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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友Po~以下為正文喔。 ——————————————————————————————————————— 謹以此文,紀念一位故去的摯友。 (內含大量個人心得點滴,不喜勿入) 鑒於非本科系的心得文較少及個人備考路上不乏參考版上心得文之經驗,故雖成績難看卻也希望留個足跡,望具有相似背景者讀完後能有一點點啟發,給你(妳)一點勇氣踏上征程。 背景介紹: 國立大學經濟系畢業,東吳大學法研所公法組碩二。大學時有幸修過某位大拿的保險法、前立委和某教授合開的法律經濟學概論、法學院法學緒論(歡樂的Coase定理和一堆外文文獻)、大一商事法概要及民法概要;但工作後基本上都還給老師了。畢業後為取得律師考試資格有修過世新、文化、東吳大學的學分班。 壹、前言 猶記那是考完106年高考,星期二的傍晚,收拾行囊準備回到大葉大學的山上,繼續我那未完成的基礎訓。一切的開始,源自小時候的憧憬(想像?);源自一位發小的先例;源自因網拍而起,你我相遇的緣分。確立於106/2/12你離去的那天,決定在當年高考後,踏上法律學習之路,繼續你未完成之事。備考之初的許多函授教材,原本是為你考試而準備的,最後卻成就了我,也許冥冥之中,自有定數。 貳、各階段應考心得 一、備考期間:106/7/12~109/10/18;約1195日 二、106/7/12~107/10/31(工作期間) 先後任職於不同公部門中,前半段過著每天七點半出門、晚上六點半左右到家、每週一天凌晨出門查核、月加班約20小時上下的日子;這是我第一份工作,感謝直屬長官常常包容我的不成熟,也感念同事們互助合作之情誼。後半段因長官調任他機關,遂以考試結果改至中央部會底下之機關任職,過著加班遠較地方政府少之日子。 比較特別的是,相較一般法律初學者多由「民法」開始學習;我第一個學習的科目是「行政法」,主因是行政實務工作上最常適用的法律便是行政法領域之法規,且一開始也不急著要考律師。第一個師資是程樂;程樂老師講授行政法有個特點,就是非常連貫,讓我能順利地繼續下去。跑完行政法課程約花了3個月左右,大概一天半堂課。之後購入107年李淑明老師的民法專攻包,雖說老師教的非常好(到現在聽我都覺得很有收穫),但因為對初學者而言,教的太難了(比如因果關係論會教疫學因果關係理論);所以之後有再購入108年張台大老師的民法。 李老師的民法跑完已是107年年初,接著我開始念107年蘇試老師的民事訴訟法,在該老師還狂抄板書的年代(從左邊抄到右邊,拉個曲線又寫回左邊,黑板永遠容不下老師的巨作,有上過的想必知道我在說啥);很不幸地,蘇試老師雖是我覺得念民訴最推的老師,但他教的難度對初學者而言就跟我現在看許士宦老師的書差不多。鴨子聽雷學完民訴(家事直接放棄)大概是6月;之後開始接著上107年易台大的刑法課程。 易台大的刑法非常適合初學者,而且在109年加厚刑分講義以後,單靠他的教材上榜應該不難。刑法這科是我學得「最爛」的一科,但卻是初學時各科中「最順」的一科,這確實要感謝易台大老師。現在回想起來,後期陸續不完整地聽了連芯、周易、鄭語,雖然這幾位老師真的也都很強,但無奈本人的刑法爛到一個極致(毫不誇張地講,我在考場寫刑法時,開一大堆不確定是不是爭點的標,一邊寫一邊跟改卷老師道歉)。念完刑法後已是10月,工作上發生了一些事,所以毅然決定辭職,於107/11/1回復自由身。 三、107/11/1~108/2/28 11月一開始先是複習先前所學,大概11月底時驚覺無法在108年取得律師應試資格,復回想起當年自己沒有接著念研究所而是先去工作的考量—沒有找到有興趣的方向,且念書念到有點累—現在既有目標與方向,不如藉此重回校園,同時亦有補足一個法律學歷的考量(我個人不太能接受律師名片上完全沒有法律相關系所的學經歷)。 