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sienhour (Benson)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請益] 刑法336業務侵占罪
時間Thu Dec 16 22:53:36 2021
109司法官
甲妻乙夫感情不睦,甲涉嫌於婚姻存續期間,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刑法第
210 條、第 216 條)及業務侵占罪(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致乙受有財產上之損害
。經查以上兩罪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
【題組】 ⑴設若甲、乙離婚後,乙在告訴期間內以被害人地位先向管轄地檢署告 訴甲行
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案經檢察官開始偵查後、偵查終結前,乙 又委任律師 B 為自訴代理
人,向管轄法院就甲業務侵占罪名,以被害 人地位提起自訴。甲委任之辯護律師 A 抗辯
:乙之自訴違反多項法律 之規定及相關實務見解。試問 A 上述之抗辯有無理由?
請教各位大大
本題補習班似乎把業務侵占罪(刑法336)當成告訴乃論之罪,我猜是338條準用324 II(
配偶)的緣故,讓原為非告訴乃論之罪的業務侵占罪變成告訴乃論之罪,但甲乙已離婚,
此時還能準用324嗎?難道是以行為時之關係為準?
先謝謝各位,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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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LinBurro: 依文義「特定親屬’犯‘本章之罪」本即應以行為時判斷, 12/17 10:53
2F:→ LinBurro: 否則豈非行為人離婚時,原本告乃之罪即轉為非告乃之罪。 12/17 10:53
3F:→ LinBurro: 此與刑訴第321條判斷時點不同 12/17 1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