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owisgood (尋)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請益] 有關不當得利...
時間Tue Feb 2 20:04:35 2021
兩個問題,思考上有點衝突,望請賜教!!
1.乙將甲之房屋無權出租給之惡意的丙,試問甲是否能向丙主張不當得利?
實務有採否定說,認為丙是依據與乙之租賃契約並且有付租金,與甲無因果關係。
肯定說則認為基於債之相對性,乙丙之租賃契約自然不能對抗甲主張不當得利。
2.乙將甲之物無權賣給善意的丙,丙可以主張善意取得,甲無法對丙主張不當得利。
我的問題就是,如果第一題採肯定見解,用債之相對性去思考的話,那第二題乙丙間
的買賣契約不就同樣也不能對抗甲了嗎?
再者,到底阻卻不當得利是因為善意取得還是因為債之關係?
例如上面第二題,如果丙改成惡意,就會成立不當得利
但是如果是善意,嗣後乙丙間買賣契約被撤銷,丙也是有不當得利的問題
所以想請教一下思考的盲點在哪裡...就感覺有點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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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CCWck: 善意取得就不成立不當得利的無法律上原因 02/02 20:11
2F:→ wowisgood: 沒喔 像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權處分的題目 02/02 20:12
3F:→ wowisgood: 法代不承認契約效力還是成立不當得利呀 02/02 20:13
4F:推 oooohey: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權處分是無損益中性行為通說是類推77條 02/02 20:40
5F:→ oooohey: 但書 不用法代同意 02/02 20:40
6F:→ wowisgood: 回樓上,那是物權行為不用,但債權行為還是要 02/02 21:08
7F:推 CKYww: 我看過不少說法也是把契約的部分認為是中性行為 所以不須法 02/02 21:33
8F:→ CKYww: 代同意 02/02 21:33
9F:推 pinjose: 第二個就算是惡意,有不當得利嗎? 02/02 21:43
10F:→ pinjose: 這兩個問題依照管見,都沒有不當得利問題 02/02 21:47
→ pinjose: 善意阻卻的是767,不是不當得利的請求權吧?
解題書遇到這種情況的確是用767沒錯
如果真是如此,善意取得跟不當得利其實沒關係?!
好像是這樣!
11F:→ CKYww: 甲和丙之間是因為丙善意取得而有法律上的原因 甲無法主張不 02/02 22:26
12F:→ CKYww: 當得利 02/02 22:26
13F:→ CKYww: 除非乙丙之間的契約無效或撤銷 這個善意取得就會因原因行為 02/02 22:26
→ CKYww: 不存在 無法主張 是這樣嗎?
對沒錯,不過我看多本解題書幾乎都是解債權行為效力未定就是了
然後物權行為有無因性balalala
14F:推 k498072083: 昨天我也困在這裡很久,最後我的理解是這樣: 02/03 00:26
15F:→ k498072083: 1.我認為甲可以向丙主張不當得利。由於債之相對性, 02/03 00:26
16F:→ k498072083: 丙不得執其與乙之租賃契約對抗甲外,且因丙為惡意占 02/03 00:26
17F:→ k498072083: 有,亦不得以952作為享受房屋的法律上原因,故,成立 02/03 00:26
18F:→ k498072083: 不當得利。 02/03 00:26
19F:→ k498072083: 2.甲不得對善意取得之丙主張不當得利。縱然基於債之 02/03 00:26
20F:→ k498072083: 相對性,丙不得執其與乙之租賃契約對抗甲,然,善意 02/03 00:26
21F:→ k498072083: 取得制度目的在於使丙終局保有利益,維護交易安全,故 02/03 00:26
22F:→ k498072083: 可以作為丙受利益之法律上原因。 02/03 00:26
23F:→ k498072083: 至於你提到如果丙是惡意,可以成立不當得利,但這應 02/03 00:26
24F:→ k498072083: 該是指乙可以向丙主張不當得利,而不是甲對丙。從甲 02/03 00:26
25F:→ k498072083: 丙的法律關係來看,如果允許丙善意取得,卻又允許原 02/03 00:26
26F:→ k498072083: 所有權人甲可以透過不當得利要回房屋,只會破壞善意 02/03 00:26
27F:→ k498072083: 取得終局保有利益的規範目的。 02/03 00:26
28F:→ wowisgood: 回K大,第二題如果丙是惡意,甲可以對丙主張 02/03 07:57
29F:→ wowisgood: 因為這是屬於侵害利益型不當得利 02/03 07:58
30F:→ wowisgood: 用利益歸屬說可以主張 02/03 07:58
31F:→ wowisgood: 是不是我把不同類型的事情混在一起談 02/03 08:03
32F:→ wowisgood: 像第一題跟善意取得其實沒關係 02/03 08:03
※ 編輯: wowisgood (36.229.77.43 臺灣), 02/03/2021 08:09:46
※ 編輯: wowisgood (36.229.77.43 臺灣), 02/03/2021 08:12:51
※ 編輯: wowisgood (36.229.77.43 臺灣), 02/03/2021 08:16:05
謝謝各位大大指教,小弟大概知道盲點在哪了
※ 編輯: wowisgood (36.229.77.43 臺灣), 02/03/2021 08:23:22
33F:→ fishsfishs73: 兩題甲應該是可以主張乙不當得利,但對丙應該就是76 02/03 08:27
34F:→ fishsfishs73: 7 02/03 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