較特別的是,由於自小經歷及背景,我是一個比較自負的人,所以我捨多數「非政治、法律系畢業」的人會選的路—報考科法所(法科所)、法專班、法碩乙—等專給非法律背景的人所念的系所,選擇報考傳統法研所。盤點當年能報考的學校,主要為政大、東吳、輔仁、中正、中央法政所等等,印象中當年政大公法組須要面試,而我一開始就沒打算為了研究所特別準備,故未報考政大;其他四間運氣好都有上,最後主要因地點及校友數考量選擇東吳(進去後又是另一番故事了,或許選法專班會輕鬆點~)。 因為要報考研究所,所以在唸完刑法後接著開始念憲法。師資選擇上我先念了程樂老師的憲法,後來有報108宣政大老師的憲法(兩位老師的憲法比較上,個人比較傾向前者)。大約於2月初念完權力分立以外部分,之後陸續考完中央、中正、東吳、輔仁,2月就這樣過了。 四、108/3/1~108/9/10 這段時間主要在複習之前所學,並且開始聽108年黎台大的刑事訴訟法函授,同時也跑108年張台大的函授,加強自己半生不熟的民法。黎台大老師上課較中規中矩,但他的解題書寫的非常好,只是擬答的篇幅須自己消化後濃縮。 於此同時開始報考法律相關的國家考試,先報了108年法制、四等書記官、司法官(報考資格只須修完指定科目2科4學分以上)。其中運氣好有考上書記官(50名內),但今年環顧周遭朋友,不乏律師上榜書記官名次卻在增額,甚或落榜者。合理推測是因為107年起律師名額大減,導致原本該上律師的在報考隔年的同時將書記官作為保底的選擇。 司法官部分於一試獲得4XX分,準備上係參考某位老師所說,預留一個月左右,練習進5年考古題,並針對每題訂正。剛開始時真的做到想吐(特別是訴訟法),但大科部分公法(特別是憲法)、民刑法、保險法都有好好把握的話,小科(國公國私強執法英票據)基本上不用念。當時我有去念國私,但其實頻率不合,最後好像還錯了一半,真心建議顧好大科就好。 特別要注意的是,一試雖然心得文都會說二試底子夠的話基本上不用準備。但我覺得其實有個誤區,畢竟即便是法律系畢業的,絕大多數考律師不是一試就上,很多在第一年準備時早就認真準備過一次了;第二年考時若實力有增加到上榜水準,發心得文時當然會說不用準備。一試就上的,基本上都台政北東畢業的,大學時底子打得早就不錯;這跟處於1/3邊界可能被刷掉者有本質上的不同。所以,別忘了一試「再怎麼樣還是會刷掉2/3的人」,也就是一堆法律系畢業的會直接打包回家,還是要小心。 五、108/9/11~109過年 這階段研究所開學,周圍其實就已經感受到二試在即之肅殺氛圍。雖然我沒有這壓力,但面對各門課程多須獨立完成一份準學術報告(七千字以上),這對我而言仍是極大的挑戰(其實當初還以為剛開始應該像大學一樣期中期末考)。 二試前主要做的就是快速跑過除商法外各科教材,貫徹李澤老師所說看過多遍的策略,真的就是每看一遍都可能有不同的體悟(刑法商法除外)。套用在別的ptt文章(Re:不停考試的人生?→這篇也很好看),敝校莊老師似乎說過的話:「念六遍,通說見解寫出來」,基本上就有機會上榜了。 本人認為考試是比誰念得多,不是在比誰的學問做的深(做了十幾篇報告,從沒出現在考題中);是比誰忘的少,比誰寫出來更好。如同程樂老師在解題班所說,試著在最少的文字中傳達最多的概念,讓閱卷老師藉由考卷這份名信片認識你,寫下第一印象。 這邊有個要注意的地方,如前述因為有報考書記官,而書記官放榜的時間點通常都在二試前,甚至是「前一天」;這對心情的影響是非常大的。本人雖說上了,名次也不算太差,但隔天考試基本上鬥志全無,看到公法考了我沒念的權力分立章節(但聽說研究所有考出來,但我沒印象~~),當天就滾蛋回家了。109年也有周遭朋友因為高考沒上,原本預計會上的書記官又沒上(可能被我講的太簡單了?但如前述,這兩年難度不一樣),心情大受打擊,律師考試也沒發揮好。 二試後因為有選修范老師的租稅行政法課程(推推),所以先開始念財稅法,補習班師資是念台大老師。基本上這科除了覺得公法部分重疊很多外,跟著念老師的腳步走就行了(聽說老師碩士是雙指導歐~);我想目前坊間最強的財稅法補教老師應該就是他了。 