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owisgood (尋)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請益] 不法管理問題一則
時間Mon Mar 22 09:18:02 2021
甲想要某人販賣之寶石項鍊,委託乙以自己名義購買,乙以低價購買後,卻因朋友丙不斷
請託,而高價轉賣於丙
小弟的問題是,甲得否向乙主張177二項的不法管理?
解題書是說,乙是處理自己的事務,並非他人事務,所以不成立不法管理..
但是如果照這樣邏輯,那借名登記,出名人取得所有權轉賣不就也不成立不法管理了?
小弟感覺是會成立不法管理,請各位大神賜教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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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joy024: 借名登記在實務上被認為是借名人和出名人的內部債權契約, 03/22 09:57
2F:→ joy024: 借名人處分該不動產係有權處分,應該沒有不法管理的適用 03/22 09:57
3F:→ wowisgood: 借名登記我看詹森林跟王千維老師都說可以主張不法管理 03/22 10:14
4F:→ wowisgood: 耶 03/22 10:14
5F:推 jenny02026: 同一樓 03/22 11:25
6F:→ jenny02026: 目前實務上是這樣 03/22 11:25
7F:→ wowisgood: 喔喔難怪我搞混 感恩感恩 03/22 12:09
8F:推 M4Tank: 這題算借名登記嗎? 我直覺想到委任契約耶... 03/22 12:25
9F:→ wowisgood: 題目不是借名登記啦,只是都是有權處分 03/22 13:18
10F:推 sssn1: 感覺題目給條件不夠多? 剛剛打草稿架構整個開花... 03/22 22:00
11F:推 ll6a: 有委任關係存在,顯非無因管理,自無民法第177條第2項之適 03/23 02:30
12F:→ ll6a: 用0.0.. 03/23 02:30
13F:→ ll6a: 就算是乙借甲名登記不動產,也是乙主張甲是不法管理 03/23 02:34
14F:→ wowisgood: 樓上,不法管理不是無因管理唷,不能混為一談 03/23 08:32
15F:→ ll6a: 民法177第二項適用的前提就是無因管理,你要把書多瞭解一下 03/23 14:47
16F:→ ll6a: ,借名契約可以用是因為有學說認為出名人管理借名人之不動 03/23 14:47
17F:→ ll6a: 產應為無因管理,因此借名人被出名人幹走房子可適用民法17 03/23 14:47
18F:→ ll6a: 7第二項,但實務上不常用,直接法院決定誰有所有權就好惹0 03/23 14:47
19F:→ ll6a: .0.. 03/23 14:47
20F:→ wowisgood: 177二項叫做不真正無因管理,跟無因管理根本無關好嗎, 03/23 20:50
21F:→ wowisgood: 一個是為他人一個是為自己,兄弟你最好換本書看 03/23 20:50
22F:→ wowisgood: 不法管理以無因管理為前提? 他只是效果準用不適法無因 03/23 20:53
23F:→ wowisgood: 管理好嗎 03/23 20:53
24F:→ wowisgood: 這兩者差別狗一下就有了... 03/23 2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