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kwwee (小連)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請益] 民法184第一項跟187第二項未成年人無過失
時間Tue Dec 29 12:49:20 2020
請問一下
關於民法第184第一項前段,主觀有故意過失都要負損賠責任
但在民法第187條時,未成年人"有識別能力、但無過失"狀況下
要類推適用民法第187條第一項規定,法定代理人須證明無監督疏懈方能免責
這看起來,不就變成
一個成年人無過失狀況下免負184第一項前段責任
可是未成年人在一樣狀況下,法定代理人就要負責了?
想請問我的結論,邏輯上哪邊有錯誤啊???
先謝謝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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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CKYww: 無過失為何要賠償? 12/29 12:54
2F:→ CKYww: 條文有不法侵害就是要先過184條的要件才能適用 12/29 12:59
3F:推 jenny02026: 187的要件建立在 12/29 14:22
4F:→ jenny02026: 要有184的情況下 12/29 14:22
5F:→ jenny02026: 如果未成年人無過失的情況就免責了 12/29 14:22
6F:→ jenny02026: 怎麼需要用到187 12/29 14:22
7F:→ jenny02026: 未成年人因為有184的過失 12/29 14:22
8F:→ jenny02026: 再用187法代需要證明自己無監督疏失 12/29 14:22
9F:→ jenny02026: 才能免付連帶責任 12/29 14:22
10F:推 lusifa2007: 這個是例外的衡平設計吧 12/29 2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