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wattw (Swat-逼波模式)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Re: [請益] 司律一試釋疑區
時間Sun Aug 5 22:35:40 2018
已經釋疑的,寫出來給大家參考:
刑法第 1 題
一、 按刑法第131條對於圖利罪定有明文,又貪汙治罪條例係本條之特別法,應予適用,
合先述明。
二、 本題選項B認為圖利罪所稱之違背法令是否包括公務員服務法,似有疑義。按臺灣高
等法院99年度重上更(三)字第63號判決認為:「又查就公務員服務法是否屬貪污治罪條例
所規定之「法令」,近來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205號判決即採肯定之見解(另參同院
之93年度臺上字第2259號確定判決意旨及94年度臺上字第857號判決意旨)。本院認公務
員服務法雖係就公務員依法令執行職務時或任職期間所應遵守忠誠、服從、保密、保持品
位之義務,暨濫權、經商、推薦關說、接受招待餽贈、贈送財物等之禁止,與(在職期間
與退職後)兼職之限制之概括性行政規範,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假借權
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亦係規範全體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不得有濫權行為(圖
得個人利益或加損害於他人),固非就公務員執行具體職務時具體職務上所為之特別規定
,但若公務員執行具體事務有違反其具體職務上所為之特別規定並有假借權力之情形者,
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所定之「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即構成貪
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法令」之一部分,蓋各種具體公務員職務之規定,
大多係命公務員為一定之行為或不得為一定行為為內容,尚少見會明文以「假借權力」為
具體內容者,是當公務員有具體違反職務上所為特別規定之行為時,若其有「假借權力」
等情事,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即屬其明知違背法令之一部分。」係已肯認貪汙治罪條例所
稱之違背法令,包含公務員服務法,其意旨甚明。
三、 本題選項D認為因公務員被圖利而獲取利益之私人,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成立
本罪共同正犯。其選項正確,是以最高法院103年第四次刑事庭決議:「貪污治罪條例第
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因公務員不待他人意思之合致或行為之參與,其單獨一人亦
得完成犯罪,故非屬學理上所謂具有必要共犯性質之「對向犯」,自不得引用「對向犯」
之理論而排除共同正犯之成立。題旨所示甲、乙二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共同對於
甲主管之事務,圖乙之不法利益並因而使乙獲得利益,依貪污治罪條例第三條及刑法第二
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得成立圖利罪之共同正犯。」故該私人亦得論
以共同正犯。
四、 綜上所述,本題除原答案C外,B、D均正確,應予給分。
刑法第 6 題
按中華民國刑法(下稱刑法)第17條:「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
,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同法第278條對於重傷致死規定:「(第一
項)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項)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
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項)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以,本法所稱重傷致死,係行為人主觀上欲使被害人為重傷,而故意著手使其重傷者而言,始足當之
,又同條第二項為加重結果之條文。然加重結果需以行為人能預見其結果之發生為其要件
,所謂能預見,乃指客觀情形而言,與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預見之情形不同。若行為人主觀
上有預見,而結果之發生又不違背其本意時,則屬故意範圍。上述所稱「客觀能預見」,
係指一般人於事後,以客觀第三人之立場,觀察行為人當時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能預見而
言。惟既在法律上判斷行為人對加重結果之發生應否負加重之刑責,而非行為人主觀上有
無預見之問題,自不限於行為人當時自己之視野,而應以事後第三人客觀立場,觀察行為
前後客觀存在之一般情形(如重傷行為造成之傷勢及被害人之行為、身體狀況、他人之行
為、當時環境及其他事故等外在條件),基於法律規範保障法益,課以行為人加重刑責之
