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alender (槍在手)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Re: [情報] 律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通過
時間Sat Aug 12 00:34:44 2017
※ 引述《coolcoolder (酷酷德)》之銘言:
: 看到考選部這樣改,根本無視考生的權益,真的十分令人氣憤。
: 一來,
: 律師是資格考,又並非考上之後就飛黃騰達,或是像公務員一樣的鐵飯碗到手,一輩子
不
: 更嚴重的浪費幾千名學子人生最精華的幾年,在國考海洋中飄泊,讓人力在那邊空轉。
: 二來,
: 也有許多教授都表態支持提高律師的錄取率。
: 之前立法院邀請學生去參與律師考試改革會議,印象中,學生也都是紛紛表示應許多良
好
: 結果最後的變革的結果,竟然選擇對考生最不利的方案。
: 考試院根本無視專家學者及考生的意見,蠻幹到底。
: 板上應該不乏有具領袖能力的人才,有沒有人願意號召廣大的考生,集體遊行抗議陳情
的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HTC_M910x.
今天法律系學生需要站出來抗議,你要講自私因素一定有,但更多的是對法價值的維護
今天讓人生氣的是不附理由改及格制,這過程中處處違背法律的精神,出自於律師團體,
學法的真的會感覺諷刺又心寒,生氣也該是理所當然
程序面考生與潛在考生是考試的主要影響對象,不少投入半年一年甚至數年的心血或是將
要投入考場,可說這次改制的不是唯一也是重要的利害關係人,但除考選部的公聽會擇先
邀請五位民眾入席外,並無針對考生做過意見調查,其後縱有多校多名學生連署,
也無絲毫採納聆聽甚至僅是回應,程序上似從不把考生與潛在考生當一回事
而律師考試對許多人而言算是一個不算小的人生規劃,倉促上路,牽動多少人的生活安排
卻不留任何過渡,究竟是有多急迫公益須如此?
實體面,如此改制目的究竟為何? 若欲限縮名額之動機已是路人皆知,此處等同假借維繫
品質之名,規避對於限縮律師名額本該有的政治與民意監督,以及規避因牽涉國家律師政
策所需的專業裁量義務與廣泛討論,對制度與公益的破壞自不待言
再者,縱以維繫錄取品質來看,用分數做為錄取標準嚴重欠缺正當性。
如前篇文章所述,過往7年中有近半(3年)依照400分之標準,錄取人數高機率不及
200(換算約2.4%)
沒有同步公布改題標準與考題難易評分穩定性當作配套,無異無視考生可能遭受的實質不
利益,如何不利益,將在後面詳述。
首先要知法科考試不能以絕對分數觀之,絕大多數考生分數集中於450~550間,榜首也往
往僅600分附近,一兩題的冷門文章或實務見解,即可能使當年錄取分數降低30分,這在
勝負只在100分內的考試,無疑有決定性影響。綜觀歷史,99 100 102比101 103 104 105
低30~40分,所以分數落差達30~40絕非偶然,而是很可能的常態。
律師公會明知律師考試狀態如此,卻用「平均50都不到不足以當律師」
看似正當號召,背後刻意忽略律師考試具有的改題主觀性、分數集中化等特性,
以及少數冷門考題造就錄取分數大降的事實,令人覺得生氣
若外界知真相是律師分數看似1000分,錄取分數30~40分變動似無傷大雅,討論比例制與
分數及格制似乎成為好事者鑽牛角尖;但若知道考試改題特性導致8成(甚至超過)考生分
數都集中在100分內,那就可以知道每年30~40分的分數變動有如何巨大,30~40分意味的
可能是錄取名額腰斬再腰斬,有粗淺統計概念即可知。
若不確保評分標準與題目難易,某些考前200名已具備律師執業能力的優秀考生要被刷掉
,這些人在過往某些年度,說不定都可以上司法官了,如今被搞到連律師都上不了,這與
律師考試作為資格考試的性質嚴重不符,對於考生人權的侵害更嚴重,等於要考生處於,
再怎麼認真也可能因為題目冷僻,分數驟降不會考上的巨大壓力中,甚至讓已經具備律師
能力的考生白白浪費一年甚至數年參加考試,對人權對社會人力資源都是嚴重侵害
個人覺得適度縮減名額是可以討論
畢竟律師和醫生一樣帶有公益色彩
律師誘發需求的風險不是沒有
只是這牽涉國家政策,須廣泛專業討論,負責做法就是老實講律師太多,接受大眾檢驗,
透過論述與實證資料說服大眾,這樣縱使部分考生無法認同,但我想至少能夠尊重
今天整件事情的做法,只讓人感覺到一種自私與對考生的漠視,完全就是工具化考生
根本不重視考生的程序參與也不給過渡期間,把律師市場興衰視為唯一價值
以品質把關為號召設定50分門檻的做法看似正當,卻似乎蓄意忽略律師考試特性造成
錄取難易度可能會有劇烈變化的特性,讓考生陷入巨大壓力與錄取不穩定的風險中,
無視法律對安定性價值的重視,對於考生承受的巨大不利益,主事者居然沒有任何說明,
當中的冷漠讓人心寒。
今天考生與潛在考生是改制的主要利害關係人之一,整個事件卻把考生與潛在考生當成空
氣
法律的精神在於尊重,或許很多人覺得這是烏托邦,但做為人類文明最後一絲美好想像,
如果連法律人自己都不捍衛了,誰又會當一回事呢?
