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a9715234 (雞蓉玉米湯)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請益] 侵佔還是竊盜?
時間Sun May 12 14:07:23 2019
[請益]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512/1442711.htm?from=fb_et_share
台中一名金姓老翁竟把劉姓男子遺忘在機車上的背包拿走,花光包包裡的5萬元現金,但因不識貨,將Apple筆電MacBook、平板及名牌包隨意扔到垃圾桶裡。台中地院審理後,依侵占罪判罰4000元,如易服勞役4天,緩刑2年,可上訴。
刑法學者林山田提出遺忘物之概念,遺忘物與遺失物之不同在於,遺忘物並沒有脫離原本持有人之支配管領範圍,而遺失物則已經脫離持有狀態了。比方某甲去餐館用餐,將雨傘或是包包放在餐館,用餐完畢離開之後過五分鐘才驚覺,並且知道物品放在哪邊,雨傘和包包實際上沒有脫離某甲的支配管領範圍,這樣雨傘與包包屬於遺忘物。
又比方某乙出門帶了錢包,做了公車下車之後買東西,發現錢包不見了,她已經無法尋找到她的錢包了,也不知道錢包掉在哪邊,這樣錢包已經脫離了某乙的支配管領範圍,屬於遺失物。
區別遺失物和遺忘物的意義是,如果私自拿取別人的遺忘物,且占為已有,構成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但是對於遺失物侵占之,只會構成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刑度會差很多。
實務上似乎沒有遺忘物啊,到別人車上把東西拿走,比較符合竊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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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CCWck: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517 號刑事判決 05/12 14:38
2F:→ CCWck: 法官認為已經脫離持有,所以判侵占遺失物 05/12 14:40
3F:→ ea9715234: 不是啊,放在車上怎能算遺失物,若是汽車沒鎖門沒關窗 05/12 15:18
4F:→ ea9715234: ,進去拿東西也都算侵佔囉?放在自家騎樓的東西被拿走 05/12 15:18
5F:→ ea9715234: 也是侵佔?鬼島機車就是沒人權,悲哀 05/12 15:18
6F:→ CCWck: “不慎遺留在某部機車坐墊上” 05/12 17:12
7F:→ CCWck: 判決原文可以看,記者寫的不清不楚 05/12 17:13
8F:→ ea9715234: 我有看過了,某部即不是原告或被告的機車,但被告主觀 05/12 18:09
9F:→ ea9715234: 上無法辨別吧 05/12 18:09
10F:→ ea9715234: 況且某部機車也不是重點所在,而應該是其取得的方式, 05/12 18:16
11F:→ ea9715234: 是否透過法律或契約? 05/12 18:16
12F:推 tamama000: 要是自己的車就是自己的支配範圍 隔壁車就是遺失物 05/12 18:36
13F:推 tamama000: 想成安全帽就知道了 安全帽放車上被幹走 第一直覺就是 05/12 18:38
14F:→ tamama000: 被偷而不是侵占吧 05/12 18:38
15F:→ ea9715234: 對啊,為什麼判侵佔呢,超奇怪的呀 05/12 18:52
16F:→ CCWck: 是否脫離持有是事實認定問題,但認定脫離持有後判侵占遺失 05/12 19:28
17F:→ CCWck: 物沒有問題吧 05/12 19:28
18F:→ jdtrue: 實務一向沒有區分遺失物或遺忘物 都論以337 05/12 23:09
19F:推 panex0845: 這才一審而已 大家緊張什麼?上訴就會判決前審法條引用 05/13 03:17
20F:→ panex0845: 錯誤了 05/13 03:17
21F:→ panex0845: 有可能是1.法官真的搞錯了 2.反正有和解隨便判 05/13 03:19
22F:推 xgMd1trtw: 學說是兩者區分,實務是都跑侵佔337 05/13 05:57
23F:噓 a135791hdhc: 台灣沒有遺忘物 別誤導人 05/13 10:11
24F:推 a135791hdhc: 補推 沒看到最後一行 05/13 10:14
25F:→ ken5566: 實務大部分都沒在管遺忘務遺失物的 05/13 10:40
26F:推 edward0811: 直接改法律就好,都竊盜,反正沒什麼關 05/13 11:41
27F:推 jaggur: 看老翁年紀大 想輕判? 05/13 12:32
28F:推 bt011086: 機車上面的東西可能是車主以外的人放的啊… 05/13 16:23
29F:噓 jay111101: 機車是誰的才是重點所在好嗎 在堅持什麼啊? 05/13 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