宗旨,綜合判斷之。申言之,重傷行為對加重結果(死亡)造成之危險,如在具體個案上
,基於自然科學之基礎,依一般生活經驗法則,其危險已達相當之程度,且與個別外在條
件具有結合之必然性,客觀上已足以造成加重結果之發生,而非偶發事故,在刑法評價上
即有課以加重刑責之必要性,以充分保護人之身體、健康及生命法益,則該加重結果之發
生,客觀上即可謂有預見可能性。(新北地院106年訴字992號刑事判決參照)
本題選項D為:「重傷致死罪之成立,以行為人能預見死亡結果為要件。」惟依實務見解
,係指第三人客觀上可預見而言,若行為人能預見死亡,即論本法第271條殺人罪即可。
故D選項亦錯誤。
刑事訴訟法第38題
本題標準答案為B,惟C亦應正確,說明如下:
按最高法院99年台上1398號刑事判決要旨認為:「拘提乃「對人的強制處分」,與搜索、
扣押之「對物的強制處分」,迥不相同。檢察官偵查中,如須實施搜索、扣押,依法必先
取得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否則,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緊急或急迫情況,其搜索
、扣押始告適法。故如容許司法警察(官)執檢察官簽發之拘票(對人的強制處分)以實
施搜索、扣押(對物的強制處分),無異鼓勵「假拘提之名而行搜索、扣押之實」,以規
避法院就搜索、扣押之合法性審查。本件偵查程序中,司法警察(官)係執有檢察官簽發
之拘票,非法院核發之搜索票,且既已拘提上訴人到案,能否認有情況緊急而得逕行搜索
、扣押之相當理由,其合法性,甚有疑義。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一條
規定,司法警察(官)因偵查犯罪,本有「勘察、採證」之權,其執行「勘察、採證」,
根本無庸獲得同意。而所謂「勘察、採證」之權,尚不能包括「搜索、扣押」在內,蓋前
者應指對於物件或場所現時存在之狀況,親身體驗、進而採證而言,後者則須透過搜尋而
發現搜索標的物之存在,始進而取得、扣留而言。「搜索、扣押」,因足以侵害個人之隱
私權及財產權,須符合法律所定之正當程序,方屬合法。」亦即最高法院否認假拘提之名
行搜索扣押之實,本題選項雖係為拘提被告,然並無同意司法警察(官)為搜索,其搜索行
為自屬違法,最高法院判決要旨甚明,是本選項亦為正確。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應改為B、C均給分,方有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56題
本題正確答案應為A,說明如下:
A選項:「乙、丁各自對其原配偶撤回告訴,故法院應對甲、丙為不受理判決 」
查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四年度台非字第二九三號刑事判決認為:「告訴人單獨對通姦之
配偶撤回告訴,其效力不及相姦者之例外規定,乃為顧及婚姻關係中之夫妻情義、家庭和
諧,夫妻可以早日脫離訴訟關係,重修舊好,破鏡重圓,促使婚姻關係得以繼續延續;倘
若婚姻關係已消滅,夫妻情義已逝,已無所謂延續婚姻關係之目的,則上開但書規定「配
偶」之解釋,自不能擴張至「前配偶」之身分。從而,對「前配偶」撤回告訴者,並不合
於但書例外之規定,仍應適用撤回告訴不可分之原則規定,此乃解釋法令當然之結果。是
告訴人就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已無夫妻關係之「前配偶」撤回告訴者,應回歸適
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規定,其撤回告訴之效力及於必要共犯之相姦人。(二)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
妨害家庭案件,係由廖○月之配偶柯○良對被告及廖○月提出告訴,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被告被訴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之相姦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嗣於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柯○良於103年8月26日在新北地院準備程序
時,以言詞及書面撤回對廖○月之告訴,有準備程序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審易
字第2634號卷第27頁背面、第29頁)。又依原判決所認定柯○良與廖○月已於同年7月10
日經法院調解離婚(按於同年月18日登記,有廖○月個人戶籍資料附卷為憑〈見同上卷第
10頁〉)。則依前開說明,柯○良既已於同年8月26日對廖○月撤回告訴,其撤回之效力
自及於必要共犯之被告,依法應對被告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乃原審不察,竟對被告為論罪
科刑之判決,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
摘,洵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諭知公訴不受理,以資救濟。」
本選項中,本件訴訟乙丁各自對「前配偶」撤回告訴,依前開最高法院判決,自應予甲、
丙為不受理判決。
行政法第36題