這次議題,所捍衛的不只是自己權益,更是對於法律價值的維護
因為私人因素個人不方便,如果有意願的,真心覺得應該有人站出來組織
目前想到訴求 1. 延長過渡期
2. 明明是申論考試錄取分數不穩定卻以及格制取代比例制做為把關的
正當化依據? 同樣欲維繫錄取考生品質(我們先推定真實)
為何選擇鑑別度、安定性都極差的及格制非比例制?
3. 若真的要及格制,也請制度化確保題目難易須適中,評分標準穩定(似
乎已經有在做?),請做明白說明,讓考生能有所適從
行政命令是可以廢除的
法律人都不爭取自己的權益還期待未來幫別人爭取權益?
個人一點意見 未竟周延 還請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0.194.141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Examination/M.1502469287.A.A48.html
1F:推 clarinaser: 簡單一句話 今天面對黑箱被搞都不敢爭取權益了 將來08/12 00:40
2F:→ clarinaser: 當律師怎麼替當事人爭取權益08/12 00:40
3F:推 TWNchurchill: 同意樓上08/12 00:45
4F:推 Saaski: .08/12 01:07
5F:推 ptt0219: 真想降低及格率,就用比例制,很好調整:08/12 01:12
6F:→ ptt0219: 及格率8%,就一試前28.3%,二試前28.3%就行了。 08/12 01:13
7F:→ ptt0219: 及格率6%,就一試前24.5%,二試前24.5%就行了。08/12 01:14
8F:→ ptt0219: 但用50分及格制這玩意,射倖性太高,有一年獨門暗器題特08/12 01:14
9F:→ ptt0219: 別多或是閱卷老師特別嚴格,那年及格人數會特別地少。08/12 01:15
10F:→ ptt0219: 08/12 01:16
11F:→ ptt0219: 要調降及格率,我不反對,但要用比例制,而且每一次降調08/12 01:16
12F:→ ptt0219: 都要有過渡期至少兩年。08/12 01:17
13F:推 CommonLaw: 推!08/12 01:17
14F:推 k7219892000: 推08/12 01:20
15F:→ EOMing: 新制兼採比例制和及格制的優點是 如果當年考生素質好 比例08/12 02:00
16F:→ EOMing: 制發揮作用 如果當年考生素質還需努力 則由及格制起了作用08/12 02:01
這制度爛就爛在 過往每一年的分數來看 主科400變成近乎唯一門檻
選考地位未來跟國文一樣不用重視 兩科只要平均有一百出頭 其實主科400變成唯一門檻
17F:→ ddddd014: 抗議過渡期太短,不就是把問題丟給後輩,跟推動此制的08/12 02:17
18F:→ ddddd014: 老律師有87%像08/12 02:17
打長長一一篇這麼多點只有過渡期?
