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mination 板


LINE

不好意思,我先說結論。 關於「使用借貸得否類推適用425條」? 因為本題並不是單純的使用借貸,而是在土地上蓋了房子, 土地與房屋的分屬不同人所有。(425-1和426-1都是這個情況,425不是) 我認為不能類推適用,因為保護的占有的論據不同。 因為425條法理是基於保障通常基於弱勢的承租人,有維持社會安定的功能。 而借地蓋屋的問題是,借用人是否因房屋所有權,使其對土地的占有有特別保護的需要。 另外,也可以從425條地2項限期五年的規定也可看得出來, 若類推適用第2項,未經公證的使用借貸契約只維持5年後就要拆屋還地,似無實益。 因此在使用借貸土地上蓋房屋的情況下, 類推適用425條,並沒有因此而加強對借用人占有土地的保護,那何必適用? 簡言之,以下兩點: 第一、保護的對象不用,法理論據也不同。 承租人一無所有,因此居住的安定需要保護。 借地蓋屋的借用人擁有房屋,基於社會經濟秩序,故其對土地的占有需要保護。 (如果借用人沒有蓋房子,只是堆雜物,那就直接767,沒有以上的問題。) 第二、類推適用無法達到保護的目的。 買賣不破租賃的情況是契約的期限若超過五年是無效的(未經公證的情況下)。 借地蓋屋,借用的期限若也只有五年,也不符合社會經濟效益。 若只適用第一項的買賣不破租賃,卻不適用同條第二項的期限限制,又要如何說理? 另外我再補充一下,若只類推適用425的第一項,把租賃契約換成使用借貸契約, 一樣不能達到保護借用人的目的。 因為依照470和472的規定,對借用人的保護更少,因為是無償的關係, 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或得終止契約的依據更多。 ※ 引述《melody0709 (MiA)》之銘言: : 以來勝分科六法的案例為例: : 土地所有人與借用人締結一使用借貸契約,使借用人取得土地之利用權,並得於土地上建築 : 房屋。貸與人後將為使用借貸契約標的物之土地移轉給他人,土地受讓人得否依民法767規 : 定請求借用人拆屋還地? : https://i.imgur.com/PK7rXwn.jpg
: https://i.imgur.com/4PTk52j.jpg
: 按照分科六法底下的資訊,大致可以分成三種解法: : 1.類推425-1 : 2.類推426-1 : 3.視個案有無違反誠信原則 : 我的疑問是,在這個案例底下,為什麼完全沒有討論到「使用借貸得否類推適用425條」這 : 個大爭點呢?(貸與人移轉土地所有權,土地借用人得否對土地受讓人主張依民法425使用借 : 貸契約繼續存 : 在) : 所以在這種案例下,我覺得似乎要列四個方向去寫: : 1.得否類推425 : 2.得否類推425-1 : 3.得否類推426-1 : 4.視個案有無違法誠信原則 : 不知道我有沒有理解錯的地方? : -- :
QR Code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46.110 (臺灣)
: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Examination/M.1599831151.A.8C7.html : ※ 編輯: melody0709 (223.137.46.110 臺灣), 09/11/2020 21:33:59 : 推 valentines: 實務見解(59年度台上字第2490號原判例)認為使用借貸 09/11 21:59 : → valentines: 認為不得比照民法第425條比附援引適用 09/11 21:59 : 我知道,我好奇的是這是個大爭點,怎麼在這個案例裡完全隻字未提425,是不是應該也要 : 討論一下? : ※ 編輯: melody0709 (223.137.46.110 臺灣), 09/11/2020 22:01:54 : ※ 編輯: melody0709 (223.137.46.110 臺灣), 09/11/2020 22:07:06 : → valentines: 在原判例的實務見解操作,及學者也都認同的情況下,就 09/11 22:15 : 使用借貸類推425的爭議,學說相當分歧,沒有都認同實務見解阿 : → valentines: 沒有討論的價值跟必要(尤其是對於考國考而言)。