按行政罰法第一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
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同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
,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餘略)」
亦即行政罰法第一條已明文規定其他種類行政罰適用本法,而第二條認為其他種類行政罰
包含裁罰性不例行政處分,換言之,本題選項D意旨正確。
參考資料:
書名:行政法導論
作者:李震山
出版年次:2014年9月十版
頁次:376
行政法第 55題
本題無正確答案,說明如下:
A選項:按釋字440號解釋文本文:「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國
家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之財產遭受損失,若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形成個
人之特別犧牲者,國家應予合理補償。主管機關對於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依
法徵收或價購以前埋設地下設施物妨礙土地權利人對其權利之行使,致生損失,形成其個
人特別之犧牲,自應享有受相當補償之權利。」又釋字400號解釋認為:「既成道路符合
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
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是認為國家妨
礙所有權人權利行使者,應予補償,合於本選項所稱之「無從自由使用土地收益。」
B選項:按釋字400解釋文本文:「至於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路喪失其原有
功能者,則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本選項正確。
C選項:按釋字400解釋文理由書:「至於依建築法規及民法等之規定,提供土地作為公眾
通行之道路,與因時效而形成之既成道路不同,非本件解釋所指之公用地役關係,乃屬當
然。」本選項正確。
D選項:按釋字400號解釋文理由書:「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
律關係,與民法上地役權之概念有間,久為我國法制所承認(參照本院釋字第二五五號解
釋、行政法院四十五年判字第八號及六十一年判字第四三五號判例)。」
綜上所述,本題無正確答案,應一律給分。
國際公法第 63題
本題正確答案應更正為選項B,說明如下:
選項(D):我國刑法第5條即為保護管轄原則之展現,該條規定:「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
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一、內亂罪。二、外患罪。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
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
之公共危險罪。五、偽造貨幣罪。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
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
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
罪。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
詐欺罪。」公海上即為中華民國領域外,依據本條第10款之規定,應有我國刑法之適用,
選項D正確。
選項(B):在公海上發生之海盜罪並非於我國領土內發生,我國應無法主張領土管轄原則
,故選項B錯誤。
還有沒有人認為那些題目怪怪的,我這邊可以幫忙找問題一併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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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hsvcp: 行政法第55題,A選項是釋字440意旨,本題應送分,拜託了>< 08/05 22:39
2F:推 soqqcat: 刑法第六題的實務可以引90台非的那一個 08/05 22:42
3F:→ swattw: 第六題已經送出了,我等等請同學幫我送 08/05 22:42
※ 編輯: swattw (114.32.194.15), 08/05/2018 22:52:01
4F:推 purple27: 謝謝 08/05 22:55
5F:推 asda011084: 感謝大大 08/05 22:59
6F:推 mimmy1023: 推用心~! 08/05 23:13
7F:推 zison: S大人間菩薩 08/05 23:15
8F:推 hannocps: 你列的每一題我都原本自己覺得正確但是對答案發現錯誤, 08/05 23:18
9F:→ hannocps: 看了原po列的判決,有種恍然大悟的感覺~ 08/05 23:18
