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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圖,本題在探討118第三項 但我的疑問是,這題真的需要用到118第三項嗎? 我的看法是:丙因為占有改定故無法善意取得該車,但6/6丁占有該車後,不是就已經因為善意取得而取得該車的所有權了嗎?至於之後7/7甲再將該車贈與給乙應該是不重要的事實了吧,畢竟6/6丁早已因為善意取得而取得該車的所有權,應該就不需要探討118第二跟第三項了吧? http://i.imgur.com/DxDK40r.jpg
(取自陳聰富民法總則第231頁)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J730G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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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nagnukiy: https://i.imgur.com/afzhdqz.jpg 11/30 01:49
2F:→ nagnukiy: 講了這麼多,我的看法主要就是: 11/30 01:51
3F:→ nagnukiy: 1. 本題丙沒有「占有改定無法善意取得」的問題 11/30 01:51
4F:→ nagnukiy: 2. 還是要用到118第三項,以上淺見~ 11/30 01:51
5F:→ yuefan: 了解nag大的意思,不過了解之後,還是蠻好奇陳老師在最後 11/30 01:58
6F:→ yuefan: 一段說明丙無法用善取是因為948第二項,但其實丙根本沒辦 11/30 01:58
7F:→ yuefan: 法用善取才對吧,因為甲贈與乙該車之後,占有該定的物權行 11/30 01:58
8F:→ yuefan: 為就變成有權處分,根本不需要討論到丙善取吧? 11/30 01:58
9F:→ yuefan: 另外「乙丙間的買賣契約依然生效」這段,nag大您應該是指 11/30 02:01
10F:→ yuefan: 乙丙間的物權契約吧?畢竟買賣契約本來就生效,跟無權處分 11/30 02:01
11F:→ yuefan: 沒關係吧? 11/30 02:01
12F:推 imymeyou: (一)看了陳老師的論述後,乙不論對丙或丁的契約行為都 11/30 08:08
13F:→ imymeyou: 有效,因為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先敘明。 11/30 08:08
14F:→ imymeyou: (二)但物權行為部分,因為乙嗣後取得所有權,會使無權 11/30 08:08
15F:→ imymeyou: 處分溯及自始有效,也就是乙對丙丁兩個物權行為都有效, 11/30 08:08
16F:→ imymeyou: 原則上丙會先取得所有權。 11/30 08:08
17F:→ imymeyou: (三)但因為乙又把車子賣給丁,這裡對丙而言,又構成一 11/30 08:08
18F:→ imymeyou: 次無權處分他人之物,丁善意取得所有權。 11/30 08:08
19F:→ imymeyou: 會用到118條3項的點在於,討論乙嗣後取得所有權的時候, 11/30 08:08
20F:→ imymeyou: 會使其無權處分溯及自始有效,那乙對丙、乙對丁兩個物權 11/30 08:08
21F:→ imymeyou: 行為誰優先呢?就用118條3項判斷,所以在還沒有(三)的 11/30 08:08
22F:→ imymeyou: 前提下,要依該條規定判斷丙跟丁誰優先取得所有權。 11/30 08:08
23F:→ imymeyou: 但你認為直接用善意取得判斷丁取得所有權而認為沒有118 11/30 08:13
24F:→ imymeyou: 條3項的判斷必要性,論述上會有一點跳躍,直接略過(二 11/30 08:13
25F:→ imymeyou: )的層次。 但其實在物權行為效力上,討論(二)會是更 11/30 08:13
26F:→ imymeyou: 加詳盡的作法,因為乙再次出售給丁時,其實是丁對丙得主 11/30 08:13
27F:→ imymeyou: 張善意取得。但你的想法是,丁直接對乙主張善意取得就好 11/30 08:13
28F:→ imymeyou: 了啊,幹嘛論述丁。 這裡應該是你思考上的盲點。 11/30 08:13
29F:推 gginindr: 討論118II&III才能得出,乙移轉給丁是無權處分丙的財產 11/30 08:19
30F:→ gginindr: ,而非甲的 11/30 08:19
31F:推 pinjose: 或許這樣思考,善意取得是可以主張,主張之前並不自動有 11/30 11:27
32F:→ pinjose: 善意取得 11/30 11:27
33F:→ pinjose: 故關鍵在甲贈與乙的時點,丁有無主張善意取得而取得所有 11/30 11:28