縱然 09/11 22:15 : → valentines: 是在法院組織法修法之後,效力等同最高法院判決也還是 09/11 22:15 : → valentines: 具高度參考價值,討論其他爭點還比較具有實益,以上 09/11 22:15 : → valentines: 個人見解 09/11 22:15 : 推 james0326123: 簡單來說引用法條討論只要討論跟事實相近的就好,你 09/11 22:16 : → james0326123: 當然可以討論只是考卷寫不完 09/11 22:16 : 其實我會想問,就是因為我覺得跟事實最相近的法條就是425 : 425:出租人移轉所有權 : 本例:貸與人移轉所有權 : 只要能類推425,借用人自然就有占有權源,受讓人就不能行使767 : 還是有哪裡是我沒注意到的? : ※ 編輯: melody0709 (223.137.46.110 臺灣), 09/11/2020 22:23:09 : ※ 編輯: melody0709 (223.137.46.110 臺灣), 09/11/2020 22:51:10 : → CCWck: 時間夠就寫,但如果不是出題者要的也不會加分 09/11 23:01 : 推 ryanchang03: 我覺得光看這個案例,直覺就是一個典型的使用借貸類 09/11 23:13 : → ryanchang03: 推425的問題 09/11 23:13 : 推 final9711: 不是 你拍這條就425-1底下當然是討論425-1的爭點 09/11 23:37 : → final9711: 你要討論425的爭點不會去425條底下看喔 明明就寫了一 09/11 23:38 : → final9711: 堆 09/11 23:38 : 確實是在425-1底下沒錯,不過會困擾的原因是案例問的不是「得否類推425-1」而是「受讓 : 人得否主張767物上請求」,似乎應該討論所有可能會使借用人變成有權占有的原因。就像 : 後面也有列出426-1或是148誠信原則的適用,不是只有討論425-1。 : 不過這也不是重點啦,重點是想確認這個案例是不是需要討論到類推適用425的問題。 : ※ 編輯: melody0709 (223.137.46.110 臺灣), 09/11/2020 23:55:30 : 推 final9711: 總歸一句還是看題目怎麼出 09/12 00:03 : 推 final9711: 單純這個案例應該是要寫一下 09/12 00:11 : 推 DamnHungry: 因為使用借貸為無償契約,是兩人基於信賴或特別關係( 09/12 00:59 : → DamnHungry: 如員工宿舍)而成立的要物契約,後面擁有房屋所有權的 09/12 00:59 : → DamnHungry: 人與借貸人並無此關係,所以並不當然計繼受其使用借貸 09/12 00:59 : → DamnHungry: 關係,類似的可參考最高法院95年第16次民庭會議。 09/12 00:59 : 推 DamnHungry: 拍謝打錯..是後面擁有土地所有權人不當然繼受 09/12 01:14 : → DamnHungry: 而題目已經點明為使用借貸了,再去討論是否類推適用42 09/12 01:38 : → DamnHungry: 5買賣不破租賃有點揮空劍的感覺,也會浪費作答時間 09/12 01:38 : → DamnHungry: ...........仔細看了一下你前面的回答,好像突破盲點 09/12 02:23 : → DamnHungry: 了。借地建屋所蓋的房屋,房屋所有權是屬於蓋的人啊( 09/12 02:23 : → DamnHungry: 簡化:地主A借地讓B蓋房子,房屋所有權人是B,嗣後A將 09/12 02:23 : → DamnHungry: 地賣給C,土地所有權人是C),因B妨礙到C使用土地,當 09/12 02:23 : → DamnHungry: 然題目會問C能否主張767。 09/12 02:23 : → DamnHungry: 也因此討論到425-1、426-1。 09/12 02:25 : → DamnHungry: 425通常是房屋所有權人是A、租賃人是B,嗣後A將房屋所 09/12 02:29 : → DamnHungry: 有權移轉給C的狀況,不一樣 09/12 02:29 : 推 DamnHungry: 這題主要是地上權的問題,而425-1、426-1就是為了解決 09/12 02:41 : → DamnHungry: 地上權的問題,增進使用上的經濟效益 09/12 02:41 : 推 pon7711: 借地建屋可能類推425或426-1 並援引425-1立法理由 09/12 03:09 : 推 dreamsletter: 沒有討論的是一回事 但本題設例確實是跟425無關 09/12 04:07 : → CCWck: 425-1,426-1不是地上權吧,應該是法定債之移轉 09/12 04:21 : → CCWck: 用767來問,是要考是否有債權效力之占有本權 09/12 04:22 : 推 ryanchang03: 我覺得還是有關425 09/12 15:28 : → ryanchang03: 土地所有人跟借用人之間有使用借貸契約,然後土地所 09/12 15:29 : → ryanchang03: 有權人移轉土地所有權給第三人,則借用人可否類推42 09/12 15:29 : → ryanchang03: 5對第三人主張使用借貸契約繼續存在 09/12 15:29 --
