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cdona1d (麥當勞 ™)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請益] 民法187條的問題。
時間Wed May 8 07:28:47 2019
請問一下,某甲22歲,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甲在意識非常清楚之下,像老闆點了一份餐
點,甲隨後將餐點用盡,接著跟老闆說本身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請教一下老闆除了依第179條外,另外是直接依第187條第一項嗎?或者是“類推“第1
87條第一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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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jameslin5545: 建議看一下187在來問喔 05/08 10:14
2F:→ jameslin5545: 不過我還是來說一下 05/08 10:14
3F:→ jameslin5545: 主要是看受監護宣告人有無識別能力 有的話與法定代 05/08 10:14
4F:→ jameslin5545: 理人負連帶賠償責任,無的話法定代理人單獨負責 05/08 10:14
5F:推 akarin95423: 就算你要用187也要先成立184,而且受監護宣告就是無 05/08 22:10
6F:→ akarin95423: 行為能力人,不用類推 05/08 2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