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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orter (豆漿濃醇香)》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4Ch93uV.jpg
: 請問大家 如題示鹽水該題求解該如何解釋? : 小弟的愚解: : (1)甲欲殺乙,欲用鹽水致乙於死,不構成殺人罪之即遂: : 主觀上,甲行為時認知到其用鹽水潑灑乙之殺害行為,且當該當著手。 : 客觀上,甲用鹽水潑灑乙,依一般人所認知之事實或經驗法則,絕不可能造成乙之死 : 亡結果,甲即幻覺犯。 : 依刑法26條不能未遂之規定,不構成殺人罪之該當要件。 : (2)甲誤將硫酸錯認為鹽水潑灑乙,造成死亡結果,對乙成立殺人既遂犯: : 主觀上,甲有殺人之故意,且行為已著手並既遂。 : 客觀上,乙發生死亡結果,且乙之死亡結果與甲潑灑硫酸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 : 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且具罪責,該當本罪。 : 小弟讀的不夠深,請大神們大力鞭我 大三期末考週被民訴跟公司法殺得體無完膚, 趁著休閒時間滑一下批踢踢,剛好在國考版發現sorter大前陣子的這疑問。 雖然討論這問題可能不是期末考週該做的事情... 不過還是來發表一下自己的想法與意見, 還請各位大大們多多指教QQ 其實這個問題與蔡聖偉老師於〈刑法問題研究(二)〉一書中第171頁的問題相同, 討論的是「故意既遂犯成立」。 (相同的討論也能參考易台大的〈圖說刑法總則〉,2018年版,10-23頁以下) 蔡老師與易台大老師的題目事實是: 行為人誤以為砂糖可以殺人,打算將砂糖加入被害人的飲料中進行毒殺。 但是在拿砂糖時,誤取砒霜,因而歪打正著地毒死了被害人。 跟sorter大的「鹽水、鹽酸案」可說是九點九成像。 而簡單說,蔡老師認為在該當主觀不法構成要件與客觀不法構成要件後, 不同於傳統學說,還需要一個「故意歸責階層」進行審查。 在這個「故意歸責階層」,須檢視「客觀事實與主觀想像的重合部分」是否可以被相關犯 罪構成要件評價為不受容許的風險? 如是,則成立該犯罪的「故意既遂犯」; 如否,則至多成立「未遂」與「過失」並想像競合。 因此,在本案例中,行為人因誤取鹽酸(砒霜)而殺害被害人的行為: 客觀上,乃被害人死亡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行為,且通過客觀歸責階層。 主觀上,行為人具備殺害被害人的知與欲,有故意。 所以客觀不法構成要件與主觀不法構成要件該當,進一步檢驗「故意歸責階層」, 而行為人客觀事實與主觀想像的重合部分充其量只是「將某物朝他人潑灑(將某物加入他 人飲料中)」,而這邊的「某物」因為包含無限多可能性,因而無法建構一個不受容許的 風險製造,欠缺必要的對應,阻卻故意既遂犯之成立,至多成立殺人未遂與過失致死的想 像競合。 過失致死還容易,但在「殺人未遂」,記得要再討論是否該當刑法26條之「不能未遂」。 sorter大的主要問題點便在這邊,然而s大是用「迷信犯」、「幻覺犯」去討論; 不過誠如留言中的CKYww大大所言,依學說見解,這邊應該要檢討是否該當「重大無知」。 如果認定行為人偏離當代科學知識而構成重大無知,則在「最後的階層」說明「不具需罰 性」。 「重大無知」的立場即是,「雖有應罰性,但立法者在需罰性階段評價為不罰」。 所以,結論很可能還是只罰一個過失致死,殺人未遂的部分因重大無知而不罰。 --------------------------------------- 另外有一個結論上一樣,但是觀點不盡相同的學說,我覺得可以一併討論一下。 也就是周漾沂老師的「主觀歸責理論」XD 就周老師的看法,所有的客觀結果如果要歸責於行為人,勢必是行為人主觀意志的顯現; 結果如果是行為人「主觀認知的事實」所支撐的法不容許風險之實現,則該結果即可歸責 予行為人。 所以第一個與通說不太相同的地方是,周老師的體系是「先審主觀,再審客觀」。 