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rTaxes (謝謝提醒)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請益] 民法繼承的歸扣規定為何只限特定原因?
時間Thu Apr 21 13:23:27 2022
民法繼承關於歸扣的規定...
第 1173 條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
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
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有疑問的是為何只規定"因結婚、分居或營業"須要做歸扣的計算?
有甚麼特殊的立法背景或理由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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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irihime: 理由是:應繼分前付,這些錢原本是死了才要給你,因為這 04/21 14:08
2F:→ Kirihime: 些事由提早給你,在分遺產時就要扣掉 04/21 14:08
3F:推 Kirihime: 阿至於為何是這三件事,要去翻立法理由,看看當時主導者 04/21 14:10
4F:→ Kirihime: 在想啥 04/21 14:10
5F:推 davidhsu: 沒有道理,所以才有見解認為不限這三類,只要有應繼分 04/21 17:58
6F:→ davidhsu: 前付的表示就應該歸扣 04/21 17:58
7F:推 Kirihime: 那可慘了,草民怎麼會知道這是應繼分前付呢www如果要放 04/21 19:08
8F:→ Kirihime: 寬到實質認定,那這條就被架空了 04/21 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