10F:→ aaaaaz22: 感謝你! 08/05 23:29
11F:推 lynn50333: 謝謝你~!! 08/05 23:52
12F:推 isiyou: 感謝你嗚嗚 08/05 23:55
13F:推 adefchi: 謝謝你 08/06 00:20
14F:推 breeze1022: 你好厲害! 謝謝! 08/06 00:27
15F:推 GroveStreet: 辛苦了~!! 08/06 00:47
16F:推 s975106: 推推 08/06 00:57
17F:推 Wolverin5566: 加重結果那題去年也考 今年答案就不一樣???? 08/06 01:00
18F:推 Hatewoman: 想問一下刑法51題為何B不行? 08/06 01:02
19F:→ Hatewoman: 95條是寫"應"告知阿 08/06 01:02
20F:推 rachelhuang6: 謝謝你 08/06 02:00
21F:推 braveryhyde: 看完後,我想公法36題大概不會改答案 08/06 02:27
22F:推 braveryhyde: 但題意不清造成誤導也許也是有機會 08/06 02:31
23F:推 braveryhyde: 我反而覺得公法第41題可能有爭議 08/06 03:21
24F:推 braveryhyde: 不過如果把條文跟我們現實理解分開,則應該該題也不 08/06 03:25
25F:→ braveryhyde: 會改答案 08/06 03:25
26F:推 braveryhyde: 是我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的不熟悉,慚愧 08/06 03:27
27F:推 heyciel: 推用心! 08/06 06:34
28F:推 jimbly: 感謝您~ 08/06 07:25
29F:推 sea5705: 推! 08/06 07:40
30F:推 sss880404: 謝謝你 08/06 08:19
31F:推 cbt0049766: 謝謝你~ 08/06 08:45
32F:推 joycat403: 謝謝你! 08/06 08:50
33F:推 stu86142002: 推好心 08/06 09:24
34F:推 bibimeiying: 各位不覺得綜合法學二第54題應該市民訴範圍嗎 08/06 09:32
35F:→ bibimeiying: 但是該試卷考科範圍沒有民訴阿,這樣是超過範圍的考 08/06 09:32
36F:→ swattw: 綜合法學二有兩張考卷欸大大 08/06 10:00
37F:推 bibimeiying: 指含有強制執行法那一份。所以可以兩個試卷範圍混用 08/06 10:19
38F:→ bibimeiying: 嗎? 08/06 10:19
39F:→ swattw: 強制執行是民訴的一環 08/06 10:22
40F:推 bibimeiying: 強執是民訴的一環這沒問題,但強執跟民訴要處理的程 08/06 10:27
41F:→ bibimeiying: 序不同。那一題四個選項都在考假處分應否准許,那是 08/06 10:28
42F:→ bibimeiying: 民事訴訟法的範圍。如果是考假處分應如何執行,那才 08/06 10:28
43F:→ bibimeiying: 是強制執行範圍。除非認為兩科試卷的考科可以流用, 08/06 10:28
44F:→ bibimeiying: 不然我覺得有超出該試卷範圍的問題。 08/06 10:29
45F:推 puddingcat19: 謝謝大大!! 08/06 10:32
46F:推 CCWck: 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 08/06 10:44
47F:→ CCWck: 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08/06 10:44
48F:推 FairPrice: swattw大大好人一生平安 08/06 12:02
49F:推 emilyoo: S大好猛!!感謝~~~~~ 08/06 12:11
50F:推 wahahaha: 刑法第一題a選項應該正確 有個決議 08/06 13:33
51F:推 wt7410: 刑6 實務見解並不是認為「行為人『能預見』死亡,即論本法 08/06 14:57
52F:→ wt7410: 第271條殺人罪即可」喔~ 補充一下~~ 08/06 14:57
53F:推 clarinaser: 刑六真的超怪 08/06 15:30
54F:推 tomlee1130: 推熱心 08/06 15:38
55F:推 lutone: 刑6不會怪吧,縱使未遂也要與死亡結果間有因果關係,C選 08/06 15:43
56F:→ lutone: 項沒問題吧 08/06 15:43
57F:推 herothirdlee: 我也覺得刑第六題應該不會改,知跟欲不一樣吧 08/06 15:57
58F:推 BoatLord: 刑法第六題就是D出不好 08/06 16:02
59F:推 aaaaaz22: 釋疑有時候不是質疑原答案,而是其他選項也有成為答案的 08/06 16:51
60F:→ aaaaaz22: 可能啊~ 08/06 16:51
61F:推 wahahaha: 活佛! 08/06 17:10
62F:推 jean7923: 行為人能預見應該是「主觀」的預見可能吧! 08/06 17:16
63F:→ jean7923: 不是也有實務認為只要有客觀預見可能即可嗎 08/06 17:17
64F:推 muki0177: 平安 08/06 18:28
補充刑訴第56題,感謝其他板友提供意見。