六、109過年~109一試 這段時間有購入109年讀享全修班(在G哥離開前買的),開始念祁明老師的公司法與證交法。老師的教法比較偏美派,但吸收上比較容易;而且老師的實務經驗豐富,上課穿插其中更有助於形塑公司法的立體感。此外老師的主要用書非常薄,很適合討厭厚書者。相較部分應屆律司法研n榜的強者老師,祁明老師在讀家補習班周五的「深夜談話第九集」曾說過自己大學時追求卓越—電競的卓越—考試上反而有種逃避的心態,並非應屆就上,反而是先去當了書記官。從旁見識職場生態後,勇敢「做夢」並付諸行動。給自己「認真2~3年」的時間,用心準備這一場考試。我個人覺得 該集的談話切中為數不少的考試技巧,非常推薦大家去youtube上收看。 同時也有上109程政大老師的保險法,真不愧是商法天王,老師上課講解非常清晰,特別是講義超薄(內文不到130頁),但內容深度仍然足夠。此外,因為黎台大的課程吸收得有點差,所以還有再購入紀綱刑訴正課,老師把刑訴教得可以說是深入淺出,在很多小地方都會點出邏輯,減少大量不必要的記憶。能夠將腦容量集中在考點之所在,分數之所在就會出現。 同一時間在4月時終於拿到最後一份學分證明,湊足律師考試資格所要求之學分。附帶一提,學分班選擇上,最便宜的估計是空大,再來基本上1學分要價2500,換言之,從0~20學分須五萬元左右。我個人是在世新、文化和東吳上學分班,有幸上過鄭冠宇老師和徐偉超老師的課程,都還蠻推的。據我所知,易台大與韓台大似乎都曾有上學分班的課,有興去的建議去修修看。否則據我個人經驗,排名越後面的學校,學分班的程度越差。 鑑於去年書記官放榜影響心情的經驗,加上自認司法三等離我還有點距離,這次就沒報司法特考。有報法制,但因為後來去實習(詳後述),所以也沒有去考。如前所述,去年認真準備過一次,今年就幾乎沒有準備一試了,畢竟實習完隔天就是一試。只有在每天中午吃完午餐昏昏欲睡時,癱在法官學院的高級圖書館的沙發上寫一回考古題(只寫民事、刑事和保險法)。實際上考場時,商事法先寫保險法後就趴下來睡一下,然後寫證交公司,強執和票據憑感覺寫,法英看前面哪個選項最少就全猜那個選項(結果對7題)。總言之,認真準備過一次後,就不要再浪費時間在一試ꐊW面了。 七、109一試~109二試 這段期間主要在看二試總複習,同時有用電腦打申論題筆記。簡單來說就是參閱解題書後,用自己慣用的語言改寫一遍;這部分因為實習時有做過「卷宗改寫」的工作,所以做起來意外順。此外,因為本人工作後幾乎都沒在寫字了,手寫速度偏慢(「抄」書不到30字/分),所以坊間擬答對我而言都不可能寫完,因此就有改寫的必要。 在撰寫申論題筆記的過程中,因為會參閱數本解題書(大部分都是去書店翻一翻),各老師的差異點便會是需要思考之處。且改寫過程中必然產生諸多疑問,然在尋找答案的旅途中,自身程度也會不知不覺提升,蠻推薦大家上考場前至少都要練習過題目。避免產生「眼高手低」之問題,畢竟呈現在考卷上的才是真的。 這段時間還有再購入109思法人紀綱的考前衝刺班,靠著兩本薄薄的講義,跑完約100題刑訴的題目,加上不停複習這兩本,才使我沒有倒在很久沒考過的自訴上面。 在最後的二試總複習的選擇上,除前述刑訴是看紀綱的外。其餘除民訴使用蘇試的教材外,均使用讀家的二試教材。印象比較推的有賴川、張璐、連芯、祁明、陳楓、高宇,其中賴川老師的總複習講義排版看得非常舒適,高宇老師的講義非常精簡便於複習;連芯老師則是鉅細靡遺外還幫你整理文章(雖然我都看不太懂)。 