並且審查的「行為」是「主客觀一體」的,也就是說行為雖然在現象上可以有主、客觀的 區分,但是在本質上是同一個整體。 在主觀歸責理論中要審視的「行為」,自然是「主關意志與客觀動作一起觀察」的行為。 這樣的結果,將會與一些老師(如許恒達老師有一篇〈再訪行為理論〉的文章)強調行為 階層的獨立必要性觀點,會有很大的不同。 其次,通說、實務對於「故意」的認定是一種「心理學式」的認定方式,認為要有「知」 與「欲」才會是一個刑法上的故意。 然而,周漾沂老師對於故意的認定方式是站在「規範式」的立場,認為一個人究竟有沒有 刑法上的故意,應該從規範的角度去認定。 也因為這樣,周老師很強調自己其實是「規範論」的學者,而不是坊間常常歸類的「主觀 論」。 不論如何,這樣「規範論的故意觀點」在實際操作下會出現: 「只有通說中的無認識過失才是『過失』」,而傳統的「有認識過失」、「間接故意」、 「直接故意」都會被周漾沂老師劃定到「故意」的範疇! 詳言之,要用「規範的角度」去審視行為人主客觀一體的行為。 若從規範的角度判定為「非容許風險」,則行為人具備「主觀歸責基礎認知」,而至少該 當過失,如果對於此一事實有「風險認識」,則該當故意; 反之,如果從規範的角度判定為「容許」,則根本不會成立犯罪。 另外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對事實的主觀恣意詮釋並不重要! 從這個立場,可以發現幾個有趣的地方: 一,可以解釋本質應為「過失致死(五年以下)」的酒醉駕車致人死亡,其法定刑(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為何遠高於過失致死,而直逼故意殺人罪(十年以上)。 二,值得一提的是「誤想防衛」的案例,按照周漾沂老師這樣的看法,將會因為行為人的 行為係出自「正當防衛的意志」,而在「規範」的評價上被認為未製造非容許風險而不成 立犯罪。 三,因為這在周老師的看法中,行為人是否「進入犯罪的範疇」,取決於「法規範的角度 」下判斷是否為容許/非容許行為。 所以傳統上「迷信犯」、「幻覺犯」與學說上所謂的「重大無知」,都是在刑法的角度下 自始不進入犯罪範疇的類型,因而會認為該等行為人都「欠缺犯罪故意」。 這個看法可以跟上面蔡聖偉老師的看法相互對照, 蔡老師強調綜為重大無知的行為人,其主觀上是否有「故意」並不因在需罰性階段被判為 「不罰」而受到影響; 但周老師對於「區分應罰性與可罰性」的想法應該是持較為反對的意見,因而對「重大無 知」的用語乃「不能犯」,代表其自始未進入「不法」的領域。 四、承上述,可以導出「誤認因果作用以外的所有不能犯」,即使客觀上結果絕對不能發 生,仍然有適格故意的可罰未遂。 譬如行為人對著空屋一人的房間開槍,事後才發現目標不在房內。 刑法規範審查的是「行為人開槍的行為」,風險容許與否的判斷基礎不是客觀事實,而是 主觀事實。 因而行為人依然有主觀歸責基礎認知與風險意識,該當故意,而成立殺人未遂。 回歸蔡聖偉老師「誤以為砂糖可殺人,但誤取砒霜後真的毒殺人」為例。 用「刑法規範」去檢驗的行為是「甲誤取砒霜」, 從規範的角度,行為人應注意添加在他人飲料中的事物為何,因此該行為乃非容許; 所以行為人有主觀歸責基礎認知,至少成立過失。 但行為人不成立「故意」,蓋「故意」是行為人在主觀歸責基礎認知的範圍內所產生的風 險意識; 行為人藉以產生風險意識所認知的因果流程,必須是其主觀歸責基礎認知支撐之非容許風 險所包含的多重因果流程之一。 用白話一點的角度去解釋,我認為應該可以說: 甲在乙門前放火,希望能燒死乙,結果乙是被濃煙嗆死的。 因為「嗆死」仍是甲創造的非容許風險(在門前放火)中所有可能的因果流程之一,所以 甲該當故意。 但今天,行為人認定的「用砂糖殺人」仍然是「誤取砒霜毒殺人」這個非容許風險中所有 可能的因果流程之一嗎? 恐怕只能說是行為人自己主觀恣意的想像、詮釋罷了! 因此沒有風險意識,不該當「故意」。 所以這邊的行為人只會成立過失致死,就結論上跟蔡聖偉老師的答案應該會是一樣。 --------------------------------------- 花了一個多小時打了這一長串,不過老實說也不能完全肯定自己的論述正確((汗 但這個問題,其實也從大一就困擾我到大三上要結束了, 偶然看到s大在去年12月底的發文,就想說也嘗試來統整一下概念, 試著也幫自己複習一下刑法QQ 還請國考版的前輩們多多指教了! 