QR Code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218.4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Examination/M.1599901605.A.4BB.html ※ 編輯: Dodoroiscute (1.200.218.48 臺灣), 09/12/2020 17:15:11 ※ 編輯: Dodoroiscute (1.200.218.48 臺灣), 09/12/2020 17:26:30
1F:推 DamnHungry: 推 09/12 17:24
※ 編輯: Dodoroiscute (1.200.218.48 臺灣), 09/12/2020 17:27:55
2F:推 BPM88: 推,雖然不知道你說的對不對,但我聽的懂… 09/12 18:41
3F:推 CCWck: 如果承租人不可憐,425可能不適用 09/12 20:05
4F:→ DamnHungry: 一旦適用425,就算承租人不可憐,後手土地所有人也可 09/12 20:36
5F:→ DamnHungry: 憐吧,沒租金拿欸 09/12 20:36
6F:→ DamnHungry: 這等於無償契約過給後手,C大要怎麼把它轉為有償的租 09/12 20:38
7F:→ DamnHungry: 賃契約? 09/12 20:38
8F:→ CCWck: 我講的是租賃,不是使用借貸 09/12 20:53
9F:→ Dodoroiscute: 425就是預設房客處於弱勢..雖然實際上不一定~ 09/12 20:57
10F:→ CCWck: 印象中是有被法院認定不夠可憐而不適用的判決 09/12 21:34
11F:→ dreamsletter: 錒....不就是窮到沒錢租才去拜託用借的嗎..... 那個 09/12 23:10
12F:→ dreamsletter: 理由蠻爛的 09/12 23:10
13F:→ dreamsletter: 不是很懂學說拿弱勢保護的立論到底在想什麼 09/12 23:10
14F:推 jjeffrey1015: 未必預設弱勢,保障承租人是真的 09/12 23:13
15F:→ DamnHungry: 借地建屋又不是窮到租不起才去借的......都有錢蓋房子 09/12 23:27
16F:→ DamnHungry: 了哪來窮,通常會有糾紛幾乎是親人間基於情誼把地借給 09/12 23:27
17F:→ DamnHungry: 親人蓋房子,假設大伯借地給二伯蓋房好了,後來大伯死 09/12 23:27
18F:→ DamnHungry: 了兒子繼承,嗣後把土地賣了,發生糾紛。要不然就是國 09/12 23:27
19F:→ DamnHungry: 軍機關借地給榮民蓋眷舍,以便照顧眷屬生活,後來老榮 09/12 23:27
20F:→ DamnHungry: 民幾乎死了剩後代,已無原先使用借貸之目的,所以把地 09/12 23:27
21F:→ DamnHungry: 收回造成後代不滿,發生糾紛。 09/12 23:27
20 下列何項法律規定與保護弱勢承租人無關? (A) 民法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 (B) 不動產出租人之留置權 (C) 出租人之修繕義務之規定 (D) 租賃之默示更新 ※ 編輯: Dodoroiscute (1.200.218.48 臺灣), 09/12/2020 23:30:33
22F:→ Dodoroiscute: 上面那是考試題目~ 09/12 23:31
23F:推 DamnHungry: B啊,這篇我是支持你論點的,上面是在回dream大 09/12 23:36
24F:→ Dodoroiscute: 那題目也是給d大跟j大看的...有關弱勢的說法 09/12 23:39
25F:→ dreamsletter: 關於弱勢保護的說法不是不能理解 但我個人不覺得那 09/13 00:24
26F:→ dreamsletter: 是理由 09/13 00:24
27F:→ Dodoroiscute: 回樓上d大,很多老師跟教科書都說保護弱勢是理由 09/13 00:32
28F:→ Dodoroiscute: 您可能不是法律系的,或許有自己的想法也不一定.. 09/13 00:33
29F:→ dreamsletter: 呃....我知道很多老師跟教科書或坊間參考書都有寫保 09/13 01:44
