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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來勝分科六法的案例為例: 土地所有人與借用人締結一使用借貸契約,使借用人取得土地之利用權,並得於土地上建築 房屋。貸與人後將為使用借貸契約標的物之土地移轉給他人,土地受讓人得否依民法767規 定請求借用人拆屋還地? https://i.imgur.com/PK7rXwn.jpg
https://i.imgur.com/4PTk52j.jpg
按照分科六法底下的資訊,大致可以分成三種解法: 1.類推425-1 2.類推426-1 3.視個案有無違反誠信原則 我的疑問是,在這個案例底下,為什麼完全沒有討論到「使用借貸得否類推適用425條」這 個大爭點呢?(貸與人移轉土地所有權,土地借用人得否對土地受讓人主張依民法425使用借 貸契約繼續存 在) 所以在這種案例下,我覺得似乎要列四個方向去寫: 1.得否類推425 2.得否類推425-1 3.得否類推426-1 4.視個案有無違法誠信原則 不知道我有沒有理解錯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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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46.11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Examination/M.1599831151.A.8C7.html ※ 編輯: melody0709 (223.137.46.110 臺灣), 09/11/2020 21:33:59
1F:推 valentines: 實務見解(59年度台上字第2490號原判例)認為使用借貸09/11 21:59
2F:→ valentines: 認為不得比照民法第425條比附援引適用09/11 21:59
我知道,我好奇的是這是個大爭點,怎麼在這個案例裡完全隻字未提425,是不是應該也要 討論一下? ※ 編輯: melody0709 (223.137.46.110 臺灣), 09/11/2020 22:01:54 ※ 編輯: melody0709 (223.137.46.110 臺灣), 09/11/2020 22:07:06
3F:→ valentines: 在原判例的實務見解操作,及學者也都認同的情況下,就09/11 22:15
使用借貸類推425的爭議,學說相當分歧,沒有都認同實務見解阿
4F:→ valentines: 沒有討論的價值跟必要(尤其是對於考國考而言)。縱然09/11 22:15
5F:→ valentines: 是在法院組織法修法之後,效力等同最高法院判決也還是09/11 22:15
6F:→ valentines: 具高度參考價值,討論其他爭點還比較具有實益,以上09/11 22:15
7F:→ valentines: 個人見解09/11 22:15
8F:推 james0326123: 簡單來說引用法條討論只要討論跟事實相近的就好,你09/11 22:16
9F:→ james0326123: 當然可以討論只是考卷寫不完09/11 22:16
其實我會想問,就是因為我覺得跟事實最相近的法條就是425 425:出租人移轉所有權 本例:貸與人移轉所有權 只要能類推425,借用人自然就有占有權源,受讓人就不能行使767 還是有哪裡是我沒注意到的? ※ 編輯: melody0709 (223.137.46.110 臺灣), 09/11/2020 22:23:09 ※ 編輯: melody0709 (223.137.46.110 臺灣), 09/11/2020 22:51:10
10F:→ CCWck: 時間夠就寫,但如果不是出題者要的也不會加分09/11 23:01
11F:推 ryanchang03: 我覺得光看這個案例,直覺就是一個典型的使用借貸類09/11 23:13
12F:→ ryanchang03: 推425的問題 09/11 23:13
13F:推 final9711: 不是 你拍這條就425-1底下當然是討論425-1的爭點09/11 23:37
14F:→ final9711: 你要討論425的爭點不會去425條底下看喔 明明就寫了一 09/11 23:38
15F:→ final9711: 堆 09/11 23:38
確實是在425-1底下沒錯,不過會困擾的原因是案例問的不是「得否類推425-1」而是「受讓 人得否主張767物上請求」,似乎應該討論所有可能會使借用人變成有權占有的原因。就像 後面也有列出426-1或是148誠信原則的適用,不是只有討論425-1。 不過這也不是重點啦,重點是想確認這個案例是不是需要討論到類推適用425的問題。 ※ 編輯: melody0709 (223.137.46.110 臺灣), 09/11/2020 23:55:30
16F:推 final9711: 總歸一句還是看題目怎麼出 09/12 00:03
17F:推 final9711: 單純這個案例應該是要寫一下 09/12 00:11
18F:推 DamnHungry: 因為使用借貸為無償契約,是兩人基於信賴或特別關係( 09/12 00:59
19F:→ DamnHungry: 如員工宿舍)而成立的要物契約,後面擁有房屋所有權的 09/12 00:59
20F:→ DamnHungry: 人與借貸人並無此關係,所以並不當然計繼受其使用借貸 09/12 00:59
21F:→ DamnHungry: 關係,類似的可參考最高法院95年第16次民庭會議。 09/12 00:59
22F:推 DamnHungry: 拍謝打錯..是後面擁有土地所有權人不當然繼受 09/12 01:14
23F:→ DamnHungry: 而題目已經點明為使用借貸了,再去討論是否類推適用42 09/12 01:38
24F:→ DamnHungry: 5買賣不破租賃有點揮空劍的感覺,也會浪費作答時間 09/12 01:38
25F:→ DamnHungry: ...........仔細看了一下你前面的回答,好像突破盲點 09/12 02:23
26F:→ DamnHungry: 了。借地建屋所蓋的房屋,房屋所有權是屬於蓋的人啊( 09/12 02:23
27F:→ DamnHungry: 簡化:地主A借地讓B蓋房子,房屋所有權人是B,嗣後A將 09/12 02:23
28F:→ DamnHungry: 地賣給C,土地所有權人是C),因B妨礙到C使用土地,當 09/12 02:23
29F:→ DamnHungry: 然題目會問C能否主張767。 09/12 02:23
30F:→ DamnHungry: 也因此討論到425-1、426-1。 09/12 02:25
31F:→ DamnHungry: 425通常是房屋所有權人是A、租賃人是B,嗣後A將房屋所 09/12 02:29
32F:→ DamnHungry: 有權移轉給C的狀況,不一樣 09/12 02:29
33F:推 DamnHungry: 這題主要是地上權的問題,而425-1、426-1就是為了解決 09/12 02:41
34F:→ DamnHungry: 地上權的問題,增進使用上的經濟效益 09/12 02:41
35F:推 pon7711: 借地建屋可能類推425或426-1 並援引425-1立法理由 09/12 03:09
36F:推 dreamsletter: 沒有討論的是一回事 但本題設例確實是跟425無關 09/12 04:07
37F:→ CCWck: 425-1,426-1不是地上權吧,應該是法定債之移轉 09/12 04:21
38F:→ CCWck: 用767來問,是要考是否有債權效力之占有本權 09/12 04:22
39F:推 ryanchang03: 我覺得還是有關425 09/12 15:28
40F:→ ryanchang03: 土地所有人跟借用人之間有使用借貸契約,然後土地所 09/12 15:29
41F:→ ryanchang03: 有權人移轉土地所有權給第三人,則借用人可否類推42 09/12 15:29
42F:→ ryanchang03: 5對第三人主張使用借貸契約繼續存在 09/12 15:29
43F:推 Dodoroiscute: 我有回文~~ 09/12 17:12
44F:推 Dodoroiscute: 回第二篇比較有命中你的問題點,即"類推適用"的原則 09/12 21:07
45F:推 Dodoroiscute: 425不行,因為立法的規範目的不同~ 09/12 21:54
46F:→ Dodoroiscute: 很好奇,若寫425的話,那第2項期限限制,照寫嗎? 09/13 00:34
47F:推 wowisgood: 你仔細看 其實主張誠信原則就是否定物權化 09/13 11:10
48F:→ wowisgood: 只是講得比較委婉而已 09/13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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