※ 編輯: swattw (114.32.194.15), 08/06/2018 18:59:06
65F:推 s89323789: 請問s大保險19題這樣的話有辦法釋疑嗎? 08/06 19:31
66F:→ swattw: 我目前找不到可以支撐看法的實務見解 08/06 20:23
67F:推 o20634: 可以拿考選部之前公布的答案推翻他嗎XDD..感覺很不可能... 08/06 20:32
68F:推 a1234zyx: 有疑問的提出來大家看一下,搞不好這邊剛好有人懂 08/06 20:43
69F:推 o20634: 樓上a大是指保險法19題這個嗎? 08/06 20:44
70F:推 cvs5566: 釋疑好像有規定不能拿考古題當佐證資料 08/06 20:51
71F:推 a1234zyx: 試試看吧,搞不好多兩分就過了。試試看不會花太多時間 08/06 21:11
72F:推 a1234zyx: 剛剛去看一下104台非293本文,感覺滿可能會過得,感謝 08/06 21:26
73F:推 o20634: 104台非293還真的沒念到!原來有這個見解 08/06 21:29
75F:→ o20634: 考古題...這樣是連考選部自己的考古題也不行就是了.. 08/06 21:36
76F:推 a1234zyx: 其實你也不用管他,上傳就對了,頂多被形式不受理 08/06 21:37
77F:推 o20634: 嗯嗯!應該會送送看吧! 08/06 21:38
78F:推 wt7410: 是指補習班的考古題吧 08/06 22:07
79F:推 haohaobobo: 刑法第七題a選項也應該錯吧 不是應該是業務過失傷害 08/06 23:16
80F:→ haohaobobo: 嗎 08/06 23:16
81F:推 a1234zyx: 回樓上,主體是丙,不是乙 08/06 23:28
82F:推 haohaobobo: 還是怪怪的 丙的腹瀉應該是業務過失傷害的結果吧 08/06 23:39
83F:→ chloeslover: A想表達的是 是構成重傷害還普通傷害吧 08/07 00:24
84F:推 iPolo3: 就很智障 傷害就傷害 什麼普通傷害 08/07 00:29
85F:推 daniel830101: 刑法第22題有無釋疑之可能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 08/07 15:54
86F:→ daniel830101: 第65號判決 好像認成立214條 08/07 15:54
87F:→ daniel830101: 不確定有無其他實務支撐 08/07 15:55
88F:推 wahahaha: 第22題考選佈答案給錯吧 08/07 15:58
89F:推 y0707186: 查了一下 去年不知道哪個考試有一樣的題目 也給出了213 08/07 16:40
90F:→ y0707186: 間正的答案 08/07 16:40
91F:推 y0707186: 有點扯啊 難道實務見解真的承認?重點是如果承認 拿這 08/07 16:43
92F:→ y0707186: 種通說(一拖拉庫教科書)不會認為是正解的當作解答 這 08/07 16:43
93F:→ y0707186: 出題真的逮就補嗎 08/07 16:43
94F:推 a1234zyx: 我查了一下102那個判決,好像沒說到是直接用214,但這 08/07 17:02
95F:→ a1234zyx: 題我也覺得很怪 08/07 17:02
增加國際公法第63題。
96F:→ popoh: 國公63是發生在我國船旗國,屬於我國領土吧?而且刑法第5 08/07 18:03
97F:→ popoh: 條10款應該是世界法原則而非保護原則 08/07 18:03
98F:推 emma18: 憲法第5題的c我覺得有疑問,756解釋說「檢查」有無攜帶違 08/07 18:04
99F:→ emma18: 禁品合憲,可是「閱讀」書信跟確認有無違禁品無關吧!我 08/07 18:04
100F:→ emma18: 選c耶 08/07 18:04
101F:推 brazilkaka: 想問刑訴55題 丙既然已經過世,甲應該只有代理告訴權 08/07 19:41
102F:→ brazilkaka: 吧,這樣應該是以丙的名義提出的? 08/07 19:41
103F:推 gtgirl: 想問刑法第5題,為什麼D不是錯的?? 08/07 19:49
104F:推 rrrachel: 刑法22覺得怪+1 08/07 20:32
105F:推 Hatewoman: 刑訴55題那題是親屬詐欺 08/07 23:18
106F:→ Hatewoman: 所以是告訴乃論 08/07 23:18
107F:推 Tuscany0622: 刑法第5題的D,純正不作為犯比如說149條聚眾不解散, 08/07 23:23
108F:→ Tuscany0622: 行為人就是不為規範所期待的解散行為 08/07 23:23
109F:推 JJJJiiimm: 刑訴38題不能選C嗎,不是有實務認為,為了避免假拘提 08/08 15:12
110F:→ JJJJiiimm: 之名行搜索之實而排除此種情形嗎 08/08 15:12
111F:→ swattw: 要我幫忙寫翻案的至少給我個實務判決好掰啊 08/08 20:57
112F:推 pettis: 我也錯38題......99台上1398判決,謝謝S大 08/08 21:22
增加刑事訴訟法第38題。
※ 編輯: swattw (114.32.194.15), 08/08/2018 21:3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