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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無身份者利用公務員受賄是否成立受賄罪間接正犯? 1 甲為刑事庭法官,經媒體披露其正辦理一重大案件。丙欲向甲行賄,打電話至甲 家中,為甲之妻乙接聽。乙為貪財之人,乃向甲偽稱丙將償還借款,要甲下班後到 丙家拿取,甲不疑有他,收受丙之賄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刑法第 122 條 第 3 項之違背職務行賄罪,雖丙只是要求甲在其司法裁量 的容許空間,做最低度之處罰,但基於司法之廉潔性,丙仍應成立刑法第 122 條 第 3 項之行賄罪 (B)甲雖有收受賄款之行為,但因欠缺主觀之受賄故意,不論其客觀事實是否為 違背職務之行為,皆不成立受賄罪 (C)乙利用甲之身分、職務實行收受賄款行為,甲不知情,應認甲為乙之傳達使者 ,乙為間接正犯,成立刑法第 121 條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D)甲為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如其知悉丙所交付為賄款且收受時,無論其是否為 不實裁判,皆可依刑法第 124 條成立枉法裁判罪 本題答案為B 贊同這是正確選項 想請問為什麼C不正確? 參閱保成爭點班李星刑法講義 實務見解採肯定說 民國 21 年院字第785號解釋: 『在主觀主義固不認間接正犯,但就現行刑法解釋,仍有間接正犯問題發生,來問所舉 兩例,均應以各該罪(強姦罪39與收賄罪)之間接正犯論 通說採否定說 因為純正身份犯正犯一定要是具備不法身份之人 依此說故乙不具公務員身份 不成立間接正犯 若採通說 C將會是錯誤答案 乙不成立間接正犯 但想要問的是 通常選擇題 不是應該以實務見解為準?為何這裡不是? 請教各位大大 祝各位考試順利金榜題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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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Examination/M.1634615554.A.638.html
1F:→ asd065: 個人想法:c選項無法確定就121(可能122) 10/19 12:07
2F:推 qoo53895: 因為對向犯不能成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啊 10/19 12:24
3F:推 happy369852: 行賄收賄本身要具有公務員身分 10/19 12:31
4F:推 HunsKing: 既然沒有公務員身分如何成立間接“正犯”,只能用ꜳ1第1 10/19 12:38
5F:推 M4Tank: 這題是乙利用甲收賄 跟對向犯有啥 10/19 13:07
6F:→ M4Tank: 關係 10/19 13:07
7F:推 steverxxx: 121要有公務員身分,但乙沒有;而且如果要用31I擬制 10/19 13:42
8F:→ steverxxx: 身分照條文文藝只有共同正犯 教唆犯幫助犯才能擬制, 10/19 13:42
9F:→ steverxxx: 乙屬間接正犯也沒辦法照本條擬制身分 10/19 13:42
10F:→ steverxxx: 打錯應該是乙也無法擬制為間接正犯 10/19 13:43
11F:→ apple94: 213 214 215,實務不是就認為純正身分犯,原則上不成立 10/19 13:50
12F:→ apple94: 間接正犯了嗎? 10/19 13:50
13F:推 M4Tank: 實務會說同一法理啊 登載不實罪是因為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10/19 14:02
14F:→ M4Tank: 罪 所以實務認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 10/19 14:02
15F:→ M4Tank: 文化 10/19 14:02
16F:→ M4Tank: 因此業務登載不實罪未明文化 無從成立間接正犯 10/19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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