參、成績 一、一試 44X 二、二試 公法 104 刑事法 102 民事法(一) 70 民事法(二) 94.5 商法 54.5 財稅法 3X(實在太低了,恕我保密) 國文 48 總分 51X(主科總合425;司法官排名:443) 肆、各科使用教材(*代表推薦者) 一、憲法 108程樂 函授教材* 歐律師 憲法解題書* 姚明 憲法題型破解 二、行政法 106/108 程樂 函授教材* 程樂的十堂行政法解題課 函授* 程樂 寧靜致遠(上)←少數看到願意努力引註的公法參考書,但是這本只有半部行政法內容,故不列推薦 107 李澤 函授教材* 107 徐偉超 公法實例研習 陳敏 行政法總論←但基本上看不超過30頁,買來供著 翁岳生主編 行政法(上)(下)*←印象中拖到7月才出版,但VA章節很推 三、民法 107 李淑明 民法專攻包*←承前,只適合學過的 賴川 財產法爭點地圖*←神書不解釋 108 張台大 函授「講義」*←很精簡,適合拿來做筆記 李淑明 債法總論*←唯一抽出時間看的教科書 張璐 債法題型破解*←神書,但第一次看很想死 張璐的物權法有聲解題書←一樣很棒,但部分題型似有重疊 林青松 3Q身分法解題書*←神書不解釋,啃完就很夠了 程穎 身分法二試總複習講義*←很精簡 四、民訴 107 蘇試 函授教材*←問題意識學得好,考試沒煩惱 蘇試 二試總複習講義* 薏偉 民事訴訟法體系書*←很精簡,適合拿來複習。但有些比較偏門的考點感覺不會考? 蘇試 爭點班、高分答題班講義*←精華中的精華 蔡律 民事訴訟法解題書←選題經典,但年份稍遠 喬律 民事訴訟法解題書*←大推爭點整理部分,此部分應為市面上寫的最詳細者 五、刑法 107 易台大 函授教材*←初學者救星,特別推「分則」講義 考點式刑法一本通*←擬答寫的超漂亮、文字洗鍊,但未列解題思路 108 連芯 函授教材←本人的程度唸到第10堂左右就陣亡了 周易 刑分體系書←比易台大東西多一點,但頁數是3倍多 110 楊過 函授教材*←相逢在放榜後跟刑法說再見之時,但很推 榮台大 透明的刑法解題書←水土不服,但如作者所言,字數是考場寫得出來的 六、刑訴 108 黎台大 函授教材 109 紀綱 函授教材*、考前衝刺班* 黎台大 刑事訴訟法實戰解題書*←神書不解釋,啃完就很夠了 黎台大 刑事訴訟法研析(上)(下)←不錯但有點厚 七、商事法 109 祁明 公司、證交函授教材* 109 程政大 保險法VOD教材* 八、財稅法 108 念台大 函授教材* 伍、結語 作為非本科系的考生,備考路上最大的敵人有二。其一是考試資源的欠缺,包含基礎理論知識不足。非本科生踏入考試的原因眾多,然卻常需面對缺乏戰友、學長姐乃至老師的困境。從考試用書的選擇,到問題解惑,至多參考過往心得文,但終須靠自己摸索前行。基礎知識的不足,導致在備考前期的實力提升,往往較本科生慢上許多。除考試資源的欠缺外,另一個敵人便是心態問題。畢竟不像本科系畢業者,在進入律師考試前就法律考試早已算是身經百戰;非本科生往往難以對自己實力有個清晰的認識,甚至常常懷疑自己算不算法律人。 作為非本科系且1/3備考期間有份全職工作的考生,一路走來沒有戰友,也沒有讀書會資源,更沒有教授可以問;其中的艱辛,只有自己知道。但我要說的是,考試如一場戰爭,不能未戰先怯,更不必因此心灰意冷,堅信不移本身就是一種強大。人生沒有最好的決定,只有在決定之後做到最好;如果你的人生早已順風順水,你也未必會來考試。 非本科系轉戰法律,多的是過江猛龍,從無到有3年內考取律師證照者,不是沒有;甚至扛著工作負重前行者,也未必比本科生的4年來的差(跪一下朋友stgemb99大大)。學無前後,達者為先。或許在時間面前我們都很渺小,但在困難面前我們可以很強大,就算噙淚前行,也是在為了更好而努力!想要上榜,要先學會享受孤獨;考場上的舉重若輕,是很努力所換得。記住你的夢,還有你的痛,共勉之。 陸、關於敝校法律實務學習課程 之所以要介紹本課程,除了推廣讓學弟妹們知悉外;也是給所有非本科生一個在考試以外,稍稍了解法律系相關課程以及實際運用所學法律知識的機會。 這門課程上課期間為暑假,主要目的在於讓同學們藉由直接或間接地參與實務運作,以平衡我國法學教育向來重理論、輕實務的現象。開設至今已是第7年,由校內針對報名者甄選後,分發至指定機關學習,機關並會配置專責指導人員(幾乎都是具備豐富實務經驗的高職等公務員),進行96小時以上之實習。