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4Tank (M4Tank)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請益] 民訴249條第一項程序不合法裁定駁回問題
時間Tue Mar 2 00:25:20 2021
民訴249條修法後
第一項是程序要件不符合裁定駁回
第二項是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及濫訴判決駁回
第二項明文得不經言辯駁回但能補正應給予補正機會
第一項則只寫能補正應給予補正機會
那我想問的是程序要件不合法得否給予言辯再駁回?
還是以法條及權利保護請求權說的體系解釋
既然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得不經言辯判駁
那程序要件不合法的裁駁解釋上為應不經言辯裁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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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4Tank (1.200.67.171 臺灣), 03/02/2021 00:25:56
1F:推 st94067: 不需要經言辯 03/02 00:55
那解釋上是應不經言辯還是得不經言辯..?
※ 編輯: M4Tank (1.200.67.171 臺灣), 03/02/2021 12:51:53
2F:→ sssn1: ...程序都不合法怎麼可能還排言詞辯論?! 法院又不是太閒 03/03 23:17
3F:→ sssn1: 第一項就是形式上程序o不ok 打勾才跑第二項 看原告講的會不 03/03 23:18
4F:→ sssn1: 會一看就讓法官翻白眼/丟筆的胡扯 判駁前再給一次機會好好 03/03 23:20
5F:→ sssn1: 再重講一次 要是再瞎主張就掰 (不知道怎麼主張請叫律師來) 03/03 23:21
6F:→ sssn1: 第二項就是實體主張的問題 03/03 23:22
7F:→ sssn1: *修正一下 應該說第二項比較像是第二關程序面的感覺 不算實 03/03 23:24
8F:→ sssn1: 體 因為要249全部符合過關才真的開始審實體面 03/03 23:25
9F:→ sssn1: 第二項似乎就是把原本非法條明文的要件明文化而已 03/03 23:26
10F:推 ppingin: 一開始法院跟被告可能開了幾庭都沒發現,之後被告才提出 03/05 00:50
11F:→ ppingin: 抗辯,即使如此,法院也可能開庭聽兩造當面講,所以只是 03/05 00:50
12F:→ ppingin: 得不經言詞辯論。 03/05 00:50
13F:→ mitransition: 可以,第249條第一項本來就沒有排除第234條之適用。 03/12 21:44
14F:→ mitransition: 法條的結構,總則到分則,是有其內在邏輯的意義的。 03/12 2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