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yHoliday (RoyHoliday)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請益] 民法第948條
時間Mon Jul 24 00:17:54 2017
民法第948條第1項: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
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 有者,縱其讓
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
明知 或因
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
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關於這條有個疑問
本文中已經寫受讓者若是善意,其受讓受保護
然後在但書中
為何又有強調一個明知呢?
是否為多餘的,還是有其他意思我誤會了?
懇請大大們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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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ilof: 就是故意跟重大過失而不知不適用07/24 00:37
我的意思是說
既然受讓人是屬善意,不知讓與人無讓與權限了
那為何但書又要再加上
明知(故意)?
善意受讓人因重大過失不知讓與人無權限,這我能了解。
但
善意受讓人明知讓與人無讓與權限
既然受讓人都是善意的了,怎麼又會是明知?
※ 編輯: RoyHoliday (223.140.116.93), 07/24/2017 01:01:13
2F:推 forty1248: 但書說的是 受讓人,不是 善意受讓人,你用善意受讓人 07/24 01:18
3F:→ forty1248: 解釋當然很奇怪 07/24 01:19
4F:推 skyblue0227: 前段的主體是"善意的"受讓人 但書的主體是"受讓人" 07/24 01:43
5F:→ skyblue0227: 而且 如果都是善意受讓人的話何必用但書呢 07/24 01:43
6F:→ youpo: 記得張台大上課好像說過,會有這個疑問,代表你的邏輯很好 07/24 01:46
7F:→ youpo: 。這個是立法技術的問題,立法者像是個囉唆的老媽子,在但 07/24 01:46
8F:→ youpo: 書重複提醒“非善意”就是“明知”、“惡意”不適用“善意 07/24 01:46
9F:→ youpo: 受讓”。其實但書只要明文“重大過失而不知”不在此限,即 07/24 01:46
10F:→ youpo: 足。 07/24 01:46
11F:推 youpo: 補讚 07/24 01:49
12F:推 SUN0727: 把明知跟重大過失套進本文取代善意就比較好理解了 07/24 08:41
13F:推 watermom5566: 這個問題蠻好的,就是立法的問題啦! 07/24 10:45
14F:推 GroveStreet: 就立法技術太差呀 07/24 22:57
15F:推 deeryi: 就只是冗言而已 07/25 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