歷年參與的機關,包含法務部、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新北市政府法制局、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財政部基隆關、金管會法務處、銓敘部法規會、保訓會保障處、內政部訴願會與法規會、外交部領務局、教育部法規會、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健保署企劃組法制科等,與法官學뀊|、消基會、七法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百科等機構。 至於實習內容,則因機關之不同而有相當差異,申請者亦會針對感興趣的內容排定實習志願。以法務部為例,就有更生保護參訪的行程、法律草案之擬訂參與、調解案件之旁聽等。市府則有消費者保護(含夜市聯合稽查),旁聽國賠事件審議委員會大會(含草擬國賠審議)、採購申訴大會等等。 而我的實習機關為法官學院,位於芝山站附近的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旁邊,占地廣且設備新穎,是一個非常適合教學、研究、學習的地方。學院除為我們配置導師外,學院內之講師們甚至院長也對我們呵護備至,常常被餵食各式美食。 在實習前二週,主要進行民事與刑事審判個案講解、民刑事書狀講解課程學習。個案講解係以某一案例為背景(學院會發給該案真實之卷宗),講解當案件進入法院後,程序究竟如何進行以及過程中法官、兩造、書記官等所使用的各式文件究竟長什麼樣子以及設計原理。書狀講解部分,亦以某一案例為背景。分組進行原告與被告之書狀撰擬,民事部分以車禍侵權案例為背景,撰寫起訴狀與答辯狀。刑事部分以詐欺案之車手為背景,撰寫答辯狀。而我主要負責民事起訴狀撰擬的部分,在過程中初步運用不成熟之爭點整理進行案件的梳理,以盡力呈現法官想看的的書狀內容。 案例事實為車禍侵權案件,首先便要替受害者尋找請求權基礎,透過請求權基礎檢查法,很快便確定此次道路上之車禍,加害人與被害人間未存有契約關係(蓋若係乘客因客運司機過失所致車禍就可能以旅客運送契約為據),亦無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物權與其他請求權可資主張;從而,最主要之請求權基礎為民法184條以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相關規定。故除民法184條1項前段外,因案例事實乃加害人駕駛車輛跨越雙黃線逆向撞擊,從而亦有民法184條第2項之適用,搭配第195條與第191條之2動力駕駛人責任;再加上加害人受雇於公司,故有民法188條之適用。 既確定請求權基礎後,基於先程序後實體之概念,首先須確定管轄。按民事訴訟法第1條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第15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本件案例事實發生於臺北市,從而除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外,臺北地院亦有管轄權。 在確立管轄後,依目前所流行之爭點整理可知,法院除基本程序審查外,會先進行最上位爭點整理。從而,接著須特定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各款之事項,即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訴之三要素,此條文亦規範於通常程序之第一節—起訴—之第1個條文。首先就當事人部分,書狀上要記載兩造當事人之姓名(公司名稱)、住所與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之相關資料。再來訴訟標的部分,依現行多數實務所採之舊訴訟標的理論,若實體法上之請求權基礎不同,訴訟上即為不同之訴訟標的。