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son748 (傑哥我要)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請益] 96司五刑訴
時間Thu Aug 3 23:42:04 2017
14.39.下列判決,何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A)第一審法院,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而法院認為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B)高等法院審理第二審上訴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而法院認為被
告上訴為無理由,應諭知上訴駁回之判決
(C)高等法院審理之第二審上訴案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為法律所不應准許,法院認為應諭
知上訴駁回之判決
(D)行簡式審判程序案件之有罪判決。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96 年 - 96年司法五等-刑事訴訟法大意#60830
答案:C
想請問一下為什麼答案不是B呢?
C選像我從372條中看不出來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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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cipc444: 371.... 08/04 00:18
2F:→ huyana1121: B是一造辯論判決 在371條 08/04 11:48
3F:→ huyana1121: 372「第三百六十七條之判決」就是C選項的情形(上訴 08/04 11:52
4F:→ huyana1121: 不合法) 08/04 11:52
5F:→ jason748: 謝謝 08/04 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