣予戊,並交由戊 占有使用中,甲或乙得否請求丙、戊拆除健身房?(30 分) (二)若丁自 98 年 3 月起即未付房租,問:1.丙若欲起訴丁給付該等積欠之房租,在此程 序中,丁得否以丙並非房屋所有人而拒絕支付租金?2.甲及乙得否主張丙、丁、戊構成不當 得利,應返還之?(20 分) `問題:` 第二小題解答:就戊之部分,依社會通念,占有該健身房,通常即享有占有座落 之不動產。故戊對甲乙房屋有使用收益,無正當權源,構成不當得利。 `問題即在於` ,本題中因戊不知悉丙所出賣之健身房為無權占有他人不動產之建物。故對 於起訴前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戊是否可以對甲乙主張952,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而 不構成不當得利? -- Sent from my Redmi Note 10 Pro PiTT // PHJC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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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theseus: 我認為關鍵在於戊在受讓該健身房時,對於該健身房所座落 06/29 11:36
2F:→ theseus: 的不動產,其所行使的權利想像是什麼。是對於坐落不動產 06/29 11:37
3F:→ theseus: 有租賃權或者是對於該健身房坐落於其他不動產上其實是有 06/29 11:38
4F:→ theseus: 所有權?換言之,一種類似於區分所有的情況。如果是後者 06/29 11:39
5F:→ theseus: 由於是對於不動產行使物權,無法享有占有的權利推定,應 06/29 11:39
6F:→ theseus: 該也無法主張由此而來的第952條善意占有之優惠。 06/29 11:40
7F:→ theseus: 如果是租賃權,那麼要考慮的問題則會有所不同。首先是 06/29 11:41
8F:→ theseus: 占有狀態的繼受取得下,合併或分離主張前手占有狀態問題 06/29 11:42
9F:→ theseus: 。換言之,戊要不要去繼受前手的惡意占有狀態,是可以自 06/29 11:42
10F:→ theseus: 行決定的。此由民法第947條容許繼受人「得」合併主張可以 06/29 11:43
11F:→ theseus: 看出,法制上並不是要求繼受人必須繼受,而是賦予其選擇 06/29 11:43
12F:→ theseus: 權。如果繼受,當然會是惡意,應無疑問。若是不繼受,在 06/29 11:44
13F:→ theseus: 訴之前確實可能是善意,但問題是,起訴後就會是惡意,因 06/29 11:44
14F:→ theseus: 而需負不當得利返還責任。在此情況下,從邏輯上來說,題 06/29 11:45
15F:→ theseus: 目所問的,可否對戊主張不當得利,答案必然是肯定的。因 06/29 11:45
16F:→ theseus: 為即便是第二種情況中的第二種,都還是可以構成,無法完 06/29 11:47
17F:→ theseus: 全否定掉對戊的不當得利請求。 06/29 11:47
18F:→ skybrest: 推 06/30 03:16
19F:推 ialwaysloser: 推一樓張璐 06/30 07:29
20F:推 marshmallowH: 推老師 06/30 14:09
21F:→ skybrest: 推 06/30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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