30F:→ dreamsletter: 障弱勢這點 也確實這是立法者的價值判斷(參土地法1 09/13 01:44
31F:→ dreamsletter: 00條上下的規定) 但我覺得說是承租人就是弱勢不然 09/13 01:44
32F:→ dreamsletter: 不過有償無償跟債之相對性例外應從嚴解釋的說法我更 09/13 01:44
33F:→ dreamsletter: 是認同就是了 09/13 01:44
34F:推 jjeffrey1015: 就不一定是弱勢,你寫保障弱勢承租人,有些老師就覺 09/13 07:08
35F:→ jjeffrey1015: 得很刺眼 09/13 07:08
36F:推 wowisgood: 這篇論點正確 推 09/13 11:13
37F:推 jjeffrey1015: 抱歉,發言過於偏激,在此深切反省 09/13 17:36
38F:推 jjeffrey1015: 胡天賜,買賣不破租賃制度之法律經濟分析,臺大法 09/13 17:43
39F:→ jjeffrey1015: 學叢論,第33 卷,第1 期,2004 年1 月。 09/13 17:43
40F:→ jjeffrey1015: 摘要:「本文結論為,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立法當時( 09/13 17:44
41F:→ jjeffrey1015: 民國十八年)之所以採買賣不破租賃制度,固然是為了 09/13 17:44
42F:→ jjeffrey1015: 保障基於社會經濟弱者地位之承租人,然至今雖然承 09/13 17:44
43F:→ jjeffrey1015: 租人已不再是社會上之弱者,但仍採用買賣不破租賃 09/13 17:44
44F:→ jjeffrey1015: 制度之原因乃在於欲發揮租賃制度以及租賃標的物之經 09/13 17:44
45F:→ jjeffrey1015: 濟效率所致。」 09/13 17:44







like.gif 您可能會有興趣的文章
icon.png[問題/行為] 貓晚上進房間會不會有憋尿問題
icon.pngRe: [閒聊] 選了錯誤的女孩成為魔法少女 XDDDDDDDDDD
icon.png[正妹] 瑞典 一張
icon.png[心得] EMS高領長版毛衣.墨小樓MC1002
icon.png[分享] 丹龍隔熱紙GE55+33+22
icon.png[問題] 清洗洗衣機
icon.png[尋物] 窗台下的空間
icon.png[閒聊] 双極の女神1 木魔爵
icon.png[售車] 新竹 1997 march 1297cc 白色 四門
icon.png[討論] 能從照片感受到攝影者心情嗎
icon.png[狂賀] 賀賀賀賀 賀!島村卯月!總選舉NO.1
icon.png[難過] 羨慕白皮膚的女生
icon.png閱讀文章
icon.png[黑特]
icon.png[問題] SBK S1安裝於安全帽位置
icon.png[分享] 舊woo100絕版開箱!!
icon.pngRe: [無言] 關於小包衛生紙
icon.png[開箱] E5-2683V3 RX480Strix 快睿C1 簡單測試
icon.png[心得] 蒼の海賊龍 地獄 執行者16PT
icon.png[售車] 1999年Virage iO 1.8EXi
icon.png[心得] 挑戰33 LV10 獅子座pt solo
icon.png[閒聊] 手把手教你不被桶之新手主購教學
icon.png[分享] Civic Type R 量產版官方照無預警流出
icon.png[售車] Golf 4 2.0 銀色 自排
icon.png[出售] Graco提籃汽座(有底座)2000元誠可議
icon.png[問題] 請問補牙材質掉了還能再補嗎?(台中半年內
icon.png[問題] 44th 單曲 生寫竟然都給重複的啊啊!
icon.png[心得] 華南紅卡/icash 核卡
icon.png[問題] 拔牙矯正這樣正常嗎
icon.png[贈送] 老莫高業 初業 102年版
icon.png[情報] 三大行動支付 本季掀戰火
icon.png[寶寶] 博客來Amos水蠟筆5/1特價五折
icon.pngRe: [心得] 新鮮人一些面試分享
icon.png[心得] 蒼の海賊龍 地獄 麒麟25PT
icon.pngRe: [閒聊] (君の名は。雷慎入) 君名二創漫畫翻譯
icon.pngRe: [閒聊] OGN中場影片:失蹤人口局 (英文字幕)
icon.png[問題] 台灣大哥大4G訊號差
icon.png[出售] [全國]全新千尋侘草LED燈, 水草

請輸入看板名稱,例如:iOS站內搜尋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