34F:→ pinjose: 權 11/30 11:28
35F:推 nagnukiy: https://i.imgur.com/grqvFpM.jpg 11/30 11:42
36F:→ pinjose: 如果,甲贈與乙的時候,丁「已經」主張善意取得,這贈與 11/30 11:49
37F:→ pinjose: 就是無效的,這就是原po的疑惑,確實是對的。 11/30 11:49
38F:→ yuefan: 謝謝大家的回覆,我了解了,但是陳老師最後一段敘述丙因為 11/30 14:24
39F:→ yuefan: 受占有改而造成即使善意也不會適用善意取得的結果(因為94 11/30 14:24
40F:→ yuefan: 8二項),但邏輯上丙應該本來就不是可以主張善取的人嗎? 11/30 14:24
41F:→ yuefan: 因為118第二項乙的處分溯及有效,乙對丙的物權契約就是有 11/30 14:24
42F:→ yuefan: 權處分,為何還需要討論丙是否為善意且有948第二項的適用 11/30 14:24
43F:→ yuefan: 呢? 11/30 14:24
44F:推 nagnukiy: 「為何還要討論丙是否善意且是否有948II的適用呢?」>因 11/30 16:26
45F:→ nagnukiy: 為這時候的A車所有權是在丁手上(丁受現實交付,所以先 11/30 16:26
46F:→ nagnukiy: 善意取得),這時才會回過頭討論丙有沒有可能再透過善意 11/30 16:26
47F:→ nagnukiy: 取得把A車所有權搶回來。 11/30 16:26
48F:→ nagnukiy: 邏輯上丙不能主張善意取得是因為占有改定,而非原po提到 11/30 16:26
49F:→ nagnukiy: 的乙丙的物權行為有效,丙已經是所有權人的原因(因為此 11/30 16:26
50F:→ nagnukiy: 時的所有權人是丁) 11/30 16:26
51F:→ yuefan: 等等,在7/7號適用118二項之後,乙丙的物權行為不就已經溯 11/30 17:01
52F:→ yuefan: 及有效了嗎(乙丁的行為因為118三項而仍無效),此時因為 11/30 17:01
53F:→ yuefan: 乙現實交付丁該車的行為仍未無權處分(只是這個無權處分是 11/30 17:01
54F:→ yuefan: 處分丙的車)所以丁才適用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權已變成丙的 11/30 17:01
55F:→ yuefan: 該車吧?當然我是理解丁可以善取完全是因為丙是占有改定( 11/30 17:01
56F:→ yuefan: 畢竟物只有一個),但邏輯上不是因為丙先依118二項三項取 11/30 17:01
57F:→ yuefan: 得該車所有權,丁才善取的嗎?不知我理解有沒有問題。 11/30 17:01
58F:→ yuefan: 我想有個例子可以說明我的困惑:如果今天改成丙是受現實交 11/30 17:11
59F:→ yuefan: 付,而丁則是指示交付(761三項),則結果仍然是丙先取得 11/30 17:11
60F:→ yuefan: 所有權,然後丁善意取得不是嗎因為指示交付仍有善取適用, 11/30 17:11
61F:→ yuefan: 不太懂為啥要牽扯到948二項?丙今天不管是占有改定或現實 11/30 17:11
62F:→ yuefan: 交付,應該都會因為丁的善意取得而失去該車的所有權吧? 11/30 17:11
63F:推 jasonmoon: 我跟你的疑惑一樣,丙5/5因溯及有效取得A車所有權,此 11/30 21:33
64F:→ jasonmoon: 時乙再次無權處分丙之車售丁並交付,丁因善意取得最終 11/30 21:33
65F:→ jasonmoon: 取得A車所有權,之後為何陳老師又要再提此時丙無法因 11/30 21:33
66F:→ jasonmoon: 改定佔有而善意取得,我也不懂 11/30 21:33
67F:推 nagnukiy: 最後會提到「縱使丙為善意...」應該是答題上退步言之的 11/30 23:25
68F:→ nagnukiy: 用法,雖然已經確定不能主張善意取得了,但還是要假設討 11/30 23:25
69F:→ nagnukiy: 論一下,因為這樣才能把題目給的占有改定爭點再加進來討 11/30 23:25
70F:→ nagnukiy: 論(才拿得到爭點分數 11/30 23:25
71F:→ jasonmoon: N大的說明讓我豁然開朗,但這樣的說明順序,在答題上 12/01 07:09
72F:→ jasonmoon: 不會有邏輯的矛盾嗎?是否順序往前,或是接續詞句更完 12/01 07:09
73F:→ jasonmoon: 整點是不是比較好 12/01 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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