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rcas (誰も守れない!)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課業] 關於意思表示發出後表意人死亡
時間Mon Aug 2 12:28:52 2021
王澤鑑老師 民法總則(202009)頁401之例題
甲中風,行動不便,向乙訂購為其量身訂做的輪椅。於三月三日發出,於三月
四日到達乙前,甲死亡。
乙不知甲死亡之事,用傳真表示承諾並馬上購買材料準備製作輪椅。
而後甲的兒子丙通知乙其父死亡之事。
於乙丙間是否成立訂購輪椅契約?
或乙可否向丙請求支付購買輪椅材料所支出之費用?
關於例題二之說明在次頁,要約購買輪椅,因該契約給付具客觀的個人關聯性,
解釋上得認為依要約人的意思,要約因其死亡而消滅,不具承諾能力。
想請教先進,王師此部分所謂不具承諾能力是指表意人發出要約同時具備承諾能力?
Q1.此承諾能力是指為何?
王師說明,甲於要約到達前死亡,要約不具承諾能力。應由乙承擔契約不能成立的風險。
Q2.換言之,如果要約發出,並於到達後死亡,其要約就具承諾能力?
(乙則無需承擔契約不能成立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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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bluesun: 甲跟乙說要買=>要約 乙回復甲說同意賣給甲=>承諾 08/02 14:56
2F:推 bluemeng: 直接理解為要約適格就好。原則依95Ⅱ,但在給付具有客觀 08/02 17:13
3F:→ bluemeng: 個人關聯性時,則認為該要約不具承諾適格。 08/02 17:13
4F:→ bluemeng: 打錯,是承諾適格 08/02 17:13
5F:→ lorcas: 謝謝B大,這樣果然馬上清楚了。原本一直卡在何謂承諾能力 08/02 17:25
6F:→ lorcas: 。 08/02 1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