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JAFA (不是說好不打啵)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課業] 加重構成要件加上結果加重犯
時間Sun Jul 16 11:22:23 2017
各位好,唸書時遇到以下問題
甲攜帶凶器並對乙施以強暴行為,奪取其錢包,不慎造成乙跌倒撞擊地板而死。
請問以上的題目,是應該論330I和過失致死,數罪併罰?? 還是法條競合論328III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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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6.1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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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AJAFA (42.76.104.201), 07/16/2017 11:25:48
1F:推 kyz: 法條競合的吸收關係 07/16 11:27
2F:推 rexavier81: 328的3項,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強盜罪」 07/16 16:34
3F:→ rexavier81: 包括強盜、加重強盜、準強盜、加重準強盜。本題行為人 07/16 16:34
4F:→ rexavier81: 一行為觸犯328I+330I+328III,以法條競合(特別關係) 07/16 16:34
5F:→ rexavier81: 論。 07/16 16:34
6F:推 g29186280: 記用最重的那個論就對了 07/17 00:40
7F:→ g29186280: 收回前言,依rex大的方式判斷,我述有誤 07/17 00:41
8F:→ goodbearz: 結合犯=強盜+殺人 07/17 20:15
9F:→ goodbearz: 加重犯=強盜導致殺人 07/17 20:15