19F:→ flyawayla: 說真的, 法律系學生應該要最懂得爭取自己權益吧 08/12 05:07
20F:→ flyawayla: 是不是要群起串聯來靠北一下這種不合理的改法?08/12 05:08
21F:→ flyawayla: 律師太多太廢屁又不是沒考上的在廢在屁08/12 05:08
22F:→ flyawayla: 而且某個老師一出獨門暗器不就全掛, 幹 超不合理08/12 05:08
我感覺暗器在雙閱下其實影響有被稀釋
更可怕的是考冷門實務 真的一翻兩瞪眼
真的會有人因為考卷好改這樣出 因為考生空白很多
考這種真的意義不大
23F:推 wolfR3: 既得利益者的嘴臉實在可笑,利益考量就明說吧,還拿著什08/12 07:09
24F:→ wolfR3: 麼維護素質的大旗在那邊搖,人人都有律師牌有什麼不好嗎?08/12 07:09
25F:→ wolfR3: 沒能力一樣是市場淘汰嘛,從商從醫拿一張增加法學知識的人 08/12 07:09
26F:→ wolfR3: 大有人在,不要好像人人都要搶飯吃一樣。08/12 07:09
27F:→ inni: 當年董保城改成33%*33% 又算是哪門子法律價值的維護?08/12 07:59
年代久遠不知當時具體狀況 是否有考量市場徵詢律師業界意見 無從得知
若有 那也不算突襲 就是政策變動
但我想信賴保護程度應該有別 考生是受到立即的不利益
況且 錄取成數也是從8到11漸進改 這次其實改成8%反對也不會如此巨大
現在這樣改 是把考生時間當玩笑賭考運 已經前兩百名也可能不錄取
與律師考試作為資格考的目的未竟相符 對考生(人民)的安定性傷害也很大
所以
1. 考生影響立即性 有被突襲到 往往是較容易主張信賴保護
2. 改變幅度可能遠大於當初8到11與法律安定性要求有違
3. 文中已強調在合理理由下 不排斥限縮名額 但及格制本身正當性有疑慮
28F:推 magician8: 只要是考申論的 就有可能給分不公 應該改成選擇 標準08/12 08:04
29F:→ magician8: 答案只能是實務見解 不可以有獨門暗器08/12 08:04
改成比例制就不會有這問題 因為是相對分數
※ 編輯: valender (111.250.194.141), 08/12/2017 08:32:36
30F:推 wang111015: 簡單講,這不就是已考過的既得利益者一個過河拆橋08/12 08:47
31F:推 swgun: 有種就跟會計師一樣選論混搭 保留成績 再來講及格制啊 連08/12 09:50
32F:→ swgun: 中國都可以這樣考律師為啥台灣不行?08/12 09:50
33F:推 greysholic: 同感 完全表現台灣落後國家08/12 11:18
34F:推 kimurasho: 法律人內鬥內行!等鬥倒考生,再來就是老的鬥年輕的!08/12 11:25
35F:→ kimurasho: 贏的最後全拿~~~ 08/12 11:25
36F:推 suckurass: 個人覺得這樣的改革是對的08/12 11:31
歡迎陳述理由
※ 編輯: valender (115.82.4.165), 08/12/2017 11:44:42
38F:→ Ludy760421: 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十/08/12 12:59
39F:→ Ludy760421: 修正草案說明裡有寫理由啊08/12 12:59
其實系列文第一篇就有呀 增加主科能力 但為何四百 為何不用比例(主科也可用比例 都
沒說 用分數鑑別度與安定性都低呀
※ 編輯: valender (115.82.229.224), 08/12/2017 13:15:52
40F:推 pinhanpaul: 怎麼擔保今年的400和明年的400是同一個等級的?08/12 13:39
過往七年有三年只有約兩百過這門檻
※ 編輯: valender (115.82.229.224), 08/12/2017 14:01:29
41F:→ changchunlun: 原PO你說的都有道理 但拿90-99年為例子是不公允的 08/12 21:08
誤會了 我的例子是99~105年
102年508分203名 該年商法200 我們折半計算
扣完國文和商法折半算後 該同學不錄取
同樣例子也在99 100 其中100 102都是新制 錄取率不到2.4%
就算舊制不看 新制有1/3錄取率過往都可以上司法官 結果連律師都上不了
42F:→ changchunlun: 而且你明知道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完全是老師改卷的鬆 08/12 21:09
43F:→ changchunlun: 緊決定分數 目前一二試的考法 律師改卷的手緊 沒有 08/12 21:10
44F:→ changchunlun: 鑑別率 往往手一滑就是上榜與落榜的差別 閱卷老師不 08/12 21:11
45F:→ changchunlun: 敢拉開給分差距 結果就是大家一樣慘 慘到比運氣 08/12 21:12
但是你講的是一種"可能性"
這種機率有多少? 我不知道
但問題在於 憑什麼要考生承擔
若不能擔保改考卷與出題 很有可能出現前兩百名還不錄取
很難嗎? 當年兩個實務界出冷門實務就絕對可以
或許 平均而言 錄取率是6~8
但請問這樣為什麼不定額改6~8?
門檻制變成錄取率可能2~9再跳 請問考前兩百名的 難道因為沒有50分不具律師實力嗎?
浪費已經有律師實力的人一年時間 我覺得很罪過
我文中不排斥限縮 但是用分數如果沒有具體配套 很容易造成不穩定與突襲給考生大困擾
請問今年8% 明年8 後年8的程度有差很多嗎?
但是同樣400門檻 100 102取不到200 101 103可能600以上
追本溯源 就是律師大頭沒有統計學概念 平均50當門檻就是沒科學的菜市場喊價
其實多數考生可能都集中在45~55這區間 最低錄取分差3分可說天差地遠
每一年的50意義哪裡一樣
※ 編輯: valender (122.116.5.53), 08/12/2017 21:5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