等等又要繼續沉浸在民訴跟公司法的世界,想到周五寒流下要早八期末,備感煎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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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llen73420: 推01/06 23:21
2F:推 sampkimo: 推01/07 00:09
3F:推 ejrq5785: 推 離你越來越遠了01/07 00:56
距離越來越遠、淡淡的思念… https://youtu.be/NQRnUnPIaDU
ポニーテールだけ見つめて 君を遠くから遠くから好きでいる 不對,D大別這樣說啊QQ ※ 編輯: angryfatball (42.77.96.173 臺灣), 01/07/2021 03:49:05
4F:推 palewalker: 感謝分享!01/07 09:33
5F:→ verwaltung: 我說我拿鹽水潑您,結果裡面裝的居然是硫酸,您信還是01/07 12:36
6F:→ verwaltung: 不信?這問題固然可以上述解法解決,但在實務上很可01/07 12:36
7F:→ verwaltung: 能是沒什麼意義的......01/07 12:36
正是! 「這個例子」本身在現實上確實不可(很難)信,但「理論」(不論是蔡老師或周老師)本 身並非不可行。 從考生的角度來看,還是挺有趣的啦 而且學說的目標本來就在於提供一個儘管價值觀出發點可能不同,但邏輯一貫的理論。 這是應然面的問題,至於實然面… 我自己是覺得,從這個角度而言,誤取「硫酸、砒霜」這種現實上很扯的題目,對我而言只 是拿來檢視理論在這麼極端的狀態下,能不能達到自己想要答案的工具罷了XD
8F:→ verwaltung: 題外話,能否請教周老師的規範的故意理論是出自那篇01/07 12:49
9F:→ verwaltung: 文章?還請不吝賜教,謝謝您。01/07 12:49
理論本身是出自於<從客觀轉向主觀:對於刑法上結果歸責理論的反省與重構>, 而實際操作結果(如誤想防衛、誤取砒霜等題目)是我自己猜想+向周老師請教幾次而來。 ※ 編輯: angryfatball (42.77.96.173 臺灣), 01/07/2021 14:16:31
10F:→ verwaltung: 題目以及理論的討論説有趣是有趣,但是考出來就要看 01/07 15:03
11F:→ verwaltung: 考生的心情美不美麗了......曾遇過日本的實務工作者( 01/07 15:03
12F:→ verwaltung: 檢察官、法官各一)不約而同都表現出對於錯誤理論研究 01/07 15:18
13F:→ verwaltung: 的輕蔑態度。我想,問題的癥結點恐怕是出在到底是真 01/07 15:18
14F:→ verwaltung: 錯誤,還是被告、嫌疑人的狡辯?另外在容許構成要件 01/07 15:18
15F:→ verwaltung: 錯誤的部分也有1個關於當事人的相對性的問題,站在行 01/07 15:18
16F:→ verwaltung: 為人的角度來看,「一般人」會如何反應才是重點。相 01/07 15:18
17F:→ verwaltung: 關問題若是能夠釐清,也就會明白德國學者I. Pupe 對 01/07 15:18
18F:→ verwaltung: 於錯誤理論的批判了。錯誤理論很有可能不適合當成1個 01/07 15:18
19F:→ verwaltung: 理論來檢討。大三能答出這樣的答案,很不簡單,加油! 01/07 15:18
20F:→ verwaltung: 另外,也謝謝您提供的論文資訊,獲益良多。 01/07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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