從而本案之訴訟標的藉原因事實已足以特ꤊw為民法184條第1項前段、184條第2項等規定。而訴訟標的與原因事實部分,多記載於書狀中實體事項下「事實及理由」內,構成除程序事項外起訴狀之主要內容。 聲明部分則因本件損害有難以回復原狀者,故均請求給付金錢以填補損害。從而只須表明特定金額與請求遲延利息即可。又課堂上講師曾提過,訴訟費用之負擔雖係法院職權事項(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規定參照),惟實務上撰寫書狀時仍會表明於聲明中。最後為了避免即便勝訴也可能因對造脫產,強制執行無果而使本訴訟只令當事人取得一紙債權憑證,應注意為供擔保請求假執行之聲明。 基於法學三段論根植於法律適用者心中,故起訴狀之論述多從大前提開始。使用書狀基本用語「按、查、惟、故」中之「按」、「次按」、「末按」接著法條條文,並進行本案涉及法學概念之必要闡釋,此即大前提。接著引入小前提即事實,若如本案等較為單純之案例,則可能直接進行涵攝。如本案敘明「對造跨越雙黃線撞擊原告,致原告多處挫傷並支出醫療費用與機車維修費,乃過失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與身體健康權並致原告受有損失。且對造乃受僱於公司,故公司應連帶負責」,即可令法院快速了解背景事實。 又順著法院爭點爭理脈絡,於最上位爭點整理完後,須進行事實上爭點整理以釐清兩造有爭執之事實。查本案卷內資料,行為人方並不抗辯其無過失,僱傭人即公司方面亦不抗辯其與行為人間存有僱傭關係且事發時係執行職務中。從而本案對造最主要爭執者乃係「損害範圍」。故書狀記載上述內容後,損害部分即改以「逐項分列」之方式敘明。 於撰寫本案書狀時,為力求真實,本組既模擬原告當時之律師,所能提出之見解均力求與該訴訟背景之民國100年前後時空相符。蓋法律與時俱進,實務見解亦不斷更迭,諸如本案所涉勞動能力減損之計算,於當時不乏有直接參酌學者曾隆興所著詳解損害賠償法中之附表定其勞動能力減損百分比;惟時至今日,實務上多已改採個案進行鑑定之方式以求真實,該學者之著作亦於改版時將該附表移除,若於書狀中引用諸如105年才出現之實務見解,與本案時空背景頗有扞格。 就非財產上損害部分,之前講師提過,作為律師除了熟稔實務見解及具有相當之說理能力外,說故事的能力也非常重要。特別在請求非財產上損害時,由於主要被承認之非財產上損害係因精神、身體上痛苦之慰撫金,此等慰撫金之請求尚無具體明確可資依循之客觀標準,從而如何能體現當事人因事故所生心理、生理上之痛苦,便係須下功夫之地方。觀本案事實,除一般車禍案件常見之多處受傷住院之特徵外,特別可以著重點出原告受傷時僅30歲出頭,按當時(莫忘時空背景)我國人民平均壽命估算應至少還有40年可活,質言之,就是他須帶著殘缺的勞動能力與所生不便走完 餘下40年之人生,當然可以凸顯出與一般單純受傷而未有勞動能力減損車禍案件之差異,而更有請求較多慰撫金之依據。 實習的後兩週主要進行卷宗改寫與旁聽課程。旁聽的部分,本次有幸旁聽黃昭元大法官主講的「法院裁判與憲法解釋」,對講師的法學造詣與教學功力深感佩服。卷宗改寫部分則係對一實際案例進行去識別化之處理,包含人名、地址、身分證、機關印章、背景事實等都要盡量與原案不同,之後會出版成冊(類如民事裁判實務教材-拆屋還地等事件,法官學院出版),細節部分囿於篇幅,不擬多談;然卷宗改寫對培養實務運作之基本能力甚有助益。 —————————————————